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是針對不同的案件,基於不告不理與告即應理的原則,法院須對所有受理的案件進行審理,加上受理的時間不同,而且沒有併案審理的理由,所以就使用了不同的案號。至於在同一天做成,則是因為同一個法官將相類似的案件在同一天結掉。 這樣了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