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台灣犯人的人權,其實也不是那麼差啦,就看跟那些國家比了。
而說到犯人人權的議題,要先從「特別權力關係」切入,這個部分陳老師在上課的時候有稍微提到一些。因為在承認特別權力關係的年代,犯人就是一種典型處於特別權力關係下的身分,所以不管任何權利受到侵害原則上都沒有尋找救濟的空間,反面來說,也就幾乎可以說沒有任何權利可言。但近代通說基本上已經提棄了特別權力關係,而且大法官在釋字653號解釋也說了受羈押者的人權受到侵害時可尋求行政法院救濟,所以有學者就說特別權利關係在我國已經全面遭到排除,進而,受刑人也就不再處於特別權力關係之下。
至於人權是否受到侵害,當然就是由憲法所定的基本人權的相關規定進行檢驗,如果有任何基本人權受到不當侵害,就能尋求法院救濟。
不知道這樣解釋你能不能了解,如果有問題可以再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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