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课堂主要是介绍和答疑式的。两个不同学科背景的人一起主持,实际上就是使人类学与法学的对话更成为可能。不过无论如何,正是这种学科知识差异的存
在,也让学生困惑"法律人类学"如何才能融会贯通两种学科的知识传统和方法?课堂结束后,朱晓阳老师打电话告诉我,最后应该留点时间把我们两个人所要讲
的内容再"统合"起来,才不至于让人感觉到学科之间的割裂,以及可能的"各说各话"。
其实按照朱晓阳才课堂上说讲的,判决法学者和人类学者做的法律人类学好坏的标准就是看,最后是不是在做"田野"。按照我的理解再推展开来,就是是否
做"个案"。对于人类学者而言,他在做"人类学个案"时,会涉及到对国家法律的理解,涉及到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而对于法学者而
言,他在做具体的"法律个案(判决)"时,可能会借助于人类学的知识传统和方法来深化对"法律个案"的分析。不论人类学"个案"还是法学"个案",两者
的个案研究对象有可能是重叠、交叉的,而不是完全不同。它们都是学术研究意义上的"个案"。
我对法学者能否做好纯粹的"法律人类学"个案是持有怀疑态度的。今天我翻出一本旧书"Social Science in Court:
Mobilizing Experts in the School Desegregation Cases",实际上讨论的是美国法院做出的一系列
校园种族隔离判决(个案),该书的作者所研究的是诸如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是如何影响法官判决的。我理解,法学者做个案研究会分析人类学对司法的影响,但
同样也会考察其他社会科学(有时也包括自然科学)对司法的影响。因此,法学者可能更偏好做跨学科的"法律和社会科学"意义上的个案,而不是纯粹的"法律
人类学"意义上的个案。所谓"法律人类学"意义上的个案,实际上是被纳入到"法律和社会科学"意义上的个案研究之中的。这样看来,我之前对苏力所做的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方法论上的怀疑,可能得打个折扣,或许,苏力"扬长避短",以法律人的实用主义态度进行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
而不仅仅追求的是法律人类学研究。
> > 的折扣,似乎还没有很大必要。- Hide quoted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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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强调法律人类学必须做"田野",我完全同意,但说老实话,不知道怎么的,对于什么是"田野"我是越来越感到疑惑了。这也许是和我的训练有关,虽
然在法学院,但确是始终游走在法学的边缘,选择了也许离法学最远的法律史作为自己的志业,偶然也跨入其他学科做些探讨。对于我来说,将来从事的也许更多
的是法律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但历史人类学意义上的"田野"究竟是什么样子,我至今仍然有些困惑,没有一个确定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