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同意書 不要隨便簽

32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Darren Shen

unread,
Sep 30, 2016, 7:24:33 PM9/30/16
to 保險理賠討論與心得分享google 討論群組

Darren Shen

unread,
Oct 6, 2016, 10:37:58 PM10/6/16
to 保險理賠討論與心得分享google 討論群組
契約與同意書是否有同樣效力乙節,應先瞭解契約之成立必須:有雙方當事人之簽名、且須互相 
為 對 立之意思表示、尤其雙方之意思表示必須趨於一致,契約始刻成立(參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 
從 而,姑 不論係使用「同意書」或其他名稱為何,祇要符合上開之特徵、亦已成立契約 ; 如僅係單方面 
而非雙方之 意思表示時,則自非一般所認定之契約。 
二、 又依民法第71及72條規定,契約之內容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 亦不得有背於公序良俗,否則皆 
屬無效之契約。此外,為免一方違約時,他方須舉證所受損失之責任,一般多依民法第250條之意旨、即 
於契約中先行約定一方違約時、他方須支付違約金新台幣xxxx元 ;屆時即得依該約定金額請求損害賠償, 
但所 訂之違 約金自 不宜過高。 
三、 依民法第3條之規定,簽名與蓋章有同等效力,亦即簽名後即生效力。惟特須注意者乃:補習班出名簽 
約 時,仍須先蓋用補習班全銜之印鑑,再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始屬完整。 

Darren Shen

unread,
Oct 26, 2016, 4:44:45 AM10/26/16
to darrens...@googlegroups.com
第 54-1 條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02

由於已經簽訂同意書契約,所以,必須要到地方法院簡易法庭去提出告訴,請法院依據保險法第 54-1 條 ,確認此同意書的契約無效。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