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建议修改人大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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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12, 2007, 11:04:36 PM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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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人大选举法

□姚立法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全国人大代表邓明义会前表示,她建议修改选举法,限制干部代表比例。此语一出,引起媒体和坊间的热烈关注。邓代表说,“既然大多数人大代表来自政府官员,很难想象这些代表能够很好地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

  邓代表说的很有道理。干部代表的比例过高确实是不争的事实,邓代表所了解的一个省的代表团,仅中直、省直机关和市长代表就占了一大半。另据有关数据表明,在全国人大代表中,从四届人大到九届人大,干部代表的数量同比增长了20%以上。众所周知,政府官员应当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是“运动员”的角色,运动员是不能同时担任裁判员的,“自己监督自己”违反了运动场的基本规则。

  那么,邓代表的建议可不可行呢?笔者认为,在实际选举中很难操作,不易保证。因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的,如果要保证干部代表不超过一定比例,选举委员会就可能人为干预选举过程,很可能造成指选、派选,势必要影响选举人自主行使选举权,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反而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

  况且,如果以60%的干部代表比例计算,全国五级人民代表大会共有250万人大代表,那么非干部代表还有100万。这100万非干部代表是否就一定能监督好政府官员呢?从现实情况看并不乐观,就以地方组织法中规定的“差额选举”一项来说,正职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权是各级人民代表的基本权利,县或乡两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就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资料显示,全国几乎都是等额选举。

  这说明,干部代表和非干部代表都未能行使好人民代表的权利,限制干部代表比例反而可能扭曲真正的选举。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干部代表所占的比例,而在于代表权利的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并且是否受到制约。靠贿选、指派等当上的非干部代表同样不能很真正监督“一府两院”。

  我建议邓代表修改其建议的内容,把修改选举法的重点放到保障选举人权利和完善选举程序等内容上。我国的选举法从1953年通过至今已修正过5次。5次修正都没有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过程——投票、计票程序等规定十分明晰,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没有规定不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更是没有赋予选举人的司法救济权。常言道,没有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因此,阻止选举人权利泡沫化、遏制选举组织违法却不负法律责任的情况是修改选举法的关键。

胡总书记说过多次,“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而合法、公正的选举是民主的基础,民主是在建立在选举文明基础上的,规范、公开、平等、公正的选举是选举文明的要素,这些都有赖于选举制度的改进及法律的完善。(作者系湖北潜江市实验小学职工。从1987年开始,他以普通公民身份,自荐竞选潜江市人大代表,终在1999年当选为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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