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分析--普及朱令事件中的几个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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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27, 2006, 11:15:05 PM7/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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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朱令事件中的几个法律小常识》


作者:kinderspiele 提交日期:2006-1-15 16:09:00

我现在在从事法律工作。本科时学的是刑事侦察,当年本科专业课成绩还不错,呵呵,后来转行学的法学。我今天不对案件作深入分析,毕竟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我只是从法律上普及朱令事件的几个小常识。
  
  1
经过了一定的时间凶手就可以在现实生活中逍遥法外?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国刑法是有这样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朱令事件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什么不是某些网友说的投毒罪,下个问题回答),法定最高可以判死刑。那么追诉时效表面上应该是20年,20年后就不予追诉。但是我国刑法同时有这样的规定:有两种情况,对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受时效的限制:
第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第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从《孙维的声明》一文所阐述的事实来看,公安机关已经对孙维进行了侦察,而立案是侦察的前提,自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这点也很重要,从程序间接说明了一个问题,等下我会讲到),那么追诉将不受时效的限制。
  
  2 案件中罪犯触犯故意伤害罪而非投毒罪。
  
  
投毒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犯罪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像放火烧房子,炸公共汽车都是危害公共安全。这一案例中由于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因此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故意伤害罪。
  
  3 公安机关的一系列措施是否合法?
  
  
从程序上来说都应该是合法的,而且放人也并不是某些网友所说的就证明警方一无所获。从程序上我简单谈点看法,首先警方立案不是随随便便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有证据证明;二,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什么?对,警方有证据认定这并不是一起自杀案,因此网友们对自杀还是他杀的争论应该是没有必要的。从《声明》来看,孙维已经被拘传,这同拘留等一样,是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来说警方是不会轻易采取强制措施的,这里面有个国家赔偿的问题,因为一旦错误采取了强制措施,是不那么容易弥补的。所以警方没有一定的证据不会这么做。同时我坚信突审的几小时警方一定有所斩获,因为许多网友其实并不知道,我国是否定“米兰达规定”的。什么是米兰达规定?就是大家在电视上看到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常说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我们国家至今为止是没有这样的“沉默权”的,这里我也不对时政发表看法了,总之,警察问你东西,你就要开口,不管真话假话。说话不可避免的要透露出东西,一个没有反侦察经验的人是不容易通过这种考验的。至于为何警方后来放人,我想一定有其他的原因。
  
  我有点事情现在要出去,先说到这里,大家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我尽量解答。如果大家如果对犯罪心理学感兴趣我可以另开贴。
  
  我最后想说举头三尺有神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来源天涯杂谈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465917&strItem=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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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27, 2006, 11:16:18 PM7/27/06
to 精华
《检察机关采取拘传、传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拘传,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这样,既可以尽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传唤是通知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拘传和传唤虽然都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拘传是直接强制犯罪嫌疑人到达特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则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质,其强制性没有拘传直接,因此,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行时,应口头向被拘传人说明拘传的理由,并出示拘传证,拘传证应载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拘传的理由、押送处所、签发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遇有抗拒拘传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规定的械具,如手铐等,强迫其到案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应当再对其使用械具。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刑诉法关于拘传地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作者: 24.60.164.* 2006-2-8 22:31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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