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罪上訴失敗 前區議員入獄 01月29日(五)
【本報訊】大埔前區議員羅舜泉(六十歲)於○八年至一三年在任期間,要求四名助理在未收訖薪金的情況下簽署薪金收據,之後再持收據在五年間向區議會申領近五十萬元營運開支。
羅於去年被粉嶺法院裁定四項欺詐罪成,判囚五個月,但可保釋等候上訴。
高院昨駁回羅的上訴,維持原判。羅透過律師稱將會提出終審上訴,並申請保釋。
不過法官認為羅面對的刑期並非相當短,即使現時服刑亦不會對羅不公平,故拒絕其保釋申請,羅需即時入獄服刑。案件編號:HCMA 242/2015
騙津判囚 前區議員羅舜泉上訴失敗即時入獄 01月29日(五) 09:42
【on.cc東網專訊】 經民聯大埔區區議員羅舜泉於2008至2013年間,要求4名議員助理在未收訖薪金的情況下簽署薪金收據,他再持收據在5年間向區議會申領近50萬元營運開支,去年被裁定4項欺詐罪名成立,判囚5個月,但批准保釋等候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早駁回羅的上訴,維持原判,羅需即時服刑。
法官並不認同,羅指他面對的4項控罪有重疊,認為每項控罪所涉的是不同行為。判詞又指,區議員在申領發還助理薪金時,必須親自核實內容無誤,假如明知收據內容並不反映實際情況仍簽名稱無誤,等同行使虛假文書。
法官認為,羅解釋有關向區議會所發的薪金收據是未發薪已先作申領的原因,屬砌詞狡辯且擾亂視聽,並認為他這樣做是為方便自己資金周轉。
法官亦認為羅的做法是為令自己得益及會對政府不利,而其上訴理據亦不成立,故駁回上訴並需即時服刑。
羅的律師稱會向終審庭上訴,並以終審庭排期需時,羅可能已服刑完畢為由申請保釋,但法官認為其刑期並非相當短故拒絕其申請。
區議員羅舜泉囚五月
【本報訊】經民聯大埔區區議員羅舜泉於○八至一三年間,要求四名議員助理在未收訖薪金的情況下簽署薪金收據,他再持收據在五年間向區議會申領近五十萬元營運開支,而被廉署拘控。被告早前在粉嶺法院被裁定四項欺詐罪成立,
裁判官昨判刑時,嚴斥他利用員工作為犯罪工具,公器私用,將他重囚五個月。
根據《區議會條例》,若區議員因罪被判囚逾三個月,便會喪失議員資格,預計羅舜泉的區議員資格會被褫奪。而由於現時距離今屆區議會任期屆滿超過四個月,故依例須進行補選。
據悉與羅同屬經民聯成員、早前因喪失大埔鄉事委員會主席席位而失去當然區議員資格的文春輝,以及屬泛民陣營的工黨秘書長郭永健,均有意角逐羅的議席空缺。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六十歲被告羅舜泉上次被定罪後收押看管,昨由囚車解往法庭應訊,臉容明顯較之前憔悴,他數十名親友及街坊有到庭支持,有女親友聞判後更激動落淚,被告聞判後則表現冷靜。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程序上犯錯,並呈上數十封包括由其妻、兒、政經界人士等撰寫的求情信,讚揚被告對社區有貢獻。
惟裁判官不接納求情說法,指被告曾在獲發營運開支後,卻沒有立即將錢發還員工,指斥他「仲唔係公器私用?」裁判官並引述其背景報告,指被告仍然覺得這是普遍做法,顯示他沒有悔意。
裁判官又指員工是信任被告才在未收錢下簽收據,但員工不知此舉犯法,若他們知情,便會成為共犯而被檢控,故最終將他判囚五個月。被告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法庭批准以三萬元保釋外出。
案件編號:FLCC 499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