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遺產稅之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
Q: 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後,對於其他繼承人未繳所積欠之遺產
稅,是否仍會被強 制執行或限制出境?
A: (一) 依民法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故對外關係,上,債權人得依連帶債務之規定(民法273條~279條),對繼承人中之一人,提起請求履行該項債務之訴,而所謂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係指對內關係上,為求公平所為之規定,並未影響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的權利,另民法273條亦明定:連帶債務之債務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
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免連帶責任觀之,部分繼承人即使按其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對於他繼承人未繳之部分,仍可能面臨強制執行的風險。
(二)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依財政部87.8.27台財稅第871958556號函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且該處分財產,其價值相當於納稅人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得負再對其為限制出境處分,惟該禁止處分之財產,其價值如不是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則仍得依有關規定限制出境,另,依財政部80.9.6台財稅第800262755號函,欠稅申請以遺產土地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之限制者應予照准。
魏姓家族欠遺產稅和贈與稅6億多 又管收5人
2006/10/13 21:14
中央社 2006-07-13 00:08
⋯⋯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二日電)法務部今天晚間表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執行義務人魏姓兄弟姐妹等十二人滯納新台幣六億七千多萬元(含滯納金及利息)贈與稅和遺產稅案件,經今年三月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其中兩名兄弟獲准,本月十日再向台南地方法院同時聲請管收另五名繼承人獲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新聞稿指出,經陸續調閱義務人的相關財產交易資料,得知其中五名義務人在一九九九年底知悉欠稅後,幾天內便將現金或不動產贈與親人,逃避執行,因事證明確,法院開庭審理後,未經言詞辯論迅速裁定准許管收。
新聞稿表示,本案起因於魏姓兄弟姐妹等十二人的父親在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間領有鉅額徵收補償費,一九九六年九月間魏父死亡後,南區國稅局聲請調查局協助追查這筆徵收補償費的流向。
新聞稿指出,南區國稅局發現魏父生前將部分的徵收補償費分次轉帳至義務人和第三人名下的帳戶,又以購買定存單的方式將徵收補償費輾轉贈與義務人和第三人等,南區國稅局於是補徵遺產稅和贈與稅,另外,魏姓兄弟姐妹的母親死亡前所贈與給魏姓兄弟姐妹的財物,也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
新聞稿表示,魏姓兄弟姐妹雖辯稱未收到父母親財產,指稱是父母借用十二人的帳戶調度資金,事後都以現金還給父母,但行政法院未採納辯詞,魏姓兄弟姐妹所提起的行政訴訟皆敗訴。
新聞稿指出,管收不是目的,而是督促惡意欠稅的義務人自動履行的必要手段,唯有落實行政執行,才能彰顯國家公權力,強化人民守法觀念。950712。
財稅規劃的八大方式
一、預留稅源
二、合法贈與
三、平均財富
⋯⋯
四、資產的轉換與分離
五、資產証劵化
六、創造良性負債
七、降低資產淨額
八、立遺囑、定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