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堂课的感受(人类学与法学的契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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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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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3, 2007, 3:29:45 AM3/3/07
to 法律人类学
按:已经成为会员的可以行动起来,发贴子了。OK,我先发一个(也放在博客上了),大家有兴趣就跟贴。


第一次课堂主要是介绍和答疑式的。两个不同学科背景的人一起主持,实际上就是使人类学与法学的对话更成为可能。不过无论如何,正是这种学科知识差异的存
在,也让学生困惑"法律人类学"如何才能融会贯通两种学科的知识传统和方法?课堂结束后,朱晓阳老师打电话告诉我,最后应该留点时间把我们两个人所要讲
的内容再"统合"起来,才不至于让人感觉到学科之间的割裂,以及可能的"各说各话"。

其实按照朱晓阳才课堂上说讲的,判决法学者和人类学者做的法律人类学好坏的标准就是看,最后是不是在做"田野"。按照我的理解再推展开来,就是是否
做"个案"。对于人类学者而言,他在做"人类学个案"时,会涉及到对国家法律的理解,涉及到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而对于法学者而
言,他在做具体的"法律个案(判决)"时,可能会借助于人类学的知识传统和方法来深化对"法律个案"的分析。不论人类学"个案"还是法学"个案",两者
的个案研究对象有可能是重叠、交叉的,而不是完全不同。它们都是学术研究意义上的"个案"。

我对法学者能否做好纯粹的"法律人类学"个案是持有怀疑态度的。今天我翻出一本旧书"Social Science in Court:
Mobilizing Experts in the School Desegregation Cases",实际上讨论的是美国法院做出的一系列
校园种族隔离判决(个案),该书的作者所研究的是诸如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是如何影响法官判决的。我理解,法学者做个案研究会分析人类学对司法的影响,但
同样也会考察其他社会科学(有时也包括自然科学)对司法的影响。因此,法学者可能更偏好做跨学科的"法律和社会科学"意义上的个案,而不是纯粹的"法律
人类学"意义上的个案。所谓"法律人类学"意义上的个案,实际上是被纳入到"法律和社会科学"意义上的个案研究之中的。这样看来,我之前对苏力所做的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方法论上的怀疑,可能得打个折扣,或许,苏力"扬长避短",以法律人的实用主义态度进行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
而不仅仅追求的是法律人类学研究。

陈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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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4, 2007, 1:53:38 AM3/4/07
to 法律人类学
非常遗憾没有机会亲自到堂听课。我觉得朱晓阳老师讲得很好,判决法学者和人类学者做的法律人类学好坏的标准就是看,最后是不是在做"田野"。"田野"有
很多人在做,但能做好却很不容易。法律认固然不一定追求法律人类学研究,而是以实用主义态度进行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但只要进入经验层面,我觉得判断
的标准就应当是他是不是在做"田野",他可以也关注其它社会科学知识对法学问题的影响,但这与"田野"的标准还是两回事。所以我觉得对苏力方法论上怀疑
的折扣,似乎还没有很大必要。

王启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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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4, 2007, 9:35:15 AM3/4/07
to 法律人类学
和柏峰一样,很遗憾。有朱老师&侯兄搭档真是太好了。我在学校也上这课,独角戏,唱不好。
看了朱老师说的,感觉很相似。就我自己的感受来看,法学&人类学之间不是天生相通的,或者说曾经相通,今天却有很大的隔阂。如果深入地研究,可以发现人
类学&法律之间其实会分享着一些重要的、根本性的问题,但是,学科之间表面的分野(尤其是部门法思维的影响)导致了人类学者&法律人之间的沟通障碍,这
一点无论是从分析问题的思路还是术语的使用都可以清楚的看到,当然还有更严重的问题。
法律人类学无论对人类学背景还是法学背景的学生、研究生、学者都是一个挑战。一个习惯于规范思维的人要掌握社会科学的"不确定"性,难度可想而知;而社
会科学的研习者要学会一种规范的思维,难度同样很大。然而,法律人类学对两者的要求兼而有之。
如果考虑到学术之外的因素,法律人类学的前途就更为堪忧。法学界一贯的急功近利,导致愿意从事这样一种艰苦研究的学者不多,对话难以进行。当然,无论如
何,还是有一批真心喜欢、热爱这一学科的人,否则我们怎么会有这样的聚会呢?
至于"田野"的问题,我认为是重要的。一个好的法律人类学者必须在"田野"方面作出贡献,原因很简单:第一,没有人天才到可以想象"田野",而只能进
入"田野"。第二,如果大家都不做"田野",这一学科的根基何在?我们如果投身这一学科,就需要为这一共同体作出贡献。

Bo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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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5, 2007, 6:12:24 AM3/5/07
to 法律人类学
我其实对这门课还没有入门,因为学社会学出家对人类学仅限于考研的几本书,对法学更是空白。所以在这里只能随便说说,班门弄斧了。
我很同意朱老师法律和人类学以田野连接在一起,但问题是什么是法律人类学的"田野"?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很重要。自马林诺夫斯基来传统的科学的
人类学田野方法在今天受到很大的挑战,我们能否把方法论备受质疑的人类学移植到法律人类学?或者像马尔库斯等主张的把方法论问题文化化,即无处不田野?
我认为法律人类学尤其不能忽略方法论的困境,朱老师推介buroway的延伸个案法是很好的开端,沿着做下去,以"实践"的观点对待从特殊到一般的抽象
过程的每一个细节,是非常必要的。
这么说还有些虚无,我拣我有把握的亮点说吧。其一,去民间基层做田野,或看乡规民约的历史渊源,或看在程序法律之外的法理学资源,或看非正式社
团的秩序与权威;这方面有些像法学去田野"实践",我觉得很有意义,特别是如果法学界的人能多参与,能把成果纳入法学学科内部的讨论中会影响到中国的法
律进程。其二,法律的本身即田野。像王启梁上帖所说,"没有人天才可以想象田野",的确可以这么说,但也不必亲躬其野。诸如列维-施特劳斯、格尔兹等运
用二手"田野"资源的高手,别人的报告都可以作为自己田野的资源。由是观之,法律中的判决书、卷宗,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控诉双方关系等都可以是田野的对
象。换言之,文献与经验分析可以作为田野的资源。
当然,我上面的说法倾向于人类学内部的视野,难免偏狭,期待法律人回音!

> > 的折扣,似乎还没有很大必要。- Hide quoted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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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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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5, 2007, 9:39:12 PM3/5/07
to 法律人类学
这几天正在修改去年提交"法学与人类学对话"研讨会的会议论文,过了半年多再回过头来审视当时的统计,再加上最近在断断续的阅读法律人类学的著作,有一
些新的感受。

大家都在强调法律人类学必须做"田野",我完全同意,但说老实话,不知道怎么的,对于什么是"田野"我是越来越感到疑惑了。这也许是和我的训练有关,虽
然在法学院,但确是始终游走在法学的边缘,选择了也许离法学最远的法律史作为自己的志业,偶然也跨入其他学科做些探讨。对于我来说,将来从事的也许更多
的是法律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但历史人类学意义上的"田野"究竟是什么样子,我至今仍然有些困惑,没有一个确定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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