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說要簽同意書才會理賠,而且只賠這次,以後都不賠,您可以這樣做(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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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ren 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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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 2018, 5:30:16 AM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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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網路是這麼說的.. http://wewe333we.pixnet.net/blog/post/224118944


消費者需要知道的事實
一、保險法 ( 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 非現行法規 )
 
第 54 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 54-1 條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二、金管規定,金管保理字第10102075411號(如果鏈結文件不存在,請參閱附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本業於辦理手術保險金之協議給付時,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同意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之同意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10165

金管保理字第10102075411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主 旨:為維護保戶權益,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於辦理手術保險金之協議給付時,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同意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之同意書,以杜爭議,請 查照。

說 明: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七條約定:「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保險公司辦理前述手術協議給付,如有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同意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之同意書,則恐涉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義務之顯失公平情事,依保險法第54條之1規定,保險公司仍應依約定承擔給付義務,爰請轉知各會員公司不得有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是類同意書之情事,以維保戶權益。





我把自己的經驗提供說明如下

1.你把這不合理的同意書跟金融評議中心申訴,這個不合理的同意書也不會在評議時對保戶有所正面的助益

2.金融評議中心不會跟金管會反映保險公司違規的事實給金管會,如果你要把違規事實反映給金管會需要掃描相關文件,直接到金管會的民意信箱去檢舉
   
https://fscmail.fsc.gov.tw/swsfront35/swsf/SWSF01015.aspx

3.我自己的建議方法是,先簽先領該筆保險金,先掃描影印該同意書,如果再送出。

4.不要對金融評議中心有太高的期望,因為我跟國泰人壽有兩件申訴案(不同的時間,相同的手術),金融評議中心全部偏向保險公司,使用不存在合約中的理賠條件進行評議,法院才是最可靠的途徑。

5.金融評議中心是拿來練習未來寫訴狀的好機會。在跟金融評議中心申訴時,保險公司應該要把他們抗辯的內容以雙掛號寄送一份給你(理論上),所以,你可以知道未來對簿公堂時,對方的理由是甚麼,可以開始蒐集有利您的相關證據。要求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理賠的時效是兩年,所以,有足夠的時間來蒐集相關證據。

   本人在跟國泰人壽在金融評議中心評議期間,我完全沒有收到國泰人壽寄送的抗辯說明資料,我甚至打電話跟金融評議中心的處理人員詢問,為何我一直沒收到保險公司的抗辯資料,我後來跟金管會民意信箱投訴,金管會僅是轉發給金融評議中心去查,金融評議中心查核後僅回覆,查核是有,並沒有附上國泰人壽的寄送日期,掛號信函的編號,我當時跟國泰人壽往來的信件很多(可是沒有用掛號信),金融評議中心的做法,令人心寒,所以,不要對將容評議中心的評議存在太高的期望。

    此外,金融評議中心跟保險公司有另外的私下資料傳送管道,你傳送的任何資料,保險公司都看得到,但是,保險公司提供給金融評議中心的資料,你看不到。

6.您有兩個選擇

   a.跟我一樣忍一年多快兩年才送訴狀,要求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法規定,保險理賠金從你送件後第16天依年利率10%開始計息,定存都沒這麼高)

   b.先簽不合理的同意書,先領該保險理賠金。您有充分的時間蒐集相關資料,確認是否您的保險是須要理賠的,下一次,就是直接跟金融評議中心申訴,並提供我上面提供的資料給金融評議中心,請他們忽視之前所簽的同意書,如果金融評議中心堅持使用,請再跟金管會申訴,我自己的經驗是,金管會對於金融評議中心向來都是再交由金融評議中心回覆,之後就是向監察院申訴,金管會成立金融評議中心,成為金管會退休官員的去處之後,不予監督管理,縱容其球員兼裁判。

      最終告到法院時,除了,要求保險金理賠之外,不要忘記,順便要求法院撤銷您之前所簽的不合理同意書,,請求法院依據保險法第 54-1 條同時撤銷此同意書的法律效力。

      同樣的,如果您之前已經簽立不合理的同意書,也可以在要求理賠時保險金時,一併申請撤銷其法律效力

Darren 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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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 2018, 5:34:04 AM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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