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王斌余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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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 2005, 6:27:02 AM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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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王斌余杀人案
张国堂
2005年9月29日
  民工王斌余因追讨欠薪遭辱至怒杀人,中国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立即执行。对这个案件,网络引起激烈争论。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争论,故原有当前社会的特定心理,但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人民没有共同的是非标准。为了重建中国的是非标准,我也来评论本案。
  《圣经》说:“困苦穷乏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要当日给他工价,不可等到日落。因为他穷苦,把心放在工价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你了。”(申24:14~15)民工王斌余的雇主拖欠他的工薪是有罪的,政府应当立法禁止这类的事情。
  但民工王斌余因此而杀人,也是该死的。在两千多年前,汉高祖刘邦曾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上帝的诫命说:不可杀人。上帝的律法也说:杀人者死。因此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立即执行,这是正确的。
  有人为王斌余喊冤,说他杀人是“情有可原”。这是错误的。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别人犯罪不能成为自己犯罪的理由。他雇主拖欠工薪,故原有罪,但罪不致死。即使其雇主该死,也不该由他来执行。任何罪犯只有经过法院审判之后由政府惩罚,任何公民有权上诉法院,但无权惩罚罪犯。这就是法治。这才有和平。
  如果王斌余先生通过法律程序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他可以发传单,也有权写大字报向社会呼吁。他也有权组织独立的工会,通过工会组织罢工、示威游行、向政府请愿等方式追讨欠薪。这都是合法的。如果他以这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张国堂一定支持他。
  王斌余先生也有权竞选人大代表,为帮助自己竞选人大代表,他也有权组织政党。如果他以这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张国堂也一定支持他。
  有人说:“是社会不公导致王斌余杀人,如果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就是要王斌余一个承担社会不公的恶果。”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法院判处王斌余先生死刑,不是要他承担社会不公的恶果,而是要他承担他的杀人罪行。社会不公不是任何人犯罪的的理由。任何人只能以公义的方式追求社会公义。决不能以犯罪的方式追求社会公义。如果有人以犯罪的方式追求社会公义,只会导致社会更加不公。
  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权。也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运用这些方式追求社会公义是正当的,也是最有效的。

wjke...@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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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6, 2005, 12:41:00 AM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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