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q:55669917 OICQ:98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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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hai's Blog http://sea-bug.3322.org/blog/
at Thu, 15 Jul 2004 14:00:51 +0800
小虫子 <ro...@sea-bug.3322.org>醉醺醺的呢喃道:
icq:55669917 OICQ:981348
at Thu, 15 Jul 2004 21:05:11 +0800
小虫子 <ro...@sea-bug.3322.org>醉醺醺的呢喃道:
---
Posted via news://freenews.netfront.net
Complaints to ne...@netfront.net
icq:55669917 OICQ:981348
>什么?网吧的宽带接入2K多一年!!!这么便宜,在我们这里,只够交一个网
>费,还只有4M带宽。不过这都不错了,比起前年,已经降了不少了。
>"小虫子" <ro...@sea-bug.3322.org> 写入邮件
>news:9mvcf01ocac9b8l0d...@news.individual.net...
>> 按我们这里的行情,宽带接入,网吧,好像是2K多一年,网线估计一箱够了
>> 交换机24口的最便宜的600左右吧,还要一台电影+网关服务器4K.
>6万块钱也敢开网吧?像我们这种超级小城市,年人均GDP不超过6000元的无名
>小城,一个普通的网吧投资起码在25万以上。3000块的机器能玩什么游戏啊?
>现在的顾客要求很高,差一点都不来。
>"Alont" <e...@dream.com> 写入邮件
>news:40f6177d...@130.133.1.4...
>> 这6万能买个啥,客户端一律用3000元
>> 的机子,路由器用500元的够么?
>>
at Fri, 16 Jul 2004 00:24:07 +0800
小虫子 <ro...@sea-bug.3322.org>醉醺醺的呢喃道:
at Fri, 16 Jul 2004 00:31:09 +0800
小虫子 <ro...@sea-bug.3322.org>醉醺醺的呢喃道:
at Fri, 16 Jul 2004 00:25:38 +0800
小虫子 <ro...@sea-bug.3322.org>醉醺醺的呢喃道:
--
B5 E7 B1 F9 CF E4
"Thu, 15 Jul 2004 19:15:24 +0800",〖Alont〗说: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
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
总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
当下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
另外,根据文化部等八部委的《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所以你想开网吧,最起码在9月份前根本没戏.......
相关文件如下(不知道你看了这些文件,特别是文化部的文件,你还有信心开网吧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
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
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
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
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
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
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
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
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
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
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
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
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
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
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
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
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
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
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
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
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
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
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
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
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
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
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
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
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
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
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
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
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
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
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
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
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
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
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
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
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
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
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
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
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
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
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2002]10号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网络文化市场迅速发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明显增多,网上文化产品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对于交流信息、学习科技、传播文明,
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控手
段不完备,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利用互联网从事
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也日渐增多。其突出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和销售走私、盗版的非法音
像制品;拍卖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网络游戏中充斥色情、赌博、暴
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
入和经营非网络游戏等现象相当严重。这些现象损害了方兴未艾的网络文化市场,对文化市
场的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
求,明确了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
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
管理。中央编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增加了文化部的人员编制,文化部为此增设了网络文化
处,负责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切实加
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
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对利用互
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
管理思路,制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法规,使网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取得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的
支持,尽快解决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充实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
人员和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精干、高效、廉洁的网络文
化市场管理队伍。
三、努力推进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建设。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针对网络文
化市场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建立、健全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控管理系统,形
成统一、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台。同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装内容信息
安全和管理软件,增强对各种有害信息的检测和封堵能力,提高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要加强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的日常监督,实
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要迅速查清利用互联网经营文化产品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单位或者网
站的情况。严厉打击网上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和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的
活动,坚决清除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的网络游戏。凡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应依
照有关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五、根据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部署,文化部决定2002年5月10日至10月1
日在全国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对现有“网吧”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清除各种有害信息,重新审核登记。
凡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证照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
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证照齐全,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证照不全的,限期停
业整顿。经整顿仍然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一律关闭。对无证经营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一律取缔。重新审核登记合格的或予以取缔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主管
部门一并向社会公告。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由县(区、市)以上(含)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终审后,统一换发由文化部监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从严审核、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
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反对一哄而起,盲目发展。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本辖区内每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但直
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
不得少于2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
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当
下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
所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安全措施,要有防火设备和疏散通道。
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
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
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
度。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
伴。“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上网。凡违反规定的,由文
化行政部门吊销该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其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
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八、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管理法规、职业道
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规范经营、文
明服务。要严格审核经营者的从业资格,凡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因违反文化市场法规被吊销
《文化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一律不得担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
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
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对网络文化市场要实行专职专人专门管理,对所辖区域内出现的问题,应尽快解决,不得推
诿、扯皮。凡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反响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部门
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积极开展文明上网工程建设,倡导网上文明行为。联合工、青、妇等社会各界,大
力推进“文明网吧”、“放心网吧”等网络文明活动,形成文明上网的道德规范和舆论环
境。学校、家长要共同担负起帮助教育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各地可以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
界热心教育的人士作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义务监督员,监督“网吧”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引导中小学生树立积极向上、求知好学的上网风尚,
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
气,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精神的文化阵地。
2002年5月10日
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第363号令,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现就贯彻
《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条例》。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的工
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制定培训计划,在
今年内对所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
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
论引导工作。要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
必要的奖励制度,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网
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良好氛围。
二、以解决未成年人禁入为工作重点。《条例》明确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
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依照《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各界
大力宣传《条例》的这一规定,并按照《条例》的规定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
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连续三次接纳未成
年人上网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有在中学、小学校园周
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的合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准予其迁出,自《条例》公
布之日起未迁出的一律停止经营。
要充分发动学校、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共同担负起帮助教育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各地可以
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义务监督员,监督“网吧”等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倡
中小学生在老师、家长或监护人的指导下在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非营业性互联网
上网服务场所上网。
三、从严审批、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严批、严管、严控的原则,制定本辖区“网吧”等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并报文化部备案。地(市)、县(市、区)文化行政
部门分别制定本辖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并报上一级文
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印
制,并按照总量和布局规划统一编号,逐级下发。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
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积极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走上规模经营、规范
发展的道路。文化部负责审批全国性和跨省经营的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
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内的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的设立。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关于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
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
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
当下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的规定继续执行。对合法经营“网吧”
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标准的允许其转制成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的组织形式。对
现有规模较小的合法“网吧”,允许其以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同一个营业场所、同一个局域
网的形式合并为一个企业。《条例》第九条规定“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对于难以界定房屋性质的,要以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
为准。对于现有证照不齐的“网吧”,各地应甄别情况,如确实因政府部门职能调整造成
的,经整改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在《条例》公布后重新申报审批。
四、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管理要建立公示制度。各级文化行
政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公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办条件和审批流程,有条
件的地方应当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公示。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领取营业
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要进行公示;对依照《条例》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停业整顿的“网吧”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要及时公示,便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五、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管理。各级文
化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实行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坚决防止重审批
轻管理的倾向。要改进上网人员的登记管理方式,支持实行用户会员制,对上网人员实施有
组织的管理;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改进对上网人员的登记管理效率,有效解决未成年人进入
问题。当前,一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特别是局域网游戏的
现象仍很突出,有的还通过组织局域网游戏比赛的方式招揽消费者,对此要依照《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严厉查处,坚决防止“网吧”成为变相的电脑游戏经营场所。
六、努力推进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建设。《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文化部负
责制定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
行政部门要根据文化部制定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采取招标等方式组织开发、安装管理软
件,建立、健全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
台,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效能。要本着减轻经营者负担的原则依法确定安装管理
软件的收费标准。目前已安装了管理软件的地区,要及时按照文化部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进
行更新、升级。
七、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
的重视,主动汇报《条例》的新精神、新规定和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编制、经费等困难,积
极取得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充实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手段、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稽
查人员。要积极争取将文化市场监督检查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证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
作的顺利进行。对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要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
高管理水平和效能,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精干、高效、廉洁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队伍。
八、积极取得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
共管,切实做好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依照《条例》被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要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面抄送工商和公安部门;对发现的擅自设
立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和公安部门,促其依照《条
例》查处;对依照《条例》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停业整顿的“网吧”等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送电信行政部门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
者,提请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对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提请电信
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对网络文化市场实行专人专门管理。要
切实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对未取得公安机关批准文件的一律
不予最终审核,坚决杜绝违规审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凡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要追究
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有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为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伞的,要发现一起,查
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十、积极进行正面引导,倡导文明上网,建设网上文明。联合工、青、妇等社会各界,
大力推进网络文明活动,形成文明上网的道德规范和舆论环境。加强对上网消费者的引导,
努力使上网消费者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支持各地经营业主成立
协会组织,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
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一、巩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成果,探索长效管理机制。
今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现决定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延期至2002年12月31日。各地文化行
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
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同时要保护守法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突发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创造健
康、文明、有序的文化氛围和社会舆论环境。
各地对《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文化部将适时组织督查组,采
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
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加以解
决。
2002年10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法制办、中央文明办、团
中央《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
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吧管理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健康积极向上社会
风气的形成。近来,一些地方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特别是黑网吧已经成为社会公
害,必须尽快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
性,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守土有责,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保障体系,切实
落实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严厉打击网
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使网吧等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尽快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
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财政部 法制办 中央文明办 团中央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
度重视。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特别
是经过2002年的专项治理,网吧过多过滥、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经营的势头有所遏制,
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近来由于一些地方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屡禁不止,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问题日益突出,危害了未成年
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贯彻落实
《条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决定于2004年2月至8月在全国
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
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严厉查处网吧违法接
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
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
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
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
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
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
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
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大专院校校
园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加强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措施,加强对学
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三、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
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的规
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
设备。文化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电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
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
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
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
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
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于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
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纳入全
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
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
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
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
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
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9日至3月5日)。3月5日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工
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提高认
识,统一思想,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清理整治阶段(3月5日至8月1日)。8月1日前,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
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8月31日前,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检
查,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
点是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
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国务院
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限期解决问题并进行通报。
六、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各级文化、工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财
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当地党委和政
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
机制,充实文化、工商、公安行政执法力量,普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检查《条
例》执行情况,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
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行为。同时,作为此次行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
好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照《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
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
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
网络安全活动,以及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执法力度。
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大对为网吧
违法提供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查处力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大对未
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各级各类
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
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
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
算机监管体系,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
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
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
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配合文化等部门开展创建“安全放心网吧”活动。
七、实行群防群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网吧管理和整治的宣传
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黑网吧和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危害。要加强社会监督,
广泛发动家庭、学校和社会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
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不留死角。各地文化、财政、公安、工
商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举报奖励办法,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等公布
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要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八、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认真探索、总结网吧管理的经验,从有利于加强
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出发,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网吧
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加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信息化建设步
伐,认真实施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实现对网吧和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全程实时监管,采取
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的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要坚持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一手抓改造和提高,推广连锁主题网吧,促进市场整合,引
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市
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
九、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追究责任。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文化部牵头,会
同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广电总局、法制办、中央文明办、共
青团中央,成立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全国专项
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督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
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特别
是要落实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
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
在 Thu, 15 Jul 2004 19:15:24 +0800 时, Alont <e...@dream.com> 写了:
--
我是流星,虽然一闪而过,
也希望能留下美丽的光芒。
欢迎光临 news://news.cn99.com/cn.fan
中国fans的新闻组,中国fans的家......
在 Fri, 16 Jul 2004 01:16:50 +0800 时, 电冰箱 <Fridg...@yahoo.com.cn> 写了:
--
>好像现在开网吧有机器数量限制,如果机器少于20还是多少台,那么是不
>让开的。反正现在开网吧好像挺烦的。
>
>--
>B5 E7 B1 F9 CF E4
>
>"Thu, 15 Jul 2004 19:15:24 +0800",〖Alont〗说:
>
>>每台3K*18=5.4万,
>>还有6K用来做其它的,房子是自家亲戚的,不用钱,
>>所谓的网吧证难是指花钱多么?得花多少买个证?
>>证+宽带+网线网卡耳机什么的3000差不多吧,
>>还有3K用来做流动资金
>>
我是流星,虽然一闪而过,
在 Fri, 16 Jul 2004 00:24:07 +0800 时, 小虫子 <ro...@sea-bug.3322.org> 写了:
--
>宽带路好像没有24口的吧?见过最多的是4口的,呵呵
>在Thu, 15 Jul 2004 22:41:54 +0800时,"Alont"于 【Re:
>我哥们想出资6万开个网吧,我正精打细算中.... 】中发表的看法:
>--
>
>>这网关么,由于我打算用路由器,打算省掉,
>>但想想电影等应用,还是得花,24口的交换机
>>是不是比24口的路由器便宜很多?
>>不行的话机器少买一台也成:)
>>
>>at Thu, 15 Jul 2004 21:05:11 +0800
>>小虫子 <ro...@sea-bug.3322.org>醉醺醺的呢喃道:
>>>按我们这里的行情,宽带接入,网吧,好像是2K多一年,网线估计一箱够了
>>>交换机24口的最便宜的600左右吧,还要一台电影+网关服务器4K.
>>>证我不太清楚,估计不能少于1K吧
>>>2K+600+4k+1k=7.6K元
我是流星,虽然一闪而过,
>不错,只是库存货和二手货难找,你有线索?
icq:55669917 OICQ:981348
"流星99" <bian...@bianlule.3322.org> 写入邮件
news:4127e249...@127.0.0.1...
"Alont" <e...@dream.com> 写入邮件 news:40f6a9b6...@130.133.1.4...
at Fri, 16 Jul 2004 04:01:26 +0800
流星99 <bian...@bianlule.3322.org>醉醺醺的呢喃道:
at Fri, 16 Jul 2004 08:14:07 +0800
小虫子 <ro...@sea-bug.3322.org>醉醺醺的呢喃道:
at Fri, 16 Jul 2004 10:59:18 +0800
"ukeysun" <som...@something.com>醉醺醺的呢喃道:
>流星总能找到法律依据..
>针对家庭的都比较便宜,商业性质的可就贵了。
icq:55669917 OICQ:981348
>这个配置也能玩游戏?要是在我们这里开,顾客要砸机子的,当然,5毛钱一
icq:55669917 OICQ:981348
>总不成要求顾客都玩老游戏吧?
在 Fri, 16 Jul 2004 11:16:43 +0800 时, Alont <e...@dream.com> 写了:
--
>死心了,不是我要开,是我一哥们
>
>at Fri, 16 Jul 2004 04:01:26 +0800
>流星99 <bian...@bianlule.3322.org>醉醺醺的呢喃道:
>>根据信息产业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以及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
>>
我是流星,虽然一闪而过,
在 Fri, 16 Jul 2004 10:59:18 +0800 时, "ukeysun" <som...@something.com> 写了:
--
我是流星,虽然一闪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