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并称,报纸对窦唯的报道“在主体事实上是准确的,用词上是严谨的,用意是善良的,不存在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声明还言:“本报自创刊以来,一直遵循严肃、客观、负责任的新闻报道原则,在娱乐报道上也是如此,坚决与低俗化倾向划清界限。”
对于窦唯的不理性,甚至可以说是有些愚蠢的做法,这一纸声明可谓是充满了智慧,于不经意间,即挥洒自如的将自己置于了道义的一方,又此处无言胜有言的表白了自己的委屈之情,进而完成了对窦唯的道德谴责。
笔者无意为窦唯辩护,但却想提出一点疑问,即作为媒体,对公民个人进行报道时,是否只要自认为作到了“在主体事实上是准确的,用词上是严谨的,用意是善良的”,就有权利负责任的报道一切?此外,媒体的所谓“负责任”又究竟何指?是指对被报道者负责任?还是对媒体自己负责任?
如果说所谓“负责任”是对被报道者负责任,那么窦唯的自我感受显然和《新京报》“用意是善良的”之报道初衷截然相反。这是否可以说明,善良的用意并不能保证媒体就一定不会对被报道者造成伤害?而媒体如果要真正为被报道者负责,除了善良的用意、事实的准确、用词的严谨之外,是不是还应当负责任的考虑更多?比如说那被报道者自己是否愿意?
笔者并非认为,媒体所有的报道都有必要征求被报道者的意见,相反笔者主张媒体应当拥有报道的自主权。然而,媒体有权力报道一切有权利报道的,却没有权利报道一切,媒体报道的自主权力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
近年来,“满足公众知情权”在时代语境中已然成为了主流话语。然而,值得思考的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否媒体也在有意无意的曲解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权利?特别是在娱乐报道中,许多媒体是否已经将“满足公众知情权”曲解成了自身报道权利的无限扩张?于是,所谓名人、艺人、明星等公众人物或真或假的各色消息满天飞。而媒体、公众和社会却忽略了追问,媒体是否真的有权利报道这一切,以及公众是否真的有权利知道这一切?
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是,公众人物就应当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己的隐私权。然而,笔者以为,公众没有理由无限主张所谓的知情权。就公民个人信息而言,如果那信息和公众利益没有必然的联系,则公众就没有权利对那些信息主张知情权,而媒体也就没有无限报道的权利,否则推至极处,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将不复存在。
客观而言,在对窦唯的众多报道中,《新京报》的报道可以说是属于最为严肃、善意、客观之列的,也的确不能说是低俗化,也因此,窦唯大闹新京报社,从某种意义上说,多少有几分找错了对象的味道。然而,也正因为《新京报》的客观,事实上造成了窦唯即使对其报道不愿也不满,但似乎也只能或者无可奈何的忍受,或者愤怒的行为过激。
应该看到,相对于任何个人而言,拥有话语权的媒体显然是强势的,因此,媒体也就更应当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权力,否则就很有可能走入强权的误区,并事实上造成对弱势者的欺凌。而弱者如窦唯便也只能在承受不了侵害的时候,以自我的伤害来反抗权力的侵害。
如果说窦唯愤怒的过激行为不无悲剧的意味,那么这出悲剧的导演又是谁呢?而面对这悲剧,或许媒体和公众都应当反省,娱乐报道是否已经沿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道路,滑入了纵欲的泥潭?
引文地址:http://www.fsonline.com.cn/news/foshan/observe/2006051500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