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大法官釋憲之條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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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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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26, 2012, 7:04:44 AM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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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上課時一直提到,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時,須在用盡救濟途徑後方可為之,這是因為我國的釋憲實務向來採納德國憲法訴願之「補充性原則」,因此,唯有就已受終審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件,且人民因憲法上之理由而有所不服時,方可聲請。至於其實益,有下列二項
1、維護普通法院的審級救濟體系。
2、藉由審級制度先過濾一般法律上的爭點,以使釋憲者更能專注於憲法問題的思考。
而其於現行法上之依據,則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如果同學們有其他問題,可以再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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