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最新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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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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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 2012, 11:26:43 PM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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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本週是報告集會遊行法,但報告同學因報告作成的時間較早,未將行政院於5月24日最新通過的草案列入,在此附上電子檔供大家參考。

如果有任何問題,可以再提出討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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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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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 2012, 11:32:28 PM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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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24日通過內政部所提「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如下),立法院預定於6月8日進行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這次集會遊行法的修正,主要是由申請許可修正為報備、取消本法刑罰規定,並加強對和平、交通及安寧的規範,兼顧自由與秩序,是彰顯人權法治的一項重要法案。請內政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說明,以期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集會遊行法」於民國77年1月20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2次修正,為落實馬總統人權政見,因此擬具該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集會遊行由申請許可修正為報備,並明定報備之期日、程序及事項。(修正條文第4條、第8條及第9條)

 

二、將原不得舉行集會遊行之區域,修正為應於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安全距離外舉行。(修正條文第6條)

 

三、增訂集會遊行之場所、路線、時間競合或相鄰,除當事人另有協議外,主管機關應命報備在後者變更或予以限制。(修正條文第11條)

 

四、增訂集會遊行舉行前有明顯事實將立即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或發生天然災變者,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應命變更或予以限制。(修正條文第12條)

 

五、增訂集會遊行不得使用暴力、妨害鄰近道路場所使用及學校、醫療院所、考場周邊之安寧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第15條、第16條)

 

六、增訂集會遊行負責人得請求現場警察指揮官協助驅離受勸離之人,並修正負責人應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及負疏導勸離之責。(修正條文第20條、第21條)

 

七、修正主管機關行使警告、命令解散之程序及要件。(修正條文第22條)

 

八、修正集會遊行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處以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增訂未報備、報備不實及違反主管機關變更、限制或指定事項等規定,均處以3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24條、25條)

carol1...@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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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9, 2012, 9:07:29 PM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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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 !!
在安全距離跟禁制區的地方有些小疑問
因為在條文裡還是限制範圍300公尺 和 50公尺
感覺其內含並無太大差異?!
 
另 報告當日所提及 台灣的許可制
已是原則同意例外禁止  就是有審查程序 但大部分都通行的意思
和現在草案中的報備制  好像相差不大 ?!
 
 
我的想法是 集會遊行法草案 與現行法相比 在多方面都有做了進一步的調整
但從08年至今  除了違反本法的刑罰廢除 當初草案中的爭議點似乎也沒有再多做修改
若此次草案朝野互不讓步 仍不通過 感覺又要拖到下個會期討論了~該不會永遠都在這打轉吧!!
第四條已經宣佈違憲這麼久了還始終掛在上面 
有沒有可能先通過刪改部份條文 就是朝野一致認可的條文呢?!
 

劉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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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9, 2012, 9:30:42 PM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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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條?是主張分裂國土那條嗎?修正草案好像已經刪了。
2、在禁制區的部分,我個人是覺得必須要維持,只是距離的部分可以再調整,畢竟,在人民的進會遊行權跟社會秩序甚至是國家利益間,還是有必要做一些調和。
3、最後,在許可制與報備制的選擇上,其實重點不在原則允許、例外禁止,而是兩種制度背後所隱含的意義。其實,一開始的行政院版,就是以我國的許可制是原則允許,所以與報備制已相去不遠,因此可維持許可制就好了。至於兩者就代表的意義,可以簡要說明如下:
(1)特許制:這是一種國家賦予人民權利的制度,也就是說,在這重制度下,人民原本是沒有權利的,例如,在公車或客運的路權上,或販賣重大民主物質的權利上(像石油),人民一定要經過國家允許才能獲得該權利,所以,此非人民的權利。
(2)許可制:這種制度所代表的是,人民原本就有該權利,不過國家因為社會秩序等種種因素,而將此種權利先收回,等人民需要行使時,須先向國家申請許可。
(3)報備制:此制度下的權利也是人民原本就擁有,而且人民要行使時,並無須得到國家的許可,人民向國家報備,不過是為了請求國家給予另外的協助,並讓國家有避免意外危害的機會。
從上面的解說,你可以了解其中所代表的意義嗎?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你今天將錢存在銀行裡,但銀行的存款契約寫明,要領錢須經過銀行同意,而銀行原則都會同意,除非有發生擠兌等讓銀行陷入危機的狀況。這時,你還會想把錢存在這種銀行嗎?好好想想^^

有問題可以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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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細微中尋找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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