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选法律人类学--一个法律硕士的独白

88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程乐东

unread,
Mar 6, 2007, 7:35:44 AM3/6/07
to 法律人类学
我为什么选法律人类学--一个法律硕士的独白

先做一下自我介绍吧,虽然或许"nobady care"。但身份是表达的背景,"站在什么立场上说话,有时比说什么话更重要。"

我的名字是程乐东,法学院05级法硕研究生,选修了宪法行政法学方向。本科经济学专业,自入北大后兴趣转向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律与文学领域--一
句话,就是有点比着苏力的"葫芦"画瓢的意思。但能力有限,难免有画虎不成反类犬的嫌疑。我之所以选修或者选听法律人类学的课程,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正如朱老师在第一堂课上所说,法律是一个在很大程度上自足的体系。这种自足意味着规则体系的自恰,但同时也意味着它回答不了某些终极性的追问。也
就是说,法律不能对自身的价值、意义做出回答。因为法律的自足,即便它可以勉强给出答案,也有些自说自话,算不得数的。比如,对于法律的起源问题,对于
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价值冲突问题等等,不是法律的规则体系所能自我解释的。那么,谁可以回答这些问题呢?或许,向经济学、社会学包括人类学、哲学甚至文学
领域去探寻,是可行且必行的。这一点,波斯纳、苏力以及候老师前文提到的霍姆斯在各自的著作中也有论述,不赘。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学包括人类学,可以
为法学提供更深、更广的视野,去拓展法律问题可能触及的领域,回答一些法律自身不能回答的宿命式的问题。

其次,为学好法律学科本身,而不是探求法律的理论完整上考虑,法学院的学生学习一些社会学的知识也是必要的。正如大家所说,学院式的法学教育主要,甚至
只是培养学生的规范思维能力。很显然,这是该学科的特征,无可厚非。但单一的思维很难深入研究社会问题,在应对多样性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新问题时,就会捉
襟见肘。而其它学科研究方法的引入,比如诸位老师不断提到的田野方法,就为法学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进路。这种方法或许不是普适的,甚至在某些时候并不是
最好的,但对于完善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在方法论意义上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社会学以及其它学科为法学显示了一种回答问题的可能性。

再者,作为宪法学方向的学生,我对理论思维有"偏好",而法学作为一个学科而言,是一个理论体系很不完整的学科。候老师在课上也不无遗憾的表达过这一看
法。社会学在这方面有着优势,应该坚持"拿来主义"。因此,这门课我所关注不在具体的社会学知识上,而在方法以及理论体系的建构上。

最后,说几句题外话。我的知识结构决定了我的阅读范围,或者应该反过来说。老实说,除了法学著作,大纲上开列的绝大多数社会学书目我都没有读过。(乡土
中国除外)所以,课堂上凡是说到摩尔根或者霍贝尔时,我就只能做个聆听者。但是,我想,作为一个交叉学科,允许有这样的聆听者才有可能开展对话。

程乐东 2007年3月6日 万柳公寓

附注:我这里有很多电子图书,不仅法学、社会学,还有上万本(40G)其它方面的书,哪位需要给我发邮件或者在站内发要求,我尽量争取找到!

xiaoyang zhu

unread,
Mar 6, 2007, 9:37:56 AM3/6/07
to fl...@googlegroups.com
谢谢程乐东同学的参与。希望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同学也出一出声音。


程乐东 <ledo...@sohu.com> 写道:
我为什么选法律人类学--一个法律硕士的独白

先做一下自我介绍吧,虽然或许"nobady care"。但身份是表达的背景,"站在什么立场上说话,有时比说什么话更重要。"

我的名字是程乐东,法学院05级法硕研究生,选修了宪法行政法学方向。本科经济学专业,自入北大后兴趣转向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律与文学领域--一
句话,就是有点比着苏力的"葫芦"画瓢的意思。但能力有限,难免有画虎不成反类犬的嫌疑。我之所以选修或者选听法律人类学的课程,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正如朱老师在第一堂课上所说,法律是一个在很大程度上自足的体系。这种自足意味着规则体系的自恰,但同时也意味着它回答不了某些终极性的追问。也
就是说,法律不能对自身的价值、意义做出回答。因为法律的自足,即便它可以勉强给出答案,也有些自说自话,算不得数的。比如,对于法律的起源问题,对于
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价值冲突问题等等,不是法律的规则体系所能自我解释的。那么,谁可以回答这些问题呢?或许,向经济学、社会学包括人类学、哲学甚至文学
领域去探寻,是可行且必行的。这一点,波斯纳、苏力以及候老师前文提到的霍姆斯在各自的著作中也有论述,不赘。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学包括人类学,可以
为法学提供更深、更广的视野,去拓展 法律问题可能触及的领域,回答一些法律自身不能回答的宿命式的问题。


其次,为学好法律学科本身,而不是探求法律的理论完整上考虑,法学院的学生学习一些社会学的知识也是必要的。正如大家所说,学院式的法学教育主要,甚至
只是培养学生的规范思维能力。很显然,这是该学科的特征,无可厚非。但单一的思维很难深入研究社会问题,在应对多样性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新问题时,就会捉
襟见肘。而其它学科研究方法的引入,比如诸位老师不断提到的田野方法,就为法学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进路。这种方法或许不是普适的,甚至在某些时候并不是
最好的,但对于完善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在方法论意义上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社会学以及其它学科为法学显示了一种回答问题的可能性。

再者,作为宪法学方向的学生,我对理论思维有"偏好",而法学作为一个学科而言,是一个理论体系很不完整的学科。候老师在课上也不无遗憾的表达过这一看
法。社会学在这方面有着优势,应该坚持"拿来主义"。因此,这门课我所关注不在具体的社会学知识上,而在方法以及理论体系的建构上。

最后,说几句题外话。我的知识结构决定了我的阅读范围,或者应该反过来说 。老实说,除了法学著作,大纲上开列的绝大多数社会学书目我都没有读过。(乡土
中国除外)所以,课堂上凡是说到摩尔根或者霍贝尔时,我就只能做个聆听者。但是,我想,作为一个交叉学科,允许有这样的聆听者才有可能开展对话。

程乐东 2007年3月6日 万柳公寓

附注:我这里有很多电子图书,不仅法学、社会学,还有上万本(40G)其它方面的书,哪位需要给我发邮件或者在站内发要求,我尽量争取找到!


Mp3疯狂搜-新歌热歌高速下

Zhu Tao

unread,
Mar 6, 2007, 10:53:40 AM3/6/07
to 法律人类学
不知道什么原因,我打开网页总有几处乱码 ,不过不影响阅读。是不是得安装什么 字符软件?

On 3月6日, 下午10时37分, xiaoyang zhu <xiaoyangzhu2...@yahoo.com.cn> wrote:
> 谢谢程乐东同学的参与。希望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同学也出一出声音。
>
> 程乐东 <ledong...@sohu.com> 写道:


> 我为什么选法律人类学--一个法律硕士的独白
>
> 先做一下自我介绍吧,虽然或许"nobady care"。但身份是表达的背景,"站在什么立场上说话,有时比说什么话更重要。"
>
> 我的名字是程乐东,法学院05级法硕研究生,选修了宪法行政法学方向。本科经济学专业,自入北大后兴趣转向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律与文学领域--一
> 句话,就是有点比着苏力的"葫芦"画瓢的意思。但能力有限,难免有画虎不成反类犬的嫌疑。我之所以选修或者选听法律人类学的课程,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
> 首先,正如朱老师在第一堂课上所说,法律是一个在很大程度上自足的体系。这种自足意味着规则体系的自恰,但同时也意味着它回答不了某些终极性的追问。也
> 就是说,法律不能对自身的价值、意义做出回答。因为法律的自足,即便它可以勉强给出答案,也有些自说自话,算不得数的。比如,对于法律的起源问题,对于
> 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价值冲突问题等等,不是法律的规则体系所能自我解释的。那么,谁可以回答这些问题呢?或许,向经济学、社会学包括人类学、哲学甚至文学
> 领域去探寻,是可行且必行的。这一点,波斯纳、苏力以及候老师前文提到的霍姆斯在各自的著作中也有论述,不赘。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学包括人类学,可以

> 为法学提供更深、更广的视野,去拓展法律问题可能触及的领域,回答一些法律自身不能回答的宿命式的问题。


>
> 其次,为学好法律学科本身,而不是探求法律的理论完整上考虑,法学院的学生学习一些社会学的知识也是必要的。正如大家所说,学院式的法学教育主要,甚至
> 只是培养学生的规范思维能力。很显然,这是该学科的特征,无可厚非。但单一的思维很难深入研究社会问题,在应对多样性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新问题时,就会捉
> 襟见肘。而其它学科研究方法的引入,比如诸位老师不断提到的田野方法,就为法学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进路。这种方法或许不是普适的,甚至在某些时候并不是
> 最好的,但对于完善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在方法论意义上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社会学以及其它学科为法学显示了一种回答问题的可能性。
>
> 再者,作为宪法学方向的学生,我对理论思维有"偏好",而法学作为一个学科而言,是一个理论体系很不完整的学科。候老师在课上也不无遗憾的表达过这一看
> 法。社会学在这方面有着优势,应该坚持"拿来主义"。因此,这门课我所关注不在具体的社会学知识上,而在方法以及理论体系的建构上。
>
> 最后,说几句题外话。我的知识结构决定了我的阅读范围,或者应该反过来说。老实说,除了法学著作,大纲上开列的绝大多数社会学书目我都没有读过。(乡土
> 中国除外)所以,课堂上凡是说到摩尔根或者霍贝尔时,我就只能做个聆听者。但是,我想,作为一个交叉学科,允许有这样的聆听者才有可能开展对话。
>
> 程乐东 2007年3月6日 万柳公寓
>
> 附注:我这里有很多电子图书,不仅法学、社会学,还有上万本(40G)其它方面的书,哪位需要给我发邮件或者在站内发要求,我尽量争取找到!
>

> ---------------------------------
> Mp3疯狂搜-新歌热歌高速下

侯猛

unread,
Mar 8, 2007, 8:14:53 AM3/8/07
to 法律人类学
谢谢程乐东。
我觉得法律学本身是不关注法律从何而来,又去往何处的,法律学关注的是如何适用和解释法律条文,来解决进入法律程序的争议,这样在整体上,法律学是一个
自洽的体系,法律学其实就是法律解释学。但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外来的,它与中国的社会文化传统不能很好的衔接起来,因此,与西方国家相比,法律与社会
的脱节可能更为严重,也因此,在中国,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才有存在的价值。
但是,我以为,至少在法学院,学习、研究法律社会学或法律人类学,应该是以学好法律解释学为基础的。

程乐东

unread,
Mar 14, 2007, 11:16:27 PM3/14/07
to 法律人类学
谢谢候老师的建议和评论。读后有一点不成熟的感想,向候老师请教。

首先解释一下,我并不是或者并不只是为了追问"法律从何处来"才选读法律人类学的,这一点只是随便举个例子,证明法律上的追问需要有其它学科知识的回
答。

候老师说的很对,法律就是法律解释。很显然,我们这样说更多的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把法律当作既定的、规则自洽的规范体系来看待的。诚如霍姆斯的法
律预测理论,或者另一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所说的更为直白的话:"法律是什么?最高法院说它是什么,它就是什么!"这实际上把对法律是什么的追问摒弃一
边,以一种实践的态度拒绝做理论上的回答。但是这样的回答总不能让人满意。如果法律就是法官的法律解释,但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解释?而且,跳出
法律的范畴来看法律,法作为其中一种而不是惟一社会控制手段或者制度规范,它的独立的属性是什么?

再者,单就"法律解释"来说,它全等于"解释法律条文"吗?恐怕不能。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对法律对解释包括对法律文化、渊源、价值、原则对解释,包
括对法条之外的背景的解释,当然最后还有法条的解释。只有法律知识可以做到这些吗?我没有信心。昨天听冯象先生讲座,他说起哈福法学院的教学改革,院方
已经在低年级学生中开设与法律"无关"的课程,如历史、生物、化学甚至艺术,而且要求学生必须选读。在其它"法律课"的教学中,教员也要有意识的加入别
的学科知识。这些措施背后的道理,我想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其它学科知识,未必能学好"法律解释"。这一点,苏力老师在《当代中国法理的知识谱系激起缺
陷》一文中,做了实证的分析。我们看到只有法律的法律"陌生于事实""陌生于执法""缺乏想像力"。

为了能做一名成功的律师来学习人类学,显然有些"病急乱投医"的嫌疑;但法学院并不是只能培养律师和法官的地方。何况,即便是为了做好律师或者法官,学
好"法律解释",也还是要多多益善的了解其它学科的知识,做一点可能没有答案的追问。

> > 附注:我这里有很多电子图书,不仅法学、社会学,还有上万本(40G)其它方面的书,哪位需要给我发邮件或者在站内发要求,我尽量争取找到!- 隐藏被引用文字 -
>
> - 显示引用的文字 -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