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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ards,
LU Wei
PGP key ID: 0x92CCE1EA
"LU Wei" <luwe...@address.invalid> 写入消息新闻:hodrdi...@luweitest.vicp.net...
"DuckulA" <for...@gmail.com> wrote in message news:hodbqq$vj2$1...@www.shinco.com...
"Moses" <moses...@gmail.com> 写入消息
news:hoeb91$m2v$1...@moses.motzarella.org...
--- news://freenews.netfront.net/ - complaints: ne...@netfront.net ---
"forfai" <for...@gmail.com> wrote in message news:hoefgf$u71$1...@adenine.netfront.net...
好像有一条是不能反对它们。
"Moses" <moses...@gmail.com> 写入消息
news:hoei1a$rkk$1...@moses.motzarella.org...
"Gaule" <goo@l.e> 写入消息 news:hof6t3$mf5$1...@news.eternal-september.org...
而大陆法系里同一条法律却可以做有可能做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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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 Gaule 说的 "Re: Google到底违反了哪条中国法律?" 在某一分钟的第 31 秒被 Moses 所回复;
文件夹 ID 为 19620;
原帖 6 行共 1490 字节.
G> 这点外国也好不了多少,一大堆案例当法律用。
G> 问题是我朝刚脱胎于千年封建王朝,无论用什么法律形式都只是沐猴而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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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 Gaule 说的 "Re: Google到底违反了哪条中国法律?" 在某一分钟的第 41 秒被 Moses 所回复;
文件夹 ID 为 19620;
原帖 25 行共 2913 字节.
G> 年前谷歌法律顾问声称,要和中国政府讨论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运营未经过滤的搜索引擎。我当时就莫名其妙,中国法律框架内有允许不过滤的余地吗?如果有,谷歌
G> 为什么不一开始就争取?如果没有,中国政府会为一家公司推倒自己的法律框架吗?
G> 谷歌没说哪条法律规定它要过滤。我自己查了查,大概是2000年朱镕基签发的国务院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G>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G> 搜索引擎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搜索结果的标题和摘要是“复制”,把搜索结果给用户是“发布、传播”。既然有些内容不得“复制、发布、传播”,那就要把这
G> 些内容“过滤”掉以后才能“发布、传播”搜索结果。
G> 我觉得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过滤(google.com也有按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过滤),而在于可操作的具体过滤标准。如果谷歌提出把过滤标准具体化透明化,
G> 我会觉得它有诚意在改善google.cn,而它却是提出一个在欧美都无法实现的要求,我觉得它纯粹在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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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 Gaule 说的 "Re: Google到底违反了哪条中国法律?" 在某一分钟的第 40 秒被 Moses 所回复;
文件夹 ID 为 19620;
原帖 6 行共 1601 字节.
G> 好像听过有些非常相似的案情,而判决结果差别很大,法律我外行,没认真查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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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 Gaule 说的 "Re: Google到底违反了哪条中国法律?" 在某一分钟的第 08 秒被 Moses 所回复;
文件夹 ID 为 19620;
原帖 8 行共 1670 字节.
G> 商业讲理智,如果Google真的要中国政府例外(法外)对待,也应该静悄悄的谈判,这样敲锣打鼓的叫中国政府面子往哪儿搁(中国政府除了面子不能丢,其
G> 他领土利益都可以静悄悄地大片割让)。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以及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
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法律。
还有: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所以在没有对应的法律以前,也是可以当法律用的,只要总理签字就行了……
在 Thu, 25 Mar 2010 20:32:59 +0800 时, "forfai" <for...@gmail.com> 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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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流星,虽然一闪而过,
也希望能留下美丽的光芒。
欢迎光临 news://news.cn99.com/cn.fan
中国fans的新闻组,中国fans的家......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
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
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
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大概就这么一堆了,基本上都是雷同的,从最大的电信条例到后面细分的各个规定……其中公安部的《计算机
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最那个一些,它规定了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而不是“制
作、复制、发布、传播”(注意是“查阅”),而且它那九条跟人家的还不一样(更加那个了)……
另外,某人说的“办法”和法律的问题,估计上边这些最有可能被写入法律的是电信条例(可能今年或者明年
会完成《电信法》的立法,电信条例里的这些“不得”可能会被搬到《电信法》里去)……
在 Thu, 25 Mar 2010 13:27:49 +0800 时, LU Wei <luwe...@address.invalid> 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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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还有这种规定,第9条和56条的出发点——弥补立法不全——是合理的,不过有漏
洞,实际上是国务院得到了“临时”立法权,而56条中对这“临时”没有强制的时间和
流程限制,“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时间要
求太模糊,也就是说永远可以以“不成熟”为借口以“办法”代法律,且流程错误,立
法机构必须随时可以制定法律取代临时的行政法规,不须国务院提请。幸好这临时
立法的还有个范围限制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如果承认发表和获取信息的
自由属于公民政治权利,那么根据这一条,涉及信息过滤的所有互联网管理办法都
是违法的。
"LU Wei" <luwe...@address.invalid> wrote in message
news:hoief7...@luweitest.vicp.net...
上面的“条例”、“规定”、“办法”都算行政法规吧,如我上帖所说,既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不允许制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
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那么这些办法都可以算
是违法的。因为就算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不是
行政法规可以涉足的领域。所以估计最好的办法还是直接搬到“法律”里去,这样可
以堵上一部分人的口。
在这些办法中,“煽动”一词出现最多,这完全是一个可以随便套的词。还有其他很
多可以模糊解释的词汇,总的来说就是尽量给执法者最大的自由。等这些东西写到
法律里去后,也就没什么好说了
像收音机, 电视一样, 互联网既可以是各种信息的媒体, 也可以成为一种宣传工具. Internet 接入并如过去人们所想的一定会导致言论的开放, Internet 成为超级宣传工具也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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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 LU 说的 "Re: Google到底违反了哪条中国法律?" 在某一分钟的第 57 秒被 Moses 所回复;
文件夹 ID 为 58;
原帖 35 行共 3211 字节.
LW> Moses wrote on 2010-3-26 15:02:
>> WSJ 上有些评论就是拿钱的网评员发的
>> 就像 https://docs.google.com/View?id=dggh5mp6_105dh7pphgm
>> 和 http://www.ickt.net/wp-content/uploads/2010/03/Unnamed.jpg
LW> 后果可以想象得到,这是对人心的侵略,如果信息的组织结构不改变,胜利一定是
LW> 5毛党的。随着政府可掌握的资源的壮大,肯定也不会止于汉语网络,互联网其实
LW> 同时也为宣传部提供了极好的宣传平台,这方面美国是绝对敌不过中国政府的组织
LW> 能力的。像这两张图显示的场景是很容易成功的,最终结果互联网就变成了人民日报。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
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另外,其实如果细分的话,行政法规下边还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你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立法法全文:
http://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
你说的这个实际上并不成立,因为立法法里说到的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涉及信息过滤的所有互联网管理办
法实际上顶多也只是涉及到对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限制”,而非剥夺(具体来说,这些管理办法只是限制公民通过
互联网途径行使某些政治权利)……
在 Fri, 26 Mar 2010 14:54:21 +0800 时, LU Wei <luwe...@address.invalid> 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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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所以在没有对应的法律以前,也是可以当法律用的,只要总理签字就行了……
>
>原来还有这种规定,第9条和56条的出发点——弥补立法不全——是合理的,不过有漏
>洞,实际上是国务院得到了“临时”立法权,而56条中对这“临时”没有强制的时间和
>流程限制,“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时间要
>求太模糊,也就是说永远可以以“不成熟”为借口以“办法”代法律,且流程错误,立
>法机构必须随时可以制定法律取代临时的行政法规,不须国务院提请。幸好这临时
>立法的还有个范围限制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如果承认发表和获取信息的
>自由属于公民政治权利,那么根据这一条,涉及信息过滤的所有互联网管理办法都
>是违法的。
--
这些“条例”、“规定”、“办法”有一部分是行政法规(电信条例、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一部分是
部门规章(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
立法法里提到的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那些条例并非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因为就算承认
那些被禁止的行为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这些条例也只是禁止在电信网络(或者说是互联网)上行使而已,
它并没有涉及到这些行为在其他地方或者途径的问题。
打个比方,就像是“禁止吸毒”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区别,前者是全面禁止(也就是剥夺了公民
“自由吸毒”的权利),而后者只是部分限制(仅仅限制了公民在公共场所行使“自由吸烟”的权利,你在
其他地方还是可以“自由吸烟”的),二者在立法程序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甚至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禁毒法》来规定,而后者只要卫生部的一个部门规章甚至某些地方政府的部门条令就行了。
所以单纯从法律上讲,那些条例本身只是禁止通过电信网络(或者说是互联网上)进行那些行为,而并没有
禁止通过其他途径进行那些行为,因此并不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所以也谈不上违法的问题……
当然,这些条例的存在,倒是可以作为反驳或者质疑中国政府宣传的所谓“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有着充分表
达自己观点的自由”的铁证(顺便一提的是,现在的宣传口径变成了“中国的互联网是开放的”了,而不谈
“自由”问题了,不知道是不是当局自己也感觉不好意思当众说瞎话了)……
如果要说这些条例有什么问题的话,比较典型的是公安部的那个《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
法》,这个办法是97年发布的,而它的依据之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2005年变成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也有较大修改),而且它的不少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特别是我上一帖
子提到的第五条的那个“查阅”和第五条下边那九项),存在过时和不适应当前环境的问题……
BTW:最近几天网上热议的所谓“宜宾下载门”事件就是一个例证(相关新闻请用谷歌搜索,勿用百度):
下载黄图家中看,男子挨罚三千元
http://news.163.com/10/0323/09/62EV4R8C000146BB.html
男子下载黄片被罚3千元 当事人精神崩溃
http://news.sohu.com/20100325/n271080035.shtml
在 Fri, 26 Mar 2010 15:18:38 +0800 时, LU Wei <luwe...@address.invalid> 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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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概就这么一堆了,基本上都是雷同的,从最大的电信条例到后面细分的各个规定……其中公安部的《计算机
>> 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最那个一些,它规定了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而不是“制
>> 作、复制、发布、传播”(注意是“查阅”),而且它那九条跟人家的还不一样(更加那个了)……
>>
>> 另外,某人说的“办法”和法律的问题,估计上边这些最有可能被写入法律的是电信条例(可能今年或者明年
>> 会完成《电信法》的立法,电信条例里的这些“不得”可能会被搬到《电信法》里去)……
>
>上面的“条例”、“规定”、“办法”都算行政法规吧,如我上帖所说,既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不允许制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
>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那么这些办法都可以算
>是违法的。因为就算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不是
>行政法规可以涉足的领域。所以估计最好的办法还是直接搬到“法律”里去,这样可
>以堵上一部分人的口。
>
>在这些办法中,“煽动”一词出现最多,这完全是一个可以随便套的词。还有其他很
>多可以模糊解释的词汇,总的来说就是尽量给执法者最大的自由。等这些东西写到
>法律里去后,也就没什么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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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 Gaule 说的 "Re: Google到底违反了哪条中国法律?" 在某一分钟的第 59 秒被 Moses 所回复;
文件夹 ID 为 58;
原帖 16 行共 2441 字节.
G> 听其言,更要察其行。骗子都是说得最冠冕堂皇的。我对Google的疑问并不是疑心病太重,而是Google的言行奇奇怪怪让人不得不疑。这些天goog
G> le.cn把3个服务转到hk,声称不过滤了,可是google.com大本营里groups.google.com仍一如既往在过滤,https://
G> groups.google.com/group/qx01/browse_thread/thread/ed76b415793d262e?hl=zh
G> -CN# 今天仍旧“与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帖子未予显示”。
G> 所以我怀疑google.cn要求不过滤只是虚张声势根本没诚意,如果有诚意,把groups.google.com的过滤拿掉先。
>
> 当然,这些条例的存在,倒是可以作为反驳或者质疑中国政府宣传的所谓“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有着充分表
> 达自己观点的自由”的铁证(顺便一提的是,现在的宣传口径变成了“中国的互联网是开放的”了,而不谈
> “自由”问题了,不知道是不是当局自己也感觉不好意思当众说瞎话了)……
这样宣传好,确实没有屏蔽看国内的网,所以很开放
> 如果要说这些条例有什么问题的话,比较典型的是公安部的那个《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
> 法》,这个办法是97年发布的,而它的依据之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2005年变成了《中华人民共
>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也有较大修改),而且它的不少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特别是我上一帖
> 子提到的第五条的那个“查阅”和第五条下边那九项),存在过时和不适应当前环境的问题……
>
> BTW:最近几天网上热议的所谓“宜宾下载门”事件就是一个例证(相关新闻请用谷歌搜索,勿用百度):
>
> 下载黄图家中看,男子挨罚三千元
> http://news.163.com/10/0323/09/62EV4R8C000146BB.html
>
> 男子下载黄片被罚3千元 当事人精神崩溃
> http://news.sohu.com/20100325/n271080035.shtml
可怜的人,让我想起北京的暂住证。想要办你随时都可以找到罪名,这恐怕也是以
德治国的前提。就像基督教讲的,所有的人都圈在罪里,所以得救只能靠恩典而非
律法,律法只是证明你有罪。政府也想扮演神的位置,你不管怎样都欠了,所以不
管怎样都得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人民”
因为 Groups 是需要帐号的服务, 所以不是归 Google.cn 管, Groups 的过滤是 Google.com 总部做的, 而 Groups 这个服务其实一直更新比较慢, 现在已经不属於 Google 的主要关注范围了, 所以...
过滤确实是 Google 做的, 这没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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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 Gaule 说的 "Re: Google到底违反了哪条中国法律?" 在某一分钟的第 48 秒被 Moses 所回复;
文件夹 ID 为 15276;
原帖 9 行共 1880 字节.
G> 我意思是说,groups.google.com在“自由美国”针对中国IP进行内容过滤,却向中国要求啥都不过滤,是不是太造作了(就如那些自己家里都
G> 蓄奴的北方佬,却向南方佬要求“解放”黑奴),难道真的认为中国的网络比美国“好五倍”?
"Moses" <moses...@gmail.com> 写入消息
news:hofs1b$1p4$1...@speranza.aioe.org...
> 应该是不会的, 案例是海洋法的基石之一, 除非是与更高的法律 (比如美国宪法修正案)
> 有抵触才会改变吧...
>
> --
> 楼上 Gaule 说的 "Re: Google到底违反了哪条中国法律?" 在某一分钟的第 40 秒被
> Moses 所回复;
> 文件夹 ID 为 19620;
> 原帖 6 行共 1601 字节.
>
> G> 好像听过有些非常相似的案情,而判决结果差别很大,法律我外行,没认真查证过。
>
>
> G> "Moses" <moses...@gmail.com> wrote:
> >> 一旦有先例可循, 就不能随意判决
> >> 而大陆法系里同一条法律却可以做有可能做不同的解释~~
"Gaule" <goo@l.e> 写入消息 news:hofrmf$4r1$2...@news.eternal-september.org...
> 商业讲理智,如果Google真的要中国政府例外(法外)对待,也应该静悄悄的谈判,这样敲锣打鼓的叫中国政府面子往哪儿搁(中国政府除了面子不能丢,其他领土利益都可以静悄悄地大片割让)。
>
> "Moses" <moses...@gmail.com> wrote:
>> 如果你以 Google 的理想主义 Geek 视角来看, 就不会有这些疑问了...
现在Google也只是禁止天朝IP访问而已,去国外还能看,也正常。
"LU Wei" <luwe...@address.invalid> 写入消息
news:hokuhv...@luweitest.vicp.net...
Gaule said the following on 04/01/2010 04:13 PM http://weblog-wanglei.appspot.com/ �:
> Google.cn������ҵ��ֻ����3����ʣ�µ�û�ߣ����ҹȸ軹���ֻ���Щ���⡣
>
> http://www.google.com.hk/intl/zh-CN/options/ �IJ������� http://www.google.com.hk/blogsearch?hl=zh-CN ���ض��� blogsearch.google.cn ���ù���IPҲ����ˣ�
>
> http://www.google.com.hk/blogsearch?hl=zh-TW
> http://www.google.com/blogsearch?hl=zh-CN
> ����ˡ�
>
> һ�����а���˵�www.google.com.hk����ô�����У��Ҳ��ò��������ǻ���̨���ס�
>
> �ȸ������������������ۣ����Dz��ܼ�����Google.cn��������Ͻ���������顣�����ӽ������Ͽ�ʼ��������ֹͣ����Google.cn���������ϵ�������飬���� Google Search ����ҳ��������Google News����Ѷ��������Google Images ��ͼƬ������������Google.com.hk������������ϣ����ǽ��ṩδ�����ļ��������������
>
> �ҿ��������Ӧ���ڽ��죨���˽ڣ�����ź��ʣ�blogsearch.google.cn������������ûֹͣ�������ڽ���������顣��½��������������Ƶģ�Ͷ����������http://www.google.com.hk/blogsearch?hl=zh-CN�����Dz�ͻ�blogsearch.google.cn��
>
> "wanglei"<bwan...@gmail.com> wrote:
中国的法律解释,“剥夺”一般是指全面的取消,比如刑法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就是指剥夺包括
选举权、出版权、言论自由权等在内的全部政治权利……
>> 当然,这些条例的存在,倒是可以作为反驳或者质疑中国政府宣传的所谓“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有着充分表
>> 达自己观点的自由”的铁证(顺便一提的是,现在的宣传口径变成了“中国的互联网是开放的”了,而不谈
>> “自由”问题了,不知道是不是当局自己也感觉不好意思当众说瞎话了)……
>这样宣传好,确实没有屏蔽看国内的网,所以很开放
呵呵……
>> 如果要说这些条例有什么问题的话,比较典型的是公安部的那个《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
>> 法》,这个办法是97年发布的,而它的依据之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2005年变成了《中华人民共
>>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也有较大修改),而且它的不少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特别是我上一帖
>> 子提到的第五条的那个“查阅”和第五条下边那九项),存在过时和不适应当前环境的问题……
>>
>> BTW:最近几天网上热议的所谓“宜宾下载门”事件就是一个例证(相关新闻请用谷歌搜索,勿用百度):
>>
>> 下载黄图家中看,男子挨罚三千元
>> http://news.163.com/10/0323/09/62EV4R8C000146BB.html
>>
>> 男子下载黄片被罚3千元 当事人精神崩溃
>> http://news.sohu.com/20100325/n271080035.shtml
>可怜的人,让我想起北京的暂住证。想要办你随时都可以找到罪名,这恐怕也是以
>德治国的前提。就像基督教讲的,所有的人都圈在罪里,所以得救只能靠恩典而非
>律法,律法只是证明你有罪。政府也想扮演神的位置,你不管怎样都欠了,所以不
>管怎样都得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人民”
呵呵,反正我是对此无语,不过好消息是,在广大网民和媒体的关注下,那个公安局取消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理由是“适用法律不当”,据说公安局长上门道歉了,不知道这算什么,呵呵,我个人希望的是,人大或者国
务院能通过这个案例,审查一下那个公安部的97年的“办法”是不是该废止或者修改了,可惜……
可以说,如果排除政治上的因素以外(比如Google是否和美国政府达成了什么协议或者交易之类的),中国政府对于网络过滤的随
意性和不确定性才是Google对于中国的网络过滤最恼火的地方,因为这种有关部门一个通知甚至一个电话就随时更改的过滤策略让
Google无所适从:这意味着Google在中国要么采用单独的服务器群组,放弃它的全球部署,全球调度的技术策略;要么就得频繁
的、随时的在它全球所有的服务器上调整针对中国的过滤策略……而无论哪一个,都意味着Google要为中国市场投入大量的成本,
但是,这样的投入和它在中国市场上取得的收益是几乎不成比例的……
在 Sat, 27 Mar 2010 16:42:10 +0800 时, "Gaule" <goo@l.e> 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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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起来,就是说,提供了两条途径,一条是人大自己认为“条件成熟”了,直接制定法律,一条是国务院认为“条件
成熟”了,提请人大立法,从务实的角度上讲,这两条途径已经够了,尤其是前者,毕竟人大代表是可以提法律案的,
只要是认为“条件成熟”的人大代表足够多(获得足够数量的联署),一样是可以推进人大立法的,所以明晰的时间限
制相对而言,并不是太过于重要,而且有了时间限制,有可能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产生匆忙立法,导致严重的不完
善的情况……
>> 另外,其实如果细分的话,行政法规下边还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你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立法法全文:
>> http://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
>>
>> 你说的这个实际上并不成立,因为立法法里说到的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涉及信息过滤的所有互联网管理办
>> 法实际上顶多也只是涉及到对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限制”,而非剥夺(具体来说,这些管理办法只是限制公民通过
>> 互联网途径行使某些政治权利)……
>“限制”和“剥夺”又是一个模糊文字了,“限制”必然是“剥夺”了某些权利。法律要讲
>严谨的话,可以明确说“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全部剥夺”,但这种情况是很少的,因为
>“全部剥夺”,意味着完全将此公民与社会其他人隔绝,连跟狱卒说话都得禁止,所
>以此条的本意应该是“部分剥夺”也在内的。
全部剥夺的情况是很多的,比如刑法里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就是全部剥夺,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
剥夺政治权利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
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
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国法律的解释,对于剥夺的意思,就是指全部取消,而不是部分限制……
�� Fri, 26 Mar 2010 23:18:12 +0800 ʱ, "Gaule" <goo@l.e> 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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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ps.google.com�ڡ�������������й�IP�������ݹ��ˣ�ȴ���й�Ҫ��ɶ�������ˣ��Dz���̫�����ˣ�������Щ�Լ����ﶼ��ū�ı����У�ȴ���Ϸ���Ҫ��š���ū�����ѵ������Ϊ�й�������������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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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es" <moses...@gmail.com> wrote:
>> Google Groups �������������ȡ�����ķ�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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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就是,如果那条对临时立法权的限制中“剥夺”指的是刑法54条中列出的所有
权利的剥夺,那相当于说,国务院是可以出台部分剥夺比如只剥夺公民言论自由权
利的法规的。这当然可以为现在的互联网法规合理化,然而公然这样说,至少从面
子上会被人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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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 forfai 说的 "Re: Google到底违反了哪条中国法律?" 在某一分钟的第 18 秒被 Moses 所回复;
文件夹 ID 为 15276;
原帖 24 行共 2313 字节.
f> 海洋性的有陪审团,不知道作用大不了。
f> "Moses" <moses...@gmail.com> 写入消息
f> news:hofs1b$1p4$1...@speranza.aioe.org...
>> 应该是不会的, 案例是海洋法的基石之一, 除非是与更高的法律 (比如美国宪法修正案)
>> 有抵触才会改变吧...
>>
>> --
>> 楼上 Gaule 说的 "Re: Google到底违反了哪条中国法律?" 在某一分钟的第 40 秒被
>> Moses 所回复;
>> 文件夹 ID 为 19620;
>> 原帖 6 行共 1601 字节.
>>
G>>> 好像听过有些非常相似的案情,而判决结果差别很大,法律我外行,没认真查证过。
>>
G>>> "Moses" <moses...@gmail.com> wrote:
>>>> 一旦有先例可循, 就不能随意判决
>>>> 而大陆法系里同一条法律却可以做有可能做不同的解释~~
f> --- news://freenews.netfront.net/ - complaints: ne...@netfront.net ---
"Gaule" <goo@l.e> 写入消息 news:hokgfd$80s$1...@news.eternal-septembe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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