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手術不賠???邪惡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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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ren 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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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6, 2016, 3:16:51 AM9/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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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醫療保險時,務必要注意,醫療保險的條款中,對「手術」的定義。

現在很多醫療保險的產品,都只針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中所條列的「手術」才進行賠償,其他手術不賠。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中所條列的「手術」非常不完整,因為
1.很多新式的手術未即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明明是手術性質的醫療行為,保險公司卻可以依照保險合約條款,拒絕理賠。
    舉例說明,
 中央健康保險署將自103年8月1日起,增修11項眼科手術項目,「微創玻璃體黃斑部手術」、「微創玻璃體切除術-簡單」、「微創玻璃體切除術-複雜」及「微創複雜性玻璃體切除合併鞏膜扣環手術」「深層前角膜移植」、「角膜內皮移植(使用已分離之角膜)」及「角膜內皮移植」。也就是說這些新式手術之前之前全民健保法不支付,103年8月1日起那入健保的「手術」支付範圍,醫療行為的醫療性質是固定不變的,可是103年8月1日之後,醫療保險才會理賠。
 請參閱  相關資訊
  

2.「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之第二、六、七、八節之診療項目中約列有「手術」二字,第三部第三章牙科處置及手術、門診手術、閉刀房手術、第七部第二章婦科子宮肌瘤切除衍、輸卵管外孕手術、第三章一般外科腹股溝疝氣手術,皆有條列支付標準目錄,可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臚列各式手術於不同章節,卻是只針對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條列的手術進行賠償。這是對投保人,非常不公平也不合理的條款。

如果看到醫療保險合約條文中有提到【「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條列舉手術】才理賠,建議您不要購買這樣的醫療保險合約。

萬一真的碰上了,可以這樣處理

1.按保險契約率皆為定型化契約,被保險人鮮有依其要求變更契約約定之餘地;又因社會之變遷,保險巿場之競爭,各類保險推陳出新,故於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本諸保險之本質及機能為探求,並應注意誠信原則之適用,倘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參照),以免保險人變相限縮其保險範圍,逃避應負之契約責任,獲取不當之保險費利益,致喪失保險應有之功能,及影響保險巿場之正常發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0號著有裁判要旨可參

2.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二項規定,定型化契約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3.保險理賠合約中,如果通常出現的條款是【「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條列舉手術】才理賠,並沒有規範以何種方式出現在所列舉手術,更沒有規範 "單一手術" 要符合列舉手術,那就是說,手術的名稱出現在列舉手術中,就算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條列舉手術】。請您據此,力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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