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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會這樣寫啦,應該是作者依照強制處分行為所依據的法條而為之區分。
舉例來說,現行犯的逮捕是依據刑事訴訟法,所以可能成為所謂的「刑事逮捕」;而警職法的「同行」,因為得使用強制力,所以許多學者都認為在實質上已屬逮捕,所以可能就成為所謂的「行政逮捕」。依此類推,刑事拘禁與行政拘禁也可以如此區分,例如,在刑法上的主刑有所謂的「拘役」;而社維法中則有所謂的「拘留」。
另外須補充的是,目前多數學者都認為刑事罰與行政罰僅具有「量」的區別,兩者在本質上並無不同,所以,分類為刑事或行政逮捕或拘禁並非重點,重要的是,有無「法律」上之明文依據(依吳庚大法官所提出的「層級化保留」,關於人身自由的拘束,只能以法律為依據,不得以命令為之),因為唯有如此,方可能通過違憲審查中「法律保留」這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