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斯的《礼物》讨论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在古式社会中,是什么样的权利与利益规则,导致接受了馈赠就有义务回报?礼物中究竟有什么力量使得受赠者必须回
礼?",与此相关,今天的法治社会中,"物权何以直到今天仍能附属于个人权利"。莫斯认为,礼物交换体现出来的是精神方面的持续交换,带有巫术和神灵的
色彩。
莫斯认为,古式社会的礼物交换制度实际上是向现代的法律和经济制度的一种过渡。他认为,在古罗马法律中仍然存在有礼物交换的遗迹,仍反映出互惠性背后的
精神联系。举不动产交付的例子,在罗马市民法中,"不动产的转移从来不是普通、凡俗、简单的事情。转交始终是庄重的、相互的,要经由群体来实现",这种
庄重的仪式实际上带有很强的宗教或巫术特征。实际上,物这个概念并不像查士丁尼所说的是无生气的存在,物-res一词本义首先是取悦他人的东西,实际
上,"几乎所有契约和义务的用语,连同某些形式的契约,似乎都从属于由原始的'交付'所形成的精神纽带的体系"。
但现代法律体系中,人与物之间的精神纽带联系已经基本上不存在了。所以,迪蒙才会有一个基本判断,即在整体主义社会中,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在个体
主义社会中,注重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我的理解是,在整体主义社会中,由于物本身承载着精神纽带的作用,人与物的关系就是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而在个体主
义社会中,物上所承载的精神纽带已经不存在,物的衡量完全用货币计算,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精神联系被瓦解,只剩下货币化的人与物的关系。
人与物关系精神纽带不存在可能跟这个社会的复杂程度相关。在简单社会,熟人社会中,人与物的关系,多多少少物还承载着精神传递的作用;而在复杂社会,陌
生人社会中,物的价值不再是以精神来衡量,而是以金钱货币为标准,因此,人与物的关系与精神纽带没有太大关联。
莫斯说,现代这样一种法律-经济体系替代维系人们道德关系的礼物交换,不管会带来多大的进步,我们都将失去太多。所以,回到物权法来看,法学家所主张的
人与物截然分开,是强化了人对物支配的财产关系,但却无助于重建人与人之间的精神联系。
法律或许应该在重建人与人之间的精神联系上多做些工作。有一个例子值得去好好研究,就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多多少少反映出人对物的那种非货币化的关
系。
不过,务实的看待国家法律,现代法律实际上是很难从根本上重建人与人之间的精神联系。这样的法律只发生和适用于陌生人社会之中;对于熟人社会,国家法律
应允许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通过自治来重建人与人之间的精神联系。也因此,我们的的确确是生活在一个多重的社会空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