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遺產稅之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

12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Jhonny + ALLEN

unread,
Sep 8, 2011, 9:58:03 AM9/8/11
to enabu...@googlegroups.com

欠繳遺產稅之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

Q: 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後,對於其他繼承人未繳所積欠之遺產

稅,是否仍會被強  制執行或限制出境?

  A: (一) 依民法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故對外關係,上,債權人得依連帶債務之規定(民法273條~279條),對繼承人中之一人,提起請求履行該項債務之訴,而所謂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係指對內關係上,為求公平所為之規定,並未影響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的權利,另民法273條亦明定:連帶債務之債務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

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免連帶責任觀之,部分繼承人即使按其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對於他繼承人未繳之部分,仍可能面臨強制執行的風險。

      (二)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依財政部87.8.27台財稅第871958556號函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且該處分財產,其價值相當於納稅人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得負再對其為限制出境處分,惟該禁止處分之財產,其價值如不是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則仍得依有關規定限制出境,另,依財政部80.9.6台財稅第800262755號函,欠稅申請以遺產土地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之限制者應予照准。

 

魏姓家族欠遺產稅和贈與稅6億多 又管收5人
2006/10/13 21:14

中央社 2006-07-13 00:08

⋯⋯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二日電)法務部今天晚間表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執行義務人魏姓兄弟姐妹等十二人滯納新台幣六億七千多萬元(含滯納金及利息)贈與稅和遺產稅案件,經今年三月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其中兩名兄弟獲准,本月十日再向台南地方法院同時聲請管收另五名繼承人獲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新聞稿指出,經陸續調閱義務人的相關財產交易資料,得知其中五名義務人在一九九九年底知悉欠稅後,幾天內便將現金或不動產贈與親人,逃避執行,因事證明確,法院開庭審理後,未經言詞辯論迅速裁定准許管收。

新聞稿表示,本案起因於魏姓兄弟姐妹等十二人的父親在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間領有鉅額徵收補償費,一九九六年九月間魏父死亡後,南區國稅局聲請調查局協助追查這筆徵收補償費的流向。

新聞稿指出,南區國稅局發現魏父生前將部分的徵收補償費分次轉帳至義務人和第三人名下的帳戶,又以購買定存單的方式將徵收補償費輾轉贈與義務人和第三人等,南區國稅局於是補徵遺產稅和贈與稅,另外,魏姓兄弟姐妹的母親死亡前所贈與給魏姓兄弟姐妹的財物,也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

新聞稿表示,魏姓兄弟姐妹雖辯稱未收到父母親財產,指稱是父母借用十二人的帳戶調度資金,事後都以現金還給父母,但行政法院未採納辯詞,魏姓兄弟姐妹所提起的行政訴訟皆敗訴。

新聞稿指出,管收不是目的,而是督促惡意欠稅的義務人自動履行的必要手段,唯有落實行政執行,才能彰顯國家公權力,強化人民守法觀念。950712。

 

財稅規劃的八大方式

一、預留稅源
二、合法贈與
三、平均財富
⋯⋯
四、資產的轉換與分離
五、資產証劵化

六、創造良性負債
七、降低資產淨額
八、立遺囑、定信託
 
 
欠公家ㄟ錢,最划不來
台北行政執行處統計主任毛春香
實在太忙了,每個月帳單那麼多,誰記得這個月什麼「帳單」應該去繳呢!到底有沒有不小心「欠」了公家ㄟ錢呢?萬一不小心欠了公家ㄟ錢,不知是否會被罰很多錢!?
根據94年移送台北行政執行處執行的案件統計,財稅案件11萬餘件、健保案件47萬餘件、勞保案件6萬餘件、罰鍰案件18萬餘件,連其他欠費案件共計90萬5,031件(14萬8030人),欠稅(費)人口占台北行政執行處轄區人口有5.49%,看來還是有些人「不小心」的與自己的荷包過不去⋯⋯
關於各種稅費之滯納計費方式,係依各稅費之相關法令為計算標準,並非依行政執行等相關法令,簡單的說:欠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累計滯納金額。欠遺產稅,依遺產稅法累算。欠健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累算,其他亦同。而其計算方式,可大致分為以下三類:
稅費種類 滯納金計算方式 是否有上限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
遺產稅
贈與稅
貨物稅
菸酒稅 除本稅外,以每年一月一日郵局一年期定存按日計息,並加計最高本稅15%之滯納金。 無上限,愈滾愈多
勞保、罰鍰 除本費外,加計最高一倍本費之滯納金。 最多為本費之2倍
其他稅、健保 除本稅(費)外,加計最高本稅15%之滯納金。 最多為本稅(費)之1.15倍
所以千萬別欠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及贈與稅…哦!萬一不小心欠了,趕快去繳,免得雪上加霜。另外,勞保及交通罰單也不便宜,最好也記得在期限內繳納,否則double哦!
 
 
 

Jhonny + ALLEN

unread,
Sep 8, 2011, 9:58:37 AM9/8/11
to enabu...@googlegroups.com
 
遺產淨值超過欠繳之遺產稅,得免再對繼承人財產為禁止處分。 (2006/7/21)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4年6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8360號令釋規定,欠繳遺產稅案件,如被繼承人遺產中屬遺產稅課徵標的物之不動產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核定之遺產價值扣除上開財產經設定之他項權利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及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併入課稅之遺產後之餘額,若已超過欠繳之遺產稅者,得免再對繼承人財產為禁止處分或限制其出境。
該局說明,轄區有一位繼承人李君,前因滯欠遺產稅600萬元逾⋯⋯期未繳,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就遺產淨額不足遺產稅之金額對李君財產為禁止處分,並陳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在案,日前李君主張依上開令釋規定要求解除其財產之禁止處分及限制出境,經該局查明遺產中有三筆公告現值合計1600萬元之土地,雖已共同設定有二筆抵押權合計1200萬元,惟其中一筆設定之抵押權300萬元李君已償還並塗銷,扣除尚未償還之設定他項權利900萬元,淨值為700萬元,已超過其欠繳之遺產稅600萬元,該局乃依上開規定准其所請。
該局同時補充說明,若前述遺產餘額,低於欠繳之遺產稅者,稅捐稽徵機關仍得就相當於其差額部分對繼承人財產為禁止處分,又經禁止處分之財產加計前述遺產餘額之合計數,如高於欠繳之遺產稅者,得免限制繼承人出境;惟如仍低於欠繳之遺產稅,且該欠繳之遺產稅達到「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之標準者,即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則仍得依該辦法及相關規定,限制繼承人出境。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徵收科郭科長,聯絡電話:2298062 彙總編號:95071602

Jhonny + ALLEN

unread,
Sep 8, 2011, 9:59:03 AM9/8/11
to enabu...@googlegroups.com
 
遺產扣除負債 民事判決不管用 聯合新聞網 2008/12/26

繼承人要留意了,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如果要主張遺產有負債要扣除,必須提出明確的資金流程證據,光以法院民事告訴判決當作被繼承人有負債的證據,國稅局將不會接受。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案,由於甲君生前向朋友乙君借款2,400萬元尚未清償,在甲君死亡後,乙君向甲君的繼承人提起民事告訴,請求返還甲君生前未清償的債務2,400萬元,而法院也判決乙君勝訴,乙君有權利強制執行甲君的遺產。
⋯⋯
但國稅局認為,民事判決的依據是只要甲君的繼承人承認有這筆債務,法院即認定有這筆未償債務存在,並不會進一步調查雙方當事人的主張是否真實。因此,即使取得民事訴訟判決作為被繼承人有負債的依據,還是無法取信於國稅局。

甲君遺產稅案,雖然繼承人補附借據及本票影本,但未能進一步提供生前債務存在的確實證明,國稅局也查核甲君和乙君之間,在借款日至死亡期間的存款往來情形,同樣未發現該筆資金往來紀錄,加上甲君的繼承人無法舉證說明原因,與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符,最後國稅局不准繼承人從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2,400萬元債務,並補稅1,200萬元,後來甲君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決駁回。

台北市國稅局主秘簡俊彥解釋,通常會主張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的生前未償債務,多是被繼承人生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生前消費的信用卡簽帳款等,因為該借貸或消費行為確實是被繼承人生前行為,且截至死亡日尚未償還,並具有確實證明者,才能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如果是私人債務,應提出債務存在的確實證明,例如資金流程文件、保全證明等。而因民事訴訟的法院僅以雙方承認有負債為判決依據,借貸事實未經法院調查認定,就不能以此為由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相關負債。

【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報導/20081226】

Jhonny + ALLEN

unread,
Sep 8, 2011, 9:59:28 AM9/8/11
to enabu...@googlegroups.com
 
作保僅屬「或有負債」 不得自遺產扣除

2008/03/18 00:38:25 

黃詩凱/台北報導 一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若具有確實證明,依法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會計師進一步說明,若生前提供財產給他人作為擔保,截至死亡日前尚未清償的「連帶保證債務」,則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會計師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九十年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減除甲君生前為乙公司提供擔保的連帶保證債務,但國稅局以連帶保證債務屬於「或有負債」,並不是甲君死亡前未償債務,因此不准認列。

 甲君繼承人不服,提起復查和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國稅局官員說明,被繼承人生前提供不動產給他人作為擔保,只是連帶保證人,負有代為履行清償責任,與主債務人分別根據保證契約及消費性借貸契約,對債權人負債,二者所負的債務責任不同。

 官員說,依民法規定,保證契約是從屬契約,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後,可向主債務人求償。因此,最終應負清償責任,仍為主債務人,故不應將該保證責任列為被繼承人的未償債務。

 官員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的「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不包括保證債務在內。

 因此本案當中甲君死亡時,尚未代為履行連帶保證債務,國稅局不准認列為未償債務,應屬合理。

 最後,官員提醒民眾,若想列報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具有被繼承人確為主債務人的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自其遺產總額中扣除。

Jhonny + ALLEN

unread,
Sep 8, 2011, 9:59:54 AM9/8/11
to enabu...@googlegroups.com
 
遺產多於負債拋棄繼承駁回

中國時報2007.11.30鮮明/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對牙醫師夫婦,謝姓丈夫今年八月去世,妻子闕女以子女應自行打拚、不應繼承遺產為由,代3名未成年子女聲請拋棄繼承。法官查出,死者扣除負債後仍有3百多萬元遺產,闕女這項聲請將使子女喪失因繼承取得特有財產的權利,予以駁回。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日前二讀通過,債務人若繼承債務時未滿20歲,將可不用償還,讓「拋棄繼承」一時之間成為熱門話題。一般來說,未成年子女聲請拋棄繼承多半出現於債務大於遺產,遺產大於債務仍提出聲請的情況並不多見

 在台中市南屯區開設牙醫診所的謝姓男子,與闕姓妻子都是牙醫師,謝某今年八月去世,留下妻子及3名分別只有7歲、15歲、19歲的子女,子女在民法上均屬未成年,4人都擁有繼承權。不過,闕女卻於日前代3名子女向台中地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意讓自己成為唯一的合法繼承人。

 法官審理發現,謝姓男子留有市價約4百多萬元的不動產,銀行貸款則有1百多萬元,遺產扣除債務仍有3百多萬元。法官認為很奇怪,特別傳喚闕女及子女到庭說明。

 闕女表示,小孩子應該自行打拚,如果繼承財產,未來將不會努力打拚事業。謝家長子也說,繼承對他並無不利,但因父親從小就教育他要白手起家,希望他們自己打拚,若由母親單獨繼承遺產,將來要變賣比較方便。

 但法官表示,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而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取得的財產,視為其特有財產。

 法官說,謝姓男子遺產大於債務,闕女代未成年子女提出拋棄繼承,將使子女喪失因繼承取得的特有財產,顯不利於子女,於法不合,如果子女真的不要遺產,可於繼承後再贈與母親,遂駁回闕女聲請。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