法律的语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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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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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4, 2007, 9:03:22 AM4/4/07
to 法律人类学
朱晓阳老师有次在课堂上讲到,人类学对法律的可能贡献在于促使法律的语境化。对于这样一种提法,我有如下一些见解:

首先是,人们不免怀疑,法律语境化的提法不是在挑战法律普适的基本特征么?对于法律自身而言,普遍适用,平等对待,往往是法律的精神所在;法律语境化不
正是解构着法律的权威么?我想这样一种二元对立的思维与社会实际并不相符,法律的普适性和法律的语境化并不是截然冲突。

还是做一些比喻吧。我们平时讲"老鼠"这个动物,大家都很讨厌它,但是当迪斯尼将其漫画成"米老鼠"以后,它顿时就变得可爱和受欢迎了;"鳄鱼"也是,
常规状态下,它代表着邪恶,但是当其成为商业品牌,"鳄鱼"皮具,则成为一种权贵的象征。因此,可以看到,一些事物或事实,虽然在常规状态下可能是负面
的,但一旦进入到特定领域加以特定诠释,往往会收到正面效果。这其实就与人类学上讲得"语境化"极为相似了。法律在进入到特定领域中时,是而且必须是与
特定情境相联系才能发挥正面效果,否则就不免会产生"秋菊的困惑":公正的法律并没有给她一个满意的"说法"。

简言之,我想要表达的是,如同米老鼠、鳄鱼商标并不会改变老鼠、鳄鱼的一般形象一样;法律的语境化也并不会改变法律的普适和平等的基本特征。当然法律的
语境化并不只有人类学在提,包括格尔茨在内,或许受到诠释学的影响,讲"视域融合"和"效果历史"。


如果再极端一些,我认为法律的普适性本身就是一个神话。一旦法律条文(文本)制定出来之后,所有的解释都是围绕着法律文本进行的。无论如何解释不可能是
唯一的,针对同一个法律文本做出不同的理解,最后导致不同的法律效果,不仅可能而且大量存在。

日常生活中也比比皆是。今天看北京台"谁在说"节目,针对一个中年妇女网上交友贴出艺术照片,现场有一个测试,问这种行为是否算是"风骚",有 90%
的人认为不算,有10%的人认为算。那些90%认为不算风骚的人士之所以做出这个判断,实际上是支持这位妇女的行为,属于个人自由,实际上是将"风
骚"理解为贬义词;而10%当中,却也有不少人士是支持这位妇女的,他们认为"风骚"是一个褒义词,所谓"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即为一例。
之所以造成这样的投票结果,实际上是由于对"风骚"这个词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所以,归根结底,只有法律文本,那个文本,那些语词本身是"客观"的,"唯一"的;除此之外,一旦发生法律解释,法律的普适性就被彻底解构了。

xiaoyang 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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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4, 2007, 11:44:38 PM4/4/07
to 法律人类学
我们明天上课就讨论这个主题。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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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5, 2007, 11:58:59 AM4/5/07
to 法律人类学
两位老师:
我想这里可能涉及到一个 普遍性层次的问题。就好像人都需要摄取食物才能生活,但未必都要吃面粉;对于自由或者公正的追求可能是超越文化或社会樊篱的,
但具体表征的方式可能不同;
人类对于秩序有发自本性的需要:不论是在婆罗洲密林深处的土著,还是在摩天大楼中的纽约客,都是如此。法律或类似于"法律"的群体规范广泛存在就是一个
有力的证据。如果一定要尊重"法律的普遍性",可能谈的是这样的一个层次;
问题在于,任何规范需要不同程度"成文化"。一旦从"绝对精神"固化为某种"白纸黑字",无可避免地丧失辩证法核心的"变化性",从而不可避免地"庸俗
化"(不知道黑格尔的看法是不是这样?)。"情境化"的意义在于,理解并找回"最高共识"之下的多种可能性和合理性,在丰富和深刻我们对于社会理解的同
时,也必定对原有的法律体系产生有益的影响。
遗憾的是,人们虽然欣赏辩证法,却无法忍受永恒的变化-----新的发现总是被"固化",进而等待着下一次颠覆的来临。"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
青。"
---------严俊看法 :)

On 4月5日, 上午11时44分, "xiaoyang zhu" <xiaoyangzhu2...@yahoo.com.cn>
wrote:

> > 所以,归根结底,只有法律文本,那个文本,那些语词本身是"客观"的,"唯一"的;除此之外,一旦发生法律解释,法律的普适性就被彻底解构了。- 隐藏被引用文字 -
>
> - 显示引用的文字 -

王化起

unread,
Apr 11, 2007, 11:33:59 PM4/11/07
to fl...@googlegroups.com
我是本系06硕,王化起
对于法律(正义或规则)与文化的主题感兴趣,想参加讨论。

在 07-4-4,侯猛<houme...@gmail.com> 写道:

侯猛

unread,
Apr 12, 2007, 12:13:07 PM4/12/07
to 法律人类学
结合上周课堂上讨论以及几位学友的批评,蛮有启发,特别做一些回应:

第一,谈到法律语境化,有人就会想起苏力的一篇论文"语境论"。苏力的基本立场大概是说,不同时代的法律,有其制度的合理性,必须结合当时当地的社会经
济文化背景当中。但这和我们所讨论的法律语境化,其实并不是一回事。法律语境化讨论的是普适的法律如何嵌入到特定社区的问题。

第二,谈到法律语境化,有人还提到了 "地方性知识"这个概念。其中一种常见的主张就是,法律实际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比如,有中国法,也有美国法、印
度法,乃至讨论到法律全球化问题。我认为这种讨论并不为错,但并不适合切入到法律语境化的讨论。我个人还是认为应当将法律语境化局限在"在地经
验"和"国家法律"如何融合的讨论层面。

第三,我认为法律语境化和法律普适性的背后,其实反映出来的是不同的权力支配关系。如果借用福柯的话语分析,法律普适性实际上是国家治理术的基本要求,
国家运用这样一套法治话语体系来治理社会;法律语境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在地经验中个人对法律的需求。个人对法律的期待和国家对法律的期待有时并不是一致
的。

1、在不一致的情况下,本着将在地的纠纷"搞定"、"摆平"的基本原则,国家对法律的期待应当让位于个人对法律的期待,个人优先于国家,法律语境化优先
于法律普适性。目前大力推行的调解制度不就是最好的例子么?

2、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国家强行压倒个人对法律的期待,法治国家应该赋予个人"反抗"国家法律的权利。这实际上就是我们早已熟知的违宪审查机制,来
审查法律条文的合宪性问题。

3、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国家强行压倒个人对法律的期待,在穷尽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并且也没有违宪审查机制,个人所能够抵抗的,就是诉诸于公众舆
论。"钉子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钉子户"所主张的依据也是宪法、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个人对法律期待无法通过国家途径解决的情况下,他们就诉诸
于公众舆论,按照朱晓阳老师所说的,这实际上就是另一种"大众审判"。而这样一种"大众审判"方式,实际上使得司法权威扫地,哪里还谈得上强化法律的普
适性问题。

4、司法其实是可以解决好法律普适性和法律语境化的难题的。中国的司法属大陆法系,法官基本是被限制于对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的适用,实际上是被强行
贯彻国家法律普适性的主张;而美国的司法属普通法系,法律源于法官的判例,即使以后有立法法律,法官也可以基于不同情形,对法律加以补充、完善。因此,
美国的法律的确是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生长出来的,法律普适性发展于法律语境化。而中国则不同,法律以立法为主,而且是移植过来的法律体系,因此,需要
司法在这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特别是在基层社会,应该大力推广金桂兰法官,或宋鱼水式法官的司法审判方式。

总结一下,法律的普适性本质上是国家的治理需要,它更多的是具有象征的意义,它反映出人类对平等正义基本价值观的追求,值得肯定。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
程中,一定是要法律语境化的,两者可以做到"井水不犯河水的",千万不可以法律的普适性强行压倒法律语境化。从"钉子户"事件中可以看到弱者亦有弱者的
智慧和抵抗方式,最终反而会损害法律普适化的象征意义。

所以说,"误读法律"是一定的。谁要是脱离在地经验感受,去接受国家"灌输"的法律普适化观念,那我觉得这其实是一种翻版的"1984"。这其实也并不
太可能,即使对多数法律人而言,在自己遇到法律诉讼的时候,他其实还是先想着,能否通过非法律的途径去解决。所以,谁也别太当真,所谓法律,其实是国家
治理社会的又一套"晚礼服"而已。

On 4月12日, 上午11时33分, "王化起" <wanghq1...@gmail.com> wrote:
> 我是本系06硕,王化起
> 对于法律(正义或规则)与文化的主题感兴趣,想参加讨论。
>

> 在 07-4-4,侯猛<houmeng...@gmail.com> 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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