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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yang 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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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4, 2007, 8:33:17 AM3/4/07
to 法律人类学
侯猛搞的这个论坛使我也得勤快上网。我因颈椎问题不能久坐电脑前。只发几句关于第一课所涉问题的看法。
在前一段时间读到的《人类学的哲学之根》一书中,作者引大法官霍姆斯的话说:"你只要研究法律那么就直接通向了人类学"。在那本书里作者引此话的意思是
说人类学与自然法具有内在关系。但对我来说,霍姆斯的话仍然如斯芬克斯之谜一样。站在当下的语境下,法律和人类学的关系需要更多想象力去界定。
个案研究或案例研究当然直接的人类学与法律的联系之道。这可以考虑到传统法律人类学中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中对个案研究之强调,以及格拉克曼及其同事
弟子们关于个案和延伸个案的强调等。但这放在与英美普通法传统看显得更直接些。
法学与人类学的内在联系
但是如课上所言,我觉得对于人类学者来说应该注意法哲学家朱尔斯.科尔曼在《原则的实践》一书的第一章中所倡导的实用主义方法论的启示。

侯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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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5, 2007, 6:13:41 AM3/5/07
to 法律人类学
霍姆斯大法官好像也是目前法学院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大宗师"。正好网上有一篇他的名作"法律的道路"http://www.gongfa.com/
falvdaoluholmes.htm
他最有影响的言论就是,"法律的未来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看来,有时间得好好读读他的东西。

说到霍姆斯和普通法,可能还得提及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这本书还是值得一读的。

我想在中国做法律人类学的话,可能也还是从司法判例着手,这与朱老师讲人类学与英美普通法传统关联的看法,还是能够契合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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