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信託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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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onny +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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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1, 2011, 11:09:49 AM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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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信託的目的,一般是通過理財規劃去妥善安排累積得來的財富、管理複雜的國際性資產、為家庭未雨綢繆、資產轉承等,以維持現有的資產及為資產保值。

但是,成立信託的好處甚多,以下就是成立信託的七大好處:

資產保障 信託可保障資產在政治動盪,外匯管制及商業災難的情況發生時,免除資產的損失。

資產保護  銀行或信託公司擁有的信託資產免於被債權人扣押。此外,受託人受託之資產可合法隔離以維護信託參與人之權益。

照顧後人 信託可用作訂立人遺囑的安排,在訂立人身故後,把資產或孳息順利及快捷地移交其屬意的受益人,確保資產不會落入他人手中。

稅務策劃 信託也可為訂立人減輕甚至免除稅務負擔,但必須瞭解訂立人及受益人在世界各地的稅務責任,方可訂定一個合適的信託架構。

免除遺產承辦法律程序 承辦遺產是要經過一個非常冗長及昂貴程序,才能把遺產移交後人。如資產已交由信託人持有,則可直接將資產的擁有權移交後人,而無需經過遺產承繼的法律程序。

資料保密 一些享負盛名的離岸地區通常有完善嚴緊的信託資料保密法例,信託資料可絕對保密。在這些國家,信託契據無須向任何政府機構註冊亦不能公開給公眾查閱。(與遺囑相反不公開)

其他 信託也是一個具彈性的財產繼承方法,能比遺囑作出更長遠的安排。
 
我們的理財師會提供專業的意見,協助客戶因應不同的要求,與信託公司設定合適的信託,從而為辛苦累積得來的財富提供妥善的安排。

Jhonny +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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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1, 2011, 7:55:58 PM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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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財產的條件
  信托財產是信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管理或處分的財產。由于各國的信托法均未對信托財產的條件作整體意義上的限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凡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東西,不論其采取何種存在形式,原則上均可以作為信托財產。如動產和不動產,物權和債權,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人身權,如姓名權、名譽權、身份權等,因不具有財產價值,不能作為信托財產。在信托現象盛行的國家,比較常見的信托財產有貨幣、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
  原則上說,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財產外,任何有財產價值的東西均可以成為信托財產。但也有例外,有些國家的法律對某些以特定身份主體為受托人的信托;明確規定其信托財產僅限于某些類型的財產。如《日本信托業法》第4 條規定:信托公司不得對下列財產以外者承擔信托:(1)金錢;(2)有價證券;(3)金錢債權;(4)動產;(5)土地及其定著物;(6)地上權及土地的承租權。《韓國信托業法》第10條規定:信托會社不得接受下列項目以外的財產信托:(1)貨幣;(2)有價證券;(3)貨幣債權;(4)流動資產;(5)土地和建筑物;(6)地產權、遺產權及土地租賃權等。
  受托人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決定其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的固有財產(individualproperty),在信托法上是指一切在信托法律關系成立之前便已經為受托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受托人的固有財產與信托法律關系無任何法律上的聯系,為避免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發生混淆,有必要明確信托財產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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