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小偷儿,顾名思义,偷鸡摸狗之徒也。然当我们逐步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传统的小偷儿又衍生出一个新的功能来——暴露财产来源不明者?小偷的主
业在于偷盗人家财物,暴露所盗财主只是其衍生品而已。
但小偷儿的这种衍生功能却成为了侦破经济案件的另一种手段了?世间的事情就是这样的有意思。 既然小偷帮助了经济案件的侦破工作,尽管是偶
然的,在无意之中实现的?但毕竟是为反贪腐提供了有助于侦破案件信息的,也算是一种功劳吧?
因此,对于小偷的处罚是否应考虑其衍生出的贡献,的确值得研究和思考的?20111228[原载:
http://9369.net/mblog/SrcShow.asp?Src_ID=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