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受害人?——《没有受害人的违法》一文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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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佩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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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17, 2010, 10:14:18 AM2/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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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了薛兆丰的《没有受害人的违法》(2001年9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很受启发。但同时感觉仅从经济学视角看问题是不够的。

我把多余的面包给你,你把多余的牛奶给我。这样,尽管牛奶面包都没有增加,但你我的幸福却都增加了。这样浅显的道理,被概括为一个经济学的重要原理:“自愿交易可以无中生有地增进交易双方彼此的幸福”。

经济学的这个原理的确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实践价值,但这个原理不是普适的,不能无限推广。比如,它无法成为一个哲学命题。作为一个经济学原理,所谓自愿交易所增进的“幸福”,是指“快乐”或“快感”,是当下个人需要的满足。但在哲学的视野中,不仅要关照双方当下需要的满足,还要关照长远需要的满足,关照持续的幸福。当下需要的满足,并不都是有利于或有助于长远需要满足的。比如吸毒行为就是这样一种能够满足当下需要,而实则危害健康,甚至毁掉一生的行为。毒品交易,也经常是自愿的,你用毒品换我的钱,我用钱换你的毒品,我们两人各得其需,这似乎是双方的幸福都增进了,但我染上毒瘾了,离不开毒品了,没有远远不断的毒品供应,我就会感到陷入极度痛苦的境况,甚至感到生不如死。这时候我还会认定吸毒是增进了我的幸福?

“自愿交易可以无中生有地增进交易双方彼此的幸福”这一原理也不能简单地推广到社会学领域,因为在这里第三方的利益问题没有被考虑。自愿交易是交易双方的互利行为,它是自愿交易合理性之所在。但这种合理性不是无条件的,它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否则,它的合理性就要打折扣,甚至失去去合理性。前面所说的毒品交易,就不仅在是否真正增进双方幸福方面值得怀疑,而且可能会损伤第三方利益,比如它会给瘾君子的家庭成员带来痛苦和麻烦。经济活动中的行业垄断,也会损伤第三方利益。这里还应当指出,“第三方”也不仅局限于特定的利益相关者,还包括整个“公共利益”相关者。现实生活中,许多对自愿双方都有益的交易行为,对公共利益却有可能造成伤害。超标的污水、有毒气体和废物废料排放等就属此类行为,权钱交易也在此类行为之列。

从自愿交易可以增进双方幸福这一原理,经济学家发现了大量“找不到受害人的违法”现象。性交易,雇佣没有许可证件的外地劳工,同性恋者幽会,浏览色情网站,发放高利贷,把舶来品带入国境出售,这些做法往往都被视作违法,参与者都是“违法者”,但“受害人”是谁呢?这些没有受害人的违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是“违法者”双方自愿的交易。最典型的例子是麻醉品问题。我们知道,在荷兰和瑞士等国家,买卖轻度麻醉品是合法的。很多学者,包括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和加里·贝克尔,都公开支持麻醉品合法化。(分别参见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的《弗里德曼文萃》和华夏出版社的《生活中的经济学》。)最近英国严肃的政经杂志《经济学人》,也用封面文章高调呼吁麻醉品合法化。

找不到特定受害人的违法和犯罪的确比比皆是,它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正义的问题,或者涉及良法与恶法的评判问题,情况也相当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但只要把视野从交易双方当下需要扩展到长远需要(引入时间维度),从交易双方扩展到第三方以致公共利益(引入空间维度),一些违法和犯罪行为所谓“找不到受害人”的问题就可能成为一个伪问题。

可见,“自愿交易可以增进交易双方的幸福”这个命题不是无条件的,这个命题所揭示的经济学原理不能简单地无条件地推广或移植。而且,由这个原理所推出的“没有受害人的违法”的观察视角,也仅仅是一个经济学的狭隘的视角,是一个有必要也有理由超越的视角。这一思想历程,能令许多喜欢思考社会问题且不愿意局限于经济学思考的人,永久改变他们的经济学观。

                                                                      傅佩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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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shan Fu,
Associate Professor & Director,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 Political ducation,
School of Marxist Education,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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