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主义法治观念批判

3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侯猛

unread,
May 13, 2007, 11:49:26 PM5/13/07
to 法律人类学
按:这是5月9日在我在法大汪庆华老师"法律社会学"课堂上的讲稿,还是有一些法律人类学的分析思路,故粘贴于此。


在当代中国,法律人有着相当的"精神优越感"。法律人俨然已经成为法治、权利的捍卫者。法律人的雄心,不仅要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更要实现法律人治国。
法律人认为,中国有的是人治(专制)传统,而没有法治传统。即使是所谓法家,也是为维护君权服务。从而,有效的割断了现代中国与传统中国的联系。

一、法治与国家

我并不认为有这样一种现代与传统、西方与中国的二元对立关系。于我而言,现代与传统、西方与中国只是一个时空的概念。我认为,法治最原初意义上是一个国
家治理的概念,法治即是通过法律治理国家(简称"法律治理")。因此,法治不是个体选择,也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选择,而是国家选择。基于现代中国和传统
中国的历史经验,从发生学原理来看,法治是国家战争的产物。现代中国和传统中国都是法治国家。

传统中国,法家法治的实践兴于春秋战国时期,践行法家、国力强大的秦国在各国战争中胜出。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秦朝开始,法家治理方式后来通过与儒家
意识形态相结合,将以君主专制为基本特征的国家形态,基本上延续至19世纪。19世纪以后,中国在各国战争中被打败,为救国图强,学习西方成为唯一选
项,包括抛弃法家治理方式,学习西方法治。

学习西方是因为,西方的强大是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之上的,个体自由和解放加快了工业化和市场化的进程。西方法治的基本单位是个体,基本特征是意思自治和
权力制约,可以说,西方法治是个体主义法治。相比之下,被抛弃的法家治理方式是整体主义的。整体主义法治的基本单位是家族,个体往往是被涵盖在家庭、氏
族这样一个整体之中,通过家族与国家打交道。而在个体主义法治中,个体是直接面对国家的。但不论是整体主义法治,还是个体主义法治的选择,都是中国在国
家战争的压力下,"冲击--回应"的结果。在发生学意义上,两者具有相似性。这也就不难理解,苏力为什么更强调现代法治是现代化的一部分。

因此,不论整体主义法治还是个体主义法治,法治首先是与国家治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要保证国家的强大和稳定。个体权利只是法治后来演化的结果。因此,即
使国家选择个体主义法治模式,但基于国家转型的特殊情形,国家利益往往要高于个体权利。这不仅发生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即使是在美国建国初期亦屡见不鲜。
同样是在个体主义法治国家,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期,个体权利要部分让渡给国家权力,比如,二战时期的美国、911后的美国。因此,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的
法律人治国,其实也只可能发生在国家转型(紧急状态)结束之后。即便如此,我对所谓的法律人治国观念仍颇有微辞,我认为,法律人过早执掌国家政权,未必
对国家强大有利。甚或,有人主张法律人治国,由法律人独享解释法律的权力,实现法律人与公民的信息完全不对称,从而达到治国和治民的理想。这也就包涵着
将法律人的"精神优越感",转化为法律人职业群体独享国家权力的"政治野心"。

国家是一个"利维坦",不论哪个职业/权力群体掌握,可能都会出问题。实际上,不论整体主义法治还是个体主义法治,法治都走不出国家"利维坦"的阴影。
福柯的深刻洞察,表明个体权利其实无时无刻都是在国家权力的监视之下。不光是在国家转型(紧急状态)的非常态时期,国家利益凸现;在国家常态时期,国家
权力位于顶端,俯视所有个体,特别是信息时代来临之后,国家权力的"监视"功能大大的强化,个体所拥有的是"被注视"的长期自由。因此,在终极意义上,
个体权利是不可能制约国家权力。这一点,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法律人都不应在现代法治的"高歌猛进"中"自我陶醉"。

二、法治与社会

法治,是弱国在国家竞争状态下向强国学习的产物,法治的第一要务是强国。但历史经验证明,法治不光是国家的治理策略和工具技术,也要反映社会的基本需
求。法治固然可以在短期内可以强国,但国家要稳定发展,必须要建立起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秦朝实行严厉的法家政策,破坏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最后被推翻就
是一个教训。而汉代之后,实现儒家作为意识形态,法家作为治理技术,实现法律儒家化,这是中国二千年朝代和社会基本不变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法律儒家化
是很好的解决了传统中国法治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现代中国同样面临着,如何建立起国家个体主义法治与社会日常生活世界的联系问题。

这一问题,在当下,往往被视为是西方法律移植和中国本土资源的二元对立与融合的问题。我认为,这是值得批评的。建立在中西二元划分基础上的法律移植和本
土资源的问题,实际上是强化了法治是"舶来品"的观念。实际上,法治是国家的需求,并非简单的、强制性的"舶来品"。一旦法治成为国家的选择,就应该在
一元中国的框架内,考虑法治如何满足社会需求,建立上层个体主义法治与下层日常生活世界的联系问题。这是一元内的上下融合问题,而不是二元对立与融合的
问题。

法律人类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法律语境化,就是试图解释法治与日常生活世界的联系。法律语境化关注的是普适法律和在地经验的相互融合,注重普通人而不
仅仅是法律人的生活感受。因此,法律人所倡导的权利话语、所追求的法律人治国,未必符合普通人的需求,最后可能形成的是他们自己的利益共同体。

法律语境化,就是将"事实"必须放在社会--文化情境的整体中才能定性;必须与纠纷的"前历史"和可能"社会后果"联系才能定性;必须以地方的和超越地
方的法律认识或规范信念为背景才能"想像"得出其"性质"和意义。

三、法治与自我

个体主义法治和整体主义法治的最大差别在于,具有"自我"的概念。个体主义法治以个体权利为基点,鼓励自我努力、自我奋斗,实现自我价值。但是强大的个
体竞争压力,带来的仍然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现实,"人比人"的效应带来的是个体自我的"焦虑"。而在以整体主义法治为基本特征的传统中国,实际上是建
立在人与人之间不平等,承认社会差别的基础之上,讲求人伦和贵贱,由此不但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我猜想,古人可能并不像今人那么"焦虑"。

不仅如此,个体主义法治强化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讲求人对物的占有支配,激发人对财产的热情。物物交换体现出来的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而在整体主义法治
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要远胜于人与物的关系。物物交换体现出来的是人的感情寄托,所谓"礼物之灵",因此,人伦关系受到重视。

话虽如此,我并非"信而好古"。古人虽然比今人"恬静",但可能未必比今人"幸福"。个体主义社会虽然少了些许"温情",但将人从繁杂的人际中解脱出
来,其实也减少了原本可能带来的诸多"敌意"。

但我也绝非为现代人权和法治呐喊助威。我始终对法律人所谓拳拳报国之心"冷漠以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目标,叫做"法律人治国"的那个"地方"让我
们去追求和奋斗。每个人能够做的,其实应该是"活在当下"("达则宽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宁为狂狷,毋为乡愿",我理解,这才是一个法律人的基
本态度。

xiaoyang zhu

unread,
May 14, 2007, 12:24:34 PM5/14/07
to 法律人类学

侯猛君应该将这些片段发展成一篇文章.已经有很多闪光之处了.有一些看法值得商榷.如中国法律是整体主义.这是在什么意义上说.是指其法的核心原则?还
是指什么?从核心原则来说,费孝通所指的差序格局比整体主义更有所指涉.其他待我想想再提.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