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宗教事务条例草案(送审稿)》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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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Feng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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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16, 7:46:55 AM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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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7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投送方式见:http://www.gov.cn/xinwen/2016-09/08/content_5106225.htm
不过,法制办、国宗局、新华社等政府网站上似乎找不到“送审稿”的全部内容。
所幸,一些非政府网站贴出了全文内容,比如: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1732816-1.shtml

今闻,一些律师、牧师、信教公民和一位宗教学者,认为“送审稿”属于违法立规,因此共同联署建议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

相信很多学者也在关注条例的修订情况。作为宗教研究学者群,本群欢迎学者表达各自观点,也欢迎参与了“送审稿”撰写的人们提出说明或回应。

关于解释宪法第三十六、八十九条的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24位中国公民,有执业律师、教会教牧人员、宗教研究学者、信教公民。长期以来,我们十分关注中国的宗教法治化进程,关注政府如何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01697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基于学理、法理和《宗教事务条例》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认为该送审稿中涉及宪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宪法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上问题不清楚,则制定和修改《宗教事务条例》的合宪性合法性将存在疑问。为此,我们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特提出解释宪法的建议。

由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这是涉及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范围。送审稿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直接援引宪法第三十六条。送审稿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也是直接援引宪法第三十六条。

然而,无论是近年来的政策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明确、直接和公开地对下列概念进行具体解释,导致了在涉及宗教管理的政策实施和司法实践中执法者与信教公民因对基本概念的不同理解而出现诸多矛盾甚至激烈冲突,造成部分信教公民认为其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这些需要解释阐明的概念术语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宗教及信仰的界定。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确定宗教与非宗教,以及宗教与信仰之间的关系。

2、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宗教信仰自由是否包括了宗教自由和(或)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与其他自由之间的关系?

3、宗教自由是否包括信教人群在集体礼拜、设立宗教场所、使用宗教标识、出版宗教书籍、传播宗教信仰等宗教实践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是否包括父母有按照自己的宗教信仰教导子女或为子女选择宗教信仰教育的自由?

5、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含义。何为正常的宗教活动?何为非正常的宗教活动?二者之间划分的标准有哪些?

同时,如上所述,由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多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为此,需要解释宪法第八十九条中有关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是否包含制定涉及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权利的行政法规。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解释宪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第三款“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含义。

二、解释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根据宪法哪条、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国务院行使制定涉及“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政法规的职权。

三、未解释之前,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暂停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建议人:

李贵生 男,汉族,出生于19604月,贵州人,贵州律师 电话13985500061

杨兴权 男,汉族,出生于19691月,辽宁人,北京律师 电话18600895279

张培鸿 男,汉族,出生于19724月,云南人,上海律师 电话 18621380168

萧云阳 男,汉族,出生于196411月,贵州人,贵州律师 电话13984387856

陈建刚 男,汉族,出生于19793月,山东人,北京律师 电话 13911174953

雷小冬 男,汉族,出生于197512月,陕西人,陕西律师电话13379080227

夏  钧 男,汉族,出生于19528月,黑龙江人,广东律师,电话001-510-3666288

李晓明 男,蒙古族,生于19898,内蒙人,北京律师,电话13681218964

范标文男,汉族,出生于19724月,江西人,广东律师,电话 15889635216

  黎 女,汉族,出生于19483,浙江人,上海律师,电话17740884807

邓庆高男,汉族,出生于19852,江西人,福建律师,电话15080334144

熊万里男,汉族,出生于19884,重庆人,上海律师,电话13371822350

张坦 男,汉族,出生于19544月,贵州人,信教公民,电话 13595175019

唐伯虎男,汉族,出生于195310月,上海人,教会长老,电话18116235832

李鹏 男,汉族,出生于197810, 河南人, 牧师,电话 13724473938

苏天富男,汉族,出生于19757月,贵州人,牧师,电话 15885053034

  勇 男,汉族,出生于19653,湖北人, 传道人,电话13907624525

王震静男,汉族,出生于198311,浙江人,信教公民,电话15988774366

张志鹏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南京居民,大学教师,宗教研究者,电话13851920172

  怡 男,汉族,出生于19736,四川成都人,牧师,电话 18908033139

张春雷男,汉族,出生于19641, 贵州人,传道人,电话17784801517

王华生男,汉族,出生于19561, 四川成都人,牧师,电话13908019503

  强 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 四川人成都人,牧师,电话13808026737

董建林男,汉族,出生于1964,陕西人,大公教会主教,电话13384909331

 

 

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Yang, Feng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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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16, 7:57:54 AM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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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五位执业律师,寄信给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习近平主席在今年四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去年七月二十三日在第十期宗教工作论坛上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提出要求。他表示,《宗教事务条例》是宗教法制建设中的标志性进展,它首次以具有法律文件性质的条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让我国的宗教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并开始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我们认为,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立法首先必须程序合法,依宪依法,否则源头不合法,执行起来会阻力重重,无法达到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之目的。认真阅读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发现存在是否合宪、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诸多问题,本着回应贵办征求意见之意,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宗教信仰自由事务,事关数亿人的权利,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依情依理依法,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据《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即便《立法法》第八条列举的十一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中,没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但第十一项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是否包括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解释。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显然不合适。
二、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无权制定和修改《宗教事务条例》
1、 国务院是行政机关,没有立法权,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才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制定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修订草案》第一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但没有说明根据的是宪法哪一条,“有关法律”是哪部法律。如果是立法法,必须说明是立法法哪一条。
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 范围:“(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比较抽象、笼统。而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规定在宪法三十六条,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权之一,没理由不由人大立法保护。如果认为制定涉及宗教信仰自由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依法也须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依据《立法法》第十条,须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待条件成熟,由国务院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法律的意见。
三、国家宗教局无权起草宗教事务条例以及“修订草案”
《立法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而《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即便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解释“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该由立法机关立法,也没有解释该项权利是《立法法》所说的“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但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专门规定的权利,不可谓不重要吧,最低也应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
四、即便不论国务院有权无权制定,也不论宗教局是否有权起草。现在由宗教局起草、国务院法制办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的方式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立法程序。
1、《立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宗教事务条例,是当下唯一一部涉及宗教信仰的行政法规,事关数亿公民的权利,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非常重要非常专业,应该开门立法,吸收宗教专家学者、宗教信仰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起草工作,而不是部门起草。
2、《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国家宗教局在起草这份修订草案时,是否听取了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社会公众不得而知。《立法法》规定首先采取当面的方式,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能够让各方充分的把观点意见说明说透。而不是网上、书面提出意见的方式。
3、《立法法》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从国务院官方网站看这次的修订草案,从原来的48条,增加到72条,增加了大量的内容。但未见草案的说明,以及起草过程中有哪些重大的分歧意见,如何协调处理的。
五、专用术语概念不清楚
《立法法》第六条第二款“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本草案中多处规范不明确、具体、不具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1、修订草案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怎么叫合法、非法、极端、渗透?
传播巴哈伊、摩门教、妈祖等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之外的宗教或信仰算合法还是非法?
2、修订草案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何为正常的宗教活动?何为非常的宗教活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后再议。
3、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条件的含义是什么?房主把房屋出租给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非临时活动地点,承租人从事了宗教活动,难道房主将受到警告、没收租金、罚款?这是否违反了物权法,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这样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
六、创设行政许可,违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1、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这是部门创设行政许可,违犯了行政许可法。现实中大量的家庭教会,不与“三自”教会来往,绝不可能通过“三自”教会申请宗教活动场所。如果这样规定,大量的家庭教会面临非法。习近平主席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坚持政教分离原则,这样的规定背离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建议取消。
2、条例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没有法律依据,三五个人在自己家里,敬拜神佛,政府有什么必要禁止。这不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建议取消。
3、条例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办理。”建筑物(包括寺官教堂)的新建改建,属于规划、建设行政部门的事务,与宗教事务部门无关。建议取消。
4、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公民申请、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宗教团体、乡及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决定批准与否。怎么征求意见,后三者如何回复,根据什么回复,无法执行。这条违反行政许可法且不具可执行性,建议取消。
5、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未取得或者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取得,“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分布于全国、大量存在的家庭教会,其教职人员均由信教人员自己决定,如该条通过,全部家庭教会的教职人员均为非法从事宗教活动。修订草案这样的限制,没有法律设定的依据,不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而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建议取消。
6、第四十一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这样的禁止条款,没有法律设定的依据,不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而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建议取消。
7、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此条规定是没有法律设定的许可,是宗教事务部门自设行政许可,建议取消。
8、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不得附带条件,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此条规定没有法律设定,违反行《政许可法》,自设行政许可,建议取消。
9、第六十七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吊销其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文化、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建议取消三十六条第四款、四十一条,本条没有存在的必要,建议取消。
因水平能力有限,以上意见,会有不当之处,我们愿意与草案起草部门逐条讨论、辩论。
提交人:
李贵生,执业律师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6号宇利广场十楼 电话13985500061
杨兴权,执业律师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3-118,电话18600895279
张培鸿,执业律师 通讯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6号13楼C座 电话18621380168
雷小冬,执业律师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和路2号方圆工贸三楼 电话13379080227
范标文,执业律师 通讯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大沙地东258号3楼 电话 15889635216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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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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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16, 11:48:29 PM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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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五教三方”回应之分析

 

 

201697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经各种媒介传播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一些律师、牧师、信教公民和一位宗教学者,认为“送审稿”属于违法立规,因此共同联署建议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但是考察网络各方观点,五教三方(第一方:佛道教,第二方:天基教,第三方:伊教)对这一草案显示出明显的差异性特征。佛、道、伊教对于草案基本无视,而天、基教则反应甚为激烈,并质疑草案的“合法性”问题。为什么各宗教对草案有如此不同的反应,本文将试图进行分析梳理。

 

首先,佛、道教。对于佛道教来说,新草案对于佛道过度商业,借教敛财,假僧道诈骗现象进行了禁止,严格限制了佛道界宗教活动的商业化趋势。佛道界对草案内容没有过分异议,至少在公开媒体没有特别反对的意见。这种现象存在三种可能,一是佛道界认可政策与法规的限制,对自身行为有反省,对不正常的宗教活动有改进之意愿;二是佛道界不认为草案的修订对其现有的行为会产生影响,即使草案通过,对其来说只是形式而已,其依然会借教敛财,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三是佛道界深悟中国政治之道,所谓枪打出头鸟,政治试金石,草案征集只是政府对宗教界的一种试探,谁敢有不同意见,小心秋后算账,所以明哲保身,沉默不语。以上三点可能是佛道界不回应的原因。

 

其次,伊教。在伊斯兰教学界、教界、政界、民众之中,宗教条例草案一石入水,没有半点浪花,着实让人感慨,不知是伊斯兰教界对政府的“忠心”还是对政府的“心死”?草案中关于伊斯兰教的可能会涉及宗教团体与宗教场所关系的重新分配问题,以及网络恶意攻击伊斯兰教要进行惩戒的问题。这些与伊教界各方密切相关,但不论支持或反对,都不见其有半点意见。没反应有时也确实不是正常现象。抑或是宣传不到位,视而不见?但是从前段时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案”征集意见来说,其反应又是激烈的,倒不是伊斯兰各届对政府的草案有激烈反应,而是对对政府草案有意见的习五一之流的意见反应剧烈。两相比照,伊斯兰各届对政府的慎言与对个体的反击,表现出伊各届对政府的忠心与自身游离在世事之外的状态。分析如下:一是伊教各届认可政府的条例草案,不认为新草案会对自己产生什么影响,所以默默支持,没有意见;二是伊教各届本着不参政的传统,只要是政府发起的,就无条件支持,这也表现了其本身的“忠君”思想仍然占主流,对党和政府的民族宗教政策充分信任与支持,相反,西方的宪政思想,对政府提意见等做法对伊教各届影响不深;三是伊教各届深受历史与现实中伊教境遇的影响,时刻反思与自省,低调行事,唯恐招来大祸;四是对习五一之流的反击,表现出伊教自保与免受攻击的底线不可触碰。

 

最后,天、基教。本次草案引起基督教界的强烈反应,尤其涉及家庭教会问题。新草案规定了家庭教会依法登记,以及宗教场所归属宗教团体的方案,是基教各届质疑的主要内容。同时,基教维权律师及宗教职业者、教众、学界,都在网络平台公布了自己对草案的不满之意,而且对草案提出者“国家宗教局”的立法身份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并组织相关人员数十人以“抗议信”的形式正式提交上级机关进行审议。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可归结为:一是基督教界存在“两头信众”模式,一头为高级知识分子,另一头为社会底层“三多”(文盲、老人、妇女),本次草案征集意见,作为高级知识分子的教众发挥了主导作用,他们有能力,有知识,也有意愿完成审议并提出切实的意见,并且以法律为名,进行“维权”运动;二是对于新草案,基督教界感受到对家庭教会的“限制”与“打击”尤甚,对宗教自由与自身权利“打压”过多,感到自身活动受限严重,于是以“宗教法治”为工具,通过法律程序提出意见,维护自身利益与政府进行博弈;三是基督教界深受西方影响,一方面在维护权益上得到西方舆论支持,另一方面受宪政思维影响,积极表达自身诉求,对政府公共政策敢于提出意见,同时联系到近期拆教堂、抓维权律师等事件,基督教各界对自身命运的担忧更强烈,所以回应也越激烈。

 

从提意见本身来说,它是促进法规完善的方式。“没意见”也不正常,“意见”过多也是不正常的。因为行政化管理体制的传统,对法治社会的责任与义务观还没有在广大民众中建立;同时,宗教法规的设立,关系到中国五大宗教的切身利益,而各宗教不同的特点、历史传统与现实状况,都需要法规的全局性把握。如何在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管理宗教,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关于宗教的法治建设能否解决目前宗教的问题?都是值得调适与探索新方向。

 

                                              王超

                                     2016921




-----原始邮件-----
发件人:"Yang, Fenggang" <fy...@purdue.edu>
发送时间:2016-09-20 19:57:42 (星期二)
收件人: "chine...@googlegroups.com" <chine...@googlegroup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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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Re: [ChineseSSSR] 对《宗教事务条例草案(送审稿)》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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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

陕西师范大学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199号 710062

wang...@snnu.edu.cn

13991213104

Yang, Feng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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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2, 2016, 10:06:46 AM9/22/16
to chine...@googlegroups.com
体制内学者和机构参与到这个讨论之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将是否回应、如何回应?拭目以待。

“法律出版社”公众号今天(2016年9月22日)发表24位公民释宪建议书。

二十四位公民(律师、教牧、学者、信众)关于解释宪法第36、89条的建议书

2016-09-22 李贵生等 法律出版社

2016年9月7日下午5点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号召“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下文为李贵生、杨兴权、张培鸿、雷小冬、范标文等公民执笔撰写的分别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关于解释宪法第三十六条、八十九条的建议书》(全文)和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全文)两篇建言稿,现经本文执笔人之一的李贵生律师授权发布于此。亦欢迎律界同仁们就本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该《草案(送审稿)》直抒胸臆,发表你的观点和见解。

关于解释宪法第三十六、八十九条的建议书

执笔人丨李贵生、杨兴权、张培鸿、肖云阳、陈建刚等


《十二公民》剧照


 本文仅代表原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法律出版社立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 24 位中国公民,有执业律师、教会教牧人员、宗教研究学者、信教公民。长期以来,我们十分关注中国的宗教法治化进程,关注政府如何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016 年 9 月 7 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全文详见文末附录——编者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基于学理法理《宗教事务条例》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认为:

该送审稿中涉及宪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宪法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上问题不清楚,则制定和修改《宗教事务条例》的合宪性合法性将存在疑问。


为此,我们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和宪法第六十七条: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特提出解释宪法的建议。


由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条规定:

法条链接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这是涉及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范围。送审稿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直接援引宪法第三十六条。送审稿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也是直接援引宪法第三十六条。

 

然而,无论是近年来的政策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明确、直接和公开地对下列概念进行具体解释,导致了在涉及宗教管理的政策实施和司法实践中执法者与信教公民因对基本概念的不同理解而出现诸多矛盾甚至激烈冲突,造成部分信教公民认为其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这些需要解释阐明的概念术语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宗教及信仰的界定。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确定宗教与非宗教,以及宗教与信仰之间的关系。

 

2、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宗教信仰自由是否包括了宗教自由和(或)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与其他自由之间的关系?

 

3、宗教自由是否包括信教人群在集体礼拜、设立宗教场所、使用宗教标识、出版宗教书籍、传播宗教信仰等宗教实践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是否包括父母有按照自己的宗教信仰教导子女或为子女选择宗教信仰教育的自由?

 

5、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含义。何为正常的宗教活动?何为非正常的宗教活动?二者之间划分的标准有哪些?

 

同时,如上所述,由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多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为此,需要解释宪法第八十九条中有关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是否包含制定涉及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权利的行政法规。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解释宪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第三款“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含义。

 

二、解释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根据宪法哪条、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国务院行使制定涉及“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政法规的职权。

 

三、未解释之前,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暂停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建议人:

李贵生 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4月,贵州人,贵州律师 电话13985500061

杨兴权 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月,辽宁人,北京律师 电话18600895279

张培鸿 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4月,云南人,上海律师 电话 18621380168

萧云阳 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1月,贵州人,贵州律师 电话13984387856

陈建刚 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3月,山东人,北京律师 电话 13911174953

雷小冬 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12月,陕西人,陕西律师电话13379080227

夏  钧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8月,黑龙江人,广东律师,电话001-510-3666288

李晓明 男,蒙古族,生于1989年8月,内蒙人,北京律师,电话13681218964

范标文 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4月,江西人,广东律师,电话15889635216 

项  黎女,汉族,出生于1948年3月,浙江人,上海律师,电话17740884807

邓庆高 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2月,江西人,福建律师,电话15080334144

熊万里 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4月,重庆人,上海律师,电话13371822350

张 坦 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4月,贵州人,信教公民,电话 13595175019

唐伯虎 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10月,上海人,教会长老,电话18116235832

李 鹏 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10月, 河南人, 牧师,电话 13724473938

苏天富 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7月,贵州人,牧师,电话 15885053034

王  勇 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3月,湖北人,传道人,电话13907624525

王震静 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1月,浙江人,信教公民,电话15988774366

张志鹏 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南京居民,大学教师,宗教研究者,电话13851920172

王  怡 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6月,四川成都人,牧师,电话18908033139

张春雷 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月, 贵州人,传道人,电话17784801517

王华生 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1月, 四川成都人,牧师,电话13908019503

彭  强 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四川成都人,牧师,电话13808026737 

董建林 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陕西人,大公教会主教,电话13384909331


2016年9月20日



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的意见和建议

执笔人丨李贵生、杨兴权、张培鸿、雷小冬、范标文


《十二公民》剧照


 本文仅代表原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法律出版社立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习近平主席在今年四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

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去年七月二十三日在第十期宗教工作论坛上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提出要求。他表示:

《宗教事务条例》是宗教法制建设中的标志性进展,它首次以具有法律文件性质的条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让我国的宗教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并开始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我们认为,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立法首先必须程序合法,依宪依法,否则源头不合法,执行起来会阻力重重,无法达到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之目的。认真阅读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发现存在是否合宪、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诸多问题,本着回应贵办征求意见之意,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宗教信仰自由事务,事关数亿人的权利,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依情依理依法,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八条: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依据《立法法》第七条: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即便《立法法》第八条列举的十一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中,没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但第十一项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是否包括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解释。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显然不合适。


二、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无权制定和修改《宗教事务条例》。

1、 国务院是行政机关,没有立法权,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才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制定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修订草案》第一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但没有说明根据的是宪法哪一条,“有关法律”是哪部法律。如果是立法法,必须说明是立法法哪一条。


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范围

法条链接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比较抽象、笼统。而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法条链接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规定在宪法三十六条,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权之一,没理由不由人大立法保护。如果认为制定涉及宗教信仰自由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依法也须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依据《立法法》第十条,须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待条件成熟,由国务院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法律的意见。


三、国家宗教局无权起草宗教事务条例以及“修订草案”


《立法法》第二条:

法条链接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而《立法法》第六十七条:


法条链接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即便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解释“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该由立法机关立法,也没有解释该项权利是《立法法》所说的“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但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专门规定的权利,不可谓不重要吧,最低也应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


四、即便不论国务院有权无权制定,也不论宗教局是否有权起草。现在由宗教局起草、国务院法制办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的方式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立法程序。


1、《立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法条链接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宗教事务条例,是当下唯一一部涉及宗教信仰的行政法规,事关数亿公民的权利,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非常重要非常专业,应该开门立法,吸收宗教专家学者、宗教信仰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起草工作,而不是部门起草。


2、《立法法》第六十七条:

法条链接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国家宗教局在起草这份修订草案时,是否听取了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社会公众不得而知。《立法法》规定首先采取当面的方式,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能够让各方充分的把观点意见说明说透。而不是网上、书面提出意见的方式。


3、《立法法》第五十四条:

法条链接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从国务院官方网站看这次的修订草案,从原来的48条,增加到72条,增加了大量的内容。但未见草案的说明,以及起草过程中有哪些重大的分歧意见,如何协调处理的。


五、专用术语概念不清楚

《立法法》第六条第二款“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本草案中多处规范不明确、具体、不具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1、修订草案第三条:

法条链接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怎么叫合法、非法、极端、渗透?


传播巴哈伊、摩门教、妈祖等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之外的宗教或信仰算合法还是非法?


2、修订草案第四条:

法条链接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何为正常的宗教活动?何为非常的宗教活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后再议。


3、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

法条链接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条件的含义是什么?房主把房屋出租给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非临时活动地点,承租人从事了宗教活动,难道房主将受到警告、没收租金、罚款?这是否违反了物权法,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这样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


六、创设行政许可,违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

法条链接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法条链接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1、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

法条链接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这是部门创设行政许可,违犯了行政许可法。现实中大量的家庭教会,不与“三自”教会来往,绝不可能通过“三自”教会申请宗教活动场所。如果这样规定,大量的家庭教会面临非法。习近平主席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坚持政教分离原则,这样的规定背离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建议取消。


2、条例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法条链接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没有法律依据,三五个人在自己家里,敬拜神佛,政府有什么必要禁止。这不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建议取消。


3、条例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法条链接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建筑物(包括寺官教堂)的新建改建,属于规划、建设行政部门的事务,与宗教事务部门无关。建议取消。


4、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

法条链接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公民申请、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宗教团体、乡及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决定批准与否。怎么征求意见,后三者如何回复,根据什么回复,无法执行。这条违反行政许可法且不具可执行性,建议取消。


5、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法条链接


“未取得或者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取得,“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分布于全国、大量存在的家庭教会,其教职人员均由信教人员自己决定,如该条通过,全部家庭教会的教职人员均为非法从事宗教活动。修订草案这样的限制,没有法律设定的依据,不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而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建议取消。


6、第四十一条:

法条链接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这样的禁止条款,没有法律设定的依据,不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而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建议取消。


7、第四十七条:

法条链接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此条规定是没有法律设定的许可,是宗教事务部门自设行政许可,建议取消。


8、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法条链接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不得附带条件,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此条规定没有法律设定,违反行《政许可法》,自设行政许可,建议取消。


9、第六十七条:

法条链接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吊销其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文化、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建议取消三十六条第四款、四十一条,本条没有存在的必要,建议取消。


因水平能力有限,以上意见,会有不当之处,我们愿意与草案起草部门逐条讨论、辩论。


提交人:

李贵生,执业律师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6号宇利广场十楼 电话13985500061

杨兴权,执业律师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3-118,电话18600895279

张培鸿,执业律师 通讯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6号13楼C座 电话18621380168

雷小冬,执业律师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和路2号方圆工贸三楼 电话13379080227

范标文,执业律师 通讯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大沙地东258号3楼 电话 15889635216


2016年9月19日



附录:《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全文下载 提取码:6433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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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Fenggang

unread,
Sep 23, 2016, 12:16:15 AM9/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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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位律师提出意见:

张圣隆律师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公民意见 

2016-09-23 长沙 张圣隆律师 张圣隆律师

(版权声明:本文系作者原创,转载或摘抄请注明出处)


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

公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位普通的执业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局向贵机构报送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如下:

        此次修订稿,与现行的《宗教事务条例》相比,除其他条文条文有修订外,还专门新增了第六章关于“宗教活动”的规定,其中,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是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的规定。第六章第四十四条是对禁止在国民教育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另外,在第八章关于“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和该章第六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在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短短两个条款共两个句子中,对公民的宗教活动进行了四个地点和四种行为的禁止和限制。现本人对上述两条款及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发表意见如下:

       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相对应的处罚条款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一)不符合宪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由此宪法条文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是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从积极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从消极方面看,宗教信仰不得被强制、不得被歧视,任何人亦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抛开宪法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积极面不论,单从该条文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消极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公民只要不是利用宗教从事违法犯罪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其宗教信仰自由及其活动就应该是要得到保障的。所以,《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

       (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笔者从国家宗教事务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开”一栏关于“中国宗教概况”的介绍中看到了如下表述:“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官方网站的统计的数据实际,再加上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继续,中国的宗教徒人数只有可能是不断增长的。如此众多的信徒,加上不同的教义、宗教行为和宗教传统,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是不可能有效地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和按照规定的时间实践其宗教信仰自由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设定,显然没有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义务,同时,该两条款相对应的处罚条款也没有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会使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干扰。所以,《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笔者认为,公民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显然不是仅局限在宗教本身的范畴和领域,例如公民互相交流研读《圣经》、《金刚经》等宗教甚至是可以归类为文学读物的学习笔记,开展对《圣经》、《金刚经》等著作的学习培训等,均会涉及知识产权等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再例如,根据常识可以知道,宗教是劝人为善的,为了在苦难或困难中的信教或者不信教的公民等自然人甚至动物得到及时地救助或帮助,宗教性的捐献是经常会发生的,这些捐献显然会涉及到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另外,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欧洲等地多数是信仰基督教的国家,西亚和中亚等国家多数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东南亚等国家则多数是信仰佛教的国家,即便是我国的港澳台等地区,信教群众或有宗教背景的组织或机构也非常地多。组织公民出境旅游参加学术讨论、教育培训、哪怕是商务会议、游览参观等,都避免不了参加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会与宗教扯上关系,而上述这些活动本身有时仅是公民的民商事活动,是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所以,《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一条及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显然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

        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由此条文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是从宏观和制度上对教育与宗教的分离进行了规定,而且禁止的仅仅是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该条款对组织和个人的动机、目的、造成的社会影响等都做出了规定,目的是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而《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国民教育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但笔者认为,在国民教育学校里,肯定是有信仰宗教的公民的,在该公民正常信仰宗教而不是利用宗教,或者即使是动机和目的无法判明的情况下,只要该公民没有达到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程度,在国民教育学校中实践其宗教信仰自由的活动都应得到保障。所以,《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四条及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

       (三)不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现阶段,国家对于宗教的方针政策是依法“引导”、“促进”、“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禁止”或“管制”。习近平主席在2016年4月22日至23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导”应该是我们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态度,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我们就能够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另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时强调,“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习近平主席的讲话和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宗教的方针政策可以看出,现阶段,国家对于宗教的方针政策是依法“引导”、“促进”、“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禁止”或“管制”。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短短两个条款共两个句子中,对公民的宗教活动进行了四个地点和四种行为的禁止和限制,这显然是不符合现阶段国家对于宗教的方针政策的。

 

        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相对应的处罚条款不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一)不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一条没有对宗教活动、宗教性的捐献、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进行明确、具体的定义,如前所述,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的捐献、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势必会与民事活动或民事行为相重叠,公民在遵守《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两条文时,会容易无所适从,从而难以有效遵守。同时,权力机关在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时,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是不明确、不具体,且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不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虽然在第四十条对集体宗教活动(但没有定义几个人才构成集体,非集体又是多少人)有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在对公民的宗教活动、宗教性捐献等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并没有对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有任何规定

 

       众所周知,伟大的中国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是一位基督教信仰者,此外,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基督教等不同宗教的众多信徒为近现代中国及世界的发展做出了许多积极贡献。综上所述,本人希望贵机构能正确处理本公民的意见并做出相应调整,同时也希望贵机构严格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正确处理其他公民特别是信教公民对于本次《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实现该条例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的立法目的。

 

                    湖南长沙公民、执业律师:张圣隆

                      联系电话:13574880949

                  电子邮箱:lawyer...@foxmail.com

 

 

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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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Fenggang

unread,
Sep 23, 2016, 5:01:11 AM9/23/16
to chine...@googlegroups.com
一位穆斯林阿訇的意见:

李云飞就《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给国务院的提议,请支持 

2016-09-23 中穆网

编者按:近日,李云飞阿訇就《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相关意见。此前,中穆网曾发过 国务院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就一个月 一文,提示穆斯林应该重视并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从9月7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还有不到两周时间就截止了。李云飞阿訇的意见,应该是目前为止穆斯林群体中最深入和专业的了,但不知道是否是唯一的提议,而作为普通网友的我们,转发就是参与和支持。

相关链接: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通知页面截图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惠鉴:


关于国家宗教局报送贵办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如下:


在《草案》增订的九章七十四条中,设定了二十九类审批事项和十一项处罚权,这违反了宪法三十六条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之条款。宪法三十六条所确立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并非是宪法授予的,更不是政府能够审批的。建国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授权创制宪法并明确宗教信仰自由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让政府履行保障职责而绝非限制。


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凡制定与宗教信仰自由有关的行政法规,均不能妨碍宪法确立的公民的这一自由。行政机关对宗教事务的监管是监督和备案,即履行对宗教自由的保障义务;无权审批,更无权处罚。相关犯罪行为及安全问题,属公安机关职责范畴,行政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国务院及其直属机构国家宗教事务局,不但未履行其保障义务,反而在《草案》中强化了自己审批否决的权力,使《宗教事务条例》变成“管制条例”。


国务院是国家行政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凡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必须有宪法和法律根据及立法机关的授权(见宪法八十九条)。尽管《草案》开宗明义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但并未详细列出具体条款。宪法三十六条确立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五十八条)并未就这一重要权利制定过保护性的法律,比如“宗教法”,所以《草案》并无法律依据,仅有宪法尚未司法化的宗教自由的精神。在此情形下,行政机关要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就必须有立法机关的授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授权国务院及其直属机构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行政法规,需要划定范围,并且是基于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之权利的保障来划定,而不是限制。《草案》必须列出立法机关的授权范围,然后依据其权限来制定行政法规。如果没有法律根据也无立法机关授权,《宗教事务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就无法可依。显然,《草案》存在执法机关自己立法自己执行的问题,这将导致行政权限的绝对化。


《草案》指“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三条),应由立法机关参照宪法三十六条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对宗教的“合法”、“非法”、“极端”、“渗透”和“犯罪”作出明确定义。


《草案》指“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首先无法可依,其次应由立法机关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做出明确定义,告诉我们什么“正常”什么“不正常”。显然,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将拒绝立法机关做出这类定义。


《草案》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条),其中“利用宗教”的措辞,就如通常所言之“披着宗教的外衣”、“打着宗教的旗号”,显然不是宗教,而是个人行为;个人行为就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不应该出现在《草案》中。


《草案》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管理宗教事务”(第六条),违背“政教分离”原则。新近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这种表述是正确的,但与之对应的应该是政府也要退出宗教领域,对宗教无为而治、顺其自然。政府不能一方面让宗教离开自己,一方面又抓住宗教不放。


《草案》将宗教置于其所表述的“宗教团体”之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外几乎没有空间。我国《宪法》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但至今并无一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国务院在一九九八年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三条),所以它是审查制度而非登记制度,这意味着只有亲政府的团体才有可能被批准成立。这强化了“宗教团体”的官方色彩,违背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


《草案》赋予这类宗教团体“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宗教教务,制定宗教教规制度并督促落实”、“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开展宗教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第八条)的权限,并规定“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第十一条),“宗教院校实行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办的宗教院校以外、学制在3个月以上、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使政府通过“宗教团体”进入宗教教义、教育等文化思想领域,使宗教丧失其自主性,这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


《草案》规定宗教院校由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并设定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六)布局合理”(第十三条)。世界各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共同表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十六条)。每个族群,每个宗教团体,都有权通过教育的形式将其思想、文化传统代代相传。这是基本人权。政府经办的学校,必须施行政教分离,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在宗教上保持中立。但民间和宗教团体也有创办学校的自由,政府无权干涉、审批及对其设定条件。政府参与宗教团体开办学校,无论是限制还是资助,都违背政教分离原则。


《草案》中使用了“宗教极端主义”的表述(第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宗教极端主义”并不是一个反映社会过程或事物的概念,只是一个包含“宗教”、“极端”和“主义”的组合词。“极端主义”就字面而言指的是在某事物上追求极致,用于宗教信仰则是虔诚,与“宗教极端主义”在使用中想要表达的恐怖主义和暴力的现象不符。尤其是当“极端主义”被当今政治语境赋予贬义后,更不能与作为信仰的宗教组合在一起。无论宗教信仰者如何虔诚,只要他没有侵犯别人的权利,这种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我国并无一部法律使用“宗教极端主义”,国际社会也没有这个说法。类似的提法是“激进主义”(Radicalism),它在十八、十九世纪的欧洲的时代语境中偏向“政治自由主义”,但在宗教上的激进主义一般指的是“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ism)。“原教旨主义”本是个基督教社会的概念,指的是保守的基督徒,他们相信《圣经》的真确无误。“原教旨主义”就其“保守”的含义而言,可以被用作任何领域,如政治、经济和文化。今天也有人把“原教旨主义”用于“保守”的穆斯林,但只要一个人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这种“保守”就是个人的信仰自由,他人及政府无权干涉。“宗教极端主义”曾存在于某地方政府的《宗教事务条例》中,因为没有法律定义,使政府部门在处理宗教问题时拥有了绝对的裁量权,发生了大量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权利的事情。《草案》不仅未纠正其下属机构的这一错误表述,反而不假思索地引用,建议立即删除。


《草案》最令人遗憾之处是政府未尽到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义务,尤其是针对政府部门出现的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权利的问题增设保护性条款予以纠正,相反,却增加了更多的审批事项和处罚权。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缺乏“法治”观念。行政管理是建国初期计划经济、阶级斗争时期的办法,就是对每个社会领域设一个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依靠行政命令来处理问题。文革后国家开始走法治道路,在很多领域都依据宪法制定了法律,然而宗教却仍在依靠行政命令管理。一九九一年的“六号文件”就提出“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当时国家宗教事务局报送了《关于宗教立法体系和“八五”期间宗教立法项目的设想》,多年来很多有识之士也在为我国在现有体制下出台一部保障国民宗教信仰权利的“宗教法”建言献策,但事到如今,宗教事务却仍在原地踏步。


不仅是在原地踏步,而且愈加背离宗教自由之宪法精神。虽然没有任何制度能够完美无缺,但应日臻完善,有过必悛,而不是拉倒车,不断增加审批事项。这与本届政府“简政放权”、“施政为民”的施政原则背道而驰。习仲勋在一九八五年四月关于落实宗教政策的讲话中说:“不少同志在执行宗教政策上缺乏全局观点和政策观点,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只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利害得失考虑和处理问题。”就在九月三日,习近平主席向国际社会公开表态说:“中国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人权,依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这一切未能体现在《草案》中。此次国务院就《草案》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自上而下打开了一个接纳民意的缺口,本人法学知识浅陋,惟愿中国宗教状况能借此得到改善。

 

专此布达

 

山东德州阿訇

李云飞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记得截至时间是2016年10月7日前。同时请转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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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留言

  • 夕颜
    写的太好了,愿安拉援助,让我们每一个穆斯林公民都能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权。 

    4小时前 

  • 小帅·伊玛
    更正:此次国务院就《草案》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自上而下打开了一个接纳民意的窗口,本人法学知识浅陋,惟愿中国宗教状况能借此得到改善。 

    3小时前 

  • 壹世欢颜沁人心
    希望政府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公平,公正的体现宪法精神。 

    3小时前 

  • 昆仑山
    支持李云飞先生的提议,他是宗教管理更加规范受则而不是以领导者个人的思想为指导。 

    3小时前 

  • 罗阳
    我转发,我支持 

    4小时前 

  • 马梦林
    阿米乃!支持

    4小时前 

  • Lisa~yin*
    支持,支持,宗教信仰自由,也应该得到保障,希望国家能够重视。 

    3小时前 

  • 珠玛
    全民心声,转发支持! 

    3小时前 

  • 🕌纯洁的🌴信仰🕋
    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小时前 

  • 华绪民
    写的真棒,宗教事务就该为信仰自由提供保障,不是管理信仰自由。支持! 

    2小时前 

  • 伊穆LOVE飞歌
    支持,爱国爱教, 

    2小时前 

  • 杨阳
    力挺 

    2小时前 

  • 未设置
    给李阿訇点赞 给中穆网点赞 

    1小时前 

  • 真心真意
    希望国家的宪法和实际相结合,也希望上下言行一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1小时前 

  • 一心向善
    支持李云飞阿訇的议建 

    1小时前 

  • 马国明
    宗教信仰与否,跟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权势无关系,这才是真正的信仰自由。 

    2小时前 

  • 阳光
    希望没有民族歧视,各民族团结,积极支持提案 

    1小时前 

  • 超越13161681628
    信仰必须受到重视.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51分钟前 

  • 此去 经年
    早该有这样的提议了,支持 

    1小时前 

  • 弟兄
    支持李云飞阿訇

    59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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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李 Daniel 灵

unread,
Oct 14, 2016, 1:54:54 AM10/14/16
to chine...@googlegroups.com

“基督教中國化 ”之管見

李靈

 

“老話題”和“新內涵”

2014856日,在上海舉辦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成立六十年暨“基督教中國化”研討會,之後,“基督教中國化”便成了熱點話題。同年國內相繼舉辦了十幾次研討會,都是由當地三自委員會出面,學者教授登場主講。

其實,基督教如何融入中國社會和文化,一直是基督徒知識分子所關注的問題。十九世紀新教來華後,進行過各種嘗試,諸如“本色化”、“本土化”或“處境化”等。隨著教會成員構由社會邊緣移向中心,對建立中國神學、中文聖經的翻譯、教會組織方式、甚至聚會崇拜、團契活動、社會參與等等,都出新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講,“基督教中國化”早先的“本土化”、“本色化”、“處境化”相對應,應該是個老話題了。

基督教協會前會長曹聖潔直接指出,“基督教中國化”是一個“老命題”。她認為,自基督教傳入中國之日起,這一問題就已存在。原因是:基督教雖然發源於亞洲,發展卻在歐洲,與西方文化緊密結合。三自會主席傅先偉說,基督教中國化是使基督教扎根於中國文化、民族和社會的土壤之中,在處境中建立一個既符合聖經教導、又具有鮮明中國文化和時代特、能被社會和民眾認可的教會,同時中國教會的經驗和見證也能被普世教會欣賞和學習。基督教協會副會長闞保平直接說,要“擺脫洋教存在方式,就必須加快基督教中國化進程”。可見,這幾位“三自”領袖所關注的“中國化”,就是“去西方化”。這個思想一以貫之在“三自”運動之中,並無新意。

 

新看點——認同現狀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次大張旗鼓地談論“基督教中國化”,學術界的熱情似乎超過宗教界,幾乎有點“越俎代庖”,這不能不說是個新看點。

何以如此?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唐曉峰博士在《基督教為什麼要中國化》一文中,開頭做了如此解釋:“基督教是一種普世性的信仰,它擁有超越於任何特定文化及社會脈絡的信仰義理、教義儀軌,對於基督事件的堅守及歷代教會大公會議確立的信條,成就了基督教`所以稱為基督教'以及其生存發展的充分條件。基督教在任何社會、文化處境中的本土化、本色化都不免有`畫蛇添足'之嫌,甚至會受到創立`異端邪說'之指控。在這一觀點看來,`基督教'只能`在中國',而絕不能稱為`中國的基督教'。”  這一番話相當中肯,不過並沒有回答知識界為什麼在當下如此熱心“基督教中國化”。

文的後半部,唐曉峰點出了問題的關鍵:“其關鍵點在於消除基督教及信徒與中國社會中政治、經濟、文化、個體身份中的隔閡,達到一種政治、思維方式、文化等層面的相互認同,而不是相反,將其作為和諧社會的`異類分子'排除在外。”意思就是,希望基督教信眾不因信仰不同與社會相抵與社會完全相融。唐博士的表述比較溫厚且委婉,不過意思還是清楚的。

往前追溯,最早賦予“中國化”這個老話題以“新含義”,應該是社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長卓新平。201234初,該所與北大宗教文化研究院共同舉辦“基督教中國化研究”座談會,就倡議“基督教中國化”。201311下旬社科院基督教研究中心與燕京神學院合辦“基督教與和諧社會建設論壇”, “基督教的中國化及其實現和諧努力”研討會上,卓新平教授提出《基督教中國化三要素》,清楚指出這概念就是指“對中國政治的認同、對中國社會的適應、對中國文化的表達”。

所謂政治認同,就是基督教要認同現行的政治體制,堅持五十年代的“三自愛國”精神,不與境外敵對勢力勾結,不推行西方的政治理念和文化價值。所謂社會適應,就是基督教要學會“積極適應中國現行社會體制、法治管理、社區結構、社團形式”,主動融入社會各個層面,不把自己為在中國的一塊“飛地”、一座“隔都”。所謂文化表達,就是強調基督教的文化表達根源不是西方的,而是“東方的猶太文化”;基督教結合中國文化傳統,建立中國特色的理論思想,體現出中國的文化色彩;絕不能僅是介紹、解釋西方的神學作品,搞西化宣傳。

從卓新平的具體闡述來看,這次所提倡的“中國化”與過去的“本土化”、“本色化”、“處境化”等內涵既有“同”又有“異”。“相異”之處在於:較之以前的社會情境,現今出現了新的焦慮,就是所謂基督教“一教獨大”的局面。

 

一教獨大的憂心

在“2008民族宗教問題高層論壇——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國宗教”研討會上,社科院世界宗教研所段琦教授發表演講,題為“宗教生態失衡是當今中國基督教發展快的主要原因”。她提出“宗教生態”概念,認為各種宗教的社會存在狀況類似自然界的生態,正常狀態應該是彼此制約而達到總體平衡,各類宗教各得其所,各有市場,從而滿足不同人群的信仰需要。但如果人為進行干預,就會破壞平衡。她認為,基督教在改革開放後迅速發展,就是一種宗教生態失衡。

段教授的分析引起強烈反響。宗教史專家牟鐘鑒教授立即呼應,認為: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社會主義國家,無論從歷史傳統還是現實國情來看,多元信仰是文明發展的方向,中國不可能也不允許一教做大,那將意味著文明的倒退。基督教在中國的過度發展會帶來一系列不良後果:一是助長境外敵對勢力和平演變中國的野心,更加緊推行其基督教化中國的戰略,結果便會出現控制與反控制的鬥爭,發生與中國社會主義信仰及其他傳統信仰的衝突乃至對抗,破壞安定和諧;二是運動式的發展,又往往是在地下活動,不能保證信仰的純正,難以正常與社會交流,出現許多不像基督教的教會組織,容易被各種不良社會勢力所利用,不利於基督教在愛國旗幟下健康發展;三是破壞中華民族文化的主體性和民族性,從而也將損害由儒佛道共同鑄造的以人為本、自強不息、厚德載物、仁愛通和的民族精神,反而會放大一神教本有的排他性、好鬥性,這不利於中華民族的和平崛起,也不利於和諧世界的建設。

至於段教授所提及造成“失衡”“人為”因素,在牟鐘鑒看來,主要有四個,其實可歸結為:一是歷次“左傾”的批判運動,直到“文化大革命”,反掃蕩了核心傳統儒道,以及各種民間宗教;而 “十年浩劫”之後,社會主義信仰遭受重創,以致出現信仰危機和真空。改革開放使信仰需求得到釋放,形成旺盛的宗教市場。由於儒釋道恢復元氣較慢,而基督教卻擁有強大的國際後盾,一旦重新進入中國,迅速填補了信仰的空白。二是改革開放改變了中國人對西方文明的看法,在學習科學技術、經濟管理、物質文明的同時,也把基督教作為當代西方精神文明建設的組成部分加以吸收。這就使基督教在歷史上作為帝國主義侵略工具的形像被淡化了,而作為“洋教”與現代西方文明聯起來了。

 

缺少檢討反省

平心靜氣反思,以上第一個因是中國人自己造成的。近代中國文化經歷大破壞,而西方文化相對穩定故在傳播上有其優勢;這是中國人自作孽的結果,怨不得別人!至於第二個因素,改革開放之後,中國將西方的物質文明與內在精神文明(基督教)聯起來,應該說在看法上一種進步。

上世紀4979年三十年間,中國的社會文化、道德、藝術等一切精神領域全被政治化;而從79年到2009年三十年間,原本應該重建精神領域,因追求GDP的增長而被忽略。這兩個偏頗,導致了前三十年物質的嚴重匱乏,和近三十年的精神幾乎空白。可惜卻鮮有學者去正視和檢討這些層面

可悲的是,學者不僅沒有反省以上問題,反而去大“一教獨大”現象並且為了對抗基督教,要去人為地扶持其他宗教,甚至把幾近消失的迷信也拉抬起來。這類作法只是為了應付眼前的政治任務,暫時消除“焦慮”“恐懼”感,但卻是短視且危險的舉措,埋下日後可能出現宗教紛爭的基因。

幸好有人看到了問題的嚴重性。甘肅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馬虎成先生,一方面尖銳批評了宗教生態失衡論,認為其論點將失衡歸因於宗教政策的長期失誤,不但為“基督教的非正常發展”提供了“理論保護傘”(合法性依據),還在政策上導致“以宗教對宗教”(以扶植儒釋道和民間信仰來制衡基督教),造成宗教關的不公平、不和諧、甚至衝突等負面影響。

 

不可迴避的核心問題

不過,馬先生雖看到“以宗教對宗教”政策的危險性,卻同樣把基督教迅速發展歸咎於外部因素。他指出,西方形形色色的教會組織把中國視為“宗教處女地”,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地向中國輸出基督教,制定了諸如“土工程”(在基層傳教)、“金字塔工程”(在高層傳教)、“福音西進計劃”(在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傳教)等規劃。反觀同世界性宗教的佛教和伊斯蘭教,客觀上沒有如此強大的國際背景,主觀上也沒有如此強烈的傳教願望,這就形成了境外基督教勢力“大舉入侵”,伊斯蘭教、佛教等“裹足不前”,境內各宗教“節節敗退”。其結論是“如果基督教在中國“一教獨大”甚至“一教獨霸”,將產生一系列不良後果,即惡化中國的宗教生態,影響國家安全,破壞我國獨立自主的辦教原則。

筆者無從知悉西方國家有沒有制定土工程”或“金字塔工程”,只是覺得“工程”(project的說法更像出自於宣教機構。這帶有宣教特的言詞,真的顛覆國家政治動機、會帶來可怕的後果嗎?作出這樣的解釋,也許是出於意識形態思維的“慣性”。

從這個意義上再回頭看“基督教中國化”問題,李平曄博士無疑點到問題的核心。她說:“基督教不是政治,但離不開政治。如果我們避政治,中國基督教的有些問題是解不開的。基督教的中國化,除了本地化、本色化之外,還有處境化的問題。所謂處境化,就是要把握和回應時代的問題,與所處的社會和時代相適應。換言之,與時俱進。這既是信仰問題,也是政治問題。”更重要的是“基督教與共產主義都是基於意識形態,並且都具有堅守信仰、毫不妥協的特點。如何協調、共存?”

如此看來,從一個角度看“基督教中國化”,核心問題簡約為一句話:中國教會如何讓黨放心?如何為黨所用?

 

“新內涵”和“舊意識”

  從一些學者的文章和地方政府對教會的某些舉措看來現今“基督教中國化”已有形成運動的態勢。雖然“本色化”、“本土化”、“處境化”、“中國化”等措辭略有變換,但是隱含於其中的意識似乎依然如。因此引發筆者對幾方面的思考和關注。

 

“洋教情結”和“夷夏之

談論“基督教中國化”的學者屢屢提到基督教的“洋教”身份。北大哲學系張志剛教授說:“一個社會、一個民族或一個國家,對於一種`外來宗教'的接受或認可主要取決於什麼呢?又如,所謂外來宗教的`本色化'、`本土化'或`處境化',其主要標或衡量標到底何在呢?再如,任何一種宗教傳統,無論本土的還是外來的,其主要的功能和目的究竟何在呢?讓我們帶著這些問題轉入下一部分討論,這就是基督教自改革開放以來的迅速發展,在中國學界和政界所引起的`現實憂慮'”。  他從韓國基督教史的學術著作裡讀到:“‘三•一’民族獨立運動展示了韓國基督徒反抗壓迫,追求民族獨立與進步的風采,也推動了韓國傳教事業的發展。由此可知,信仰基督教具有近代民族主義的色彩,並在這樣的特殊歷史環境下,基督教逐漸成為能夠救民救國的民族宗教,人們再也不把基督教看成‘西方宗教’了。”  換言之韓國,的“洋教外衣”是通過追求民族獨立和進步發揮的實際作用被扒掉的。

這樣的說法不由使我想起馬列主義和共產黨。現在沒有人說它們是“洋主義”、“洋政黨”,因為中國共產黨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是,歷史沒有給中國基督徒這樣的機會。其實,義和團運動以後,中國教會內的愛國主義情緒也日漸高漲。“五四運動”期間出現過“基督教救國論”,甚至倪柝聲的本土神學思想和教會路線都不是偶然的。但是,中國教會在近代政治革命的浪潮中被淹沒受到鄙視、排斥、迫害,只能毫無抗地默默忍受。不過,或許可視為另一種與傳統和現實社會的“融合”,就如李平曄教授所指出:“從實踐層面講,當基督教信仰作為個人的私事、被中國老百姓接受的那一刻起,中國化的進程就開始了。經過一百多年,尤其是1949年以後,基督教與國外差會斷絕了聯,更加速了中國化的進程。”

最近幾年一提到“基督教中國化”,總是先拿“洋教”說事。段琪教授在香港浸會大學的一演講中,為“洋教”一詞做了定義:“所謂 ‘洋教’,從政治層面上,就是指基督教與帝國主義和西方勢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從文化層面,就是把基督教視為是一種異質的西方文化傳統,與中國文化格格不入。這些都說明基督教中國化十分必要。” 這番話顯示,“基督教中國化”的目的就是要摘掉“洋教”的帽子。如何判定“洋教"的帽子沒有摘掉?一個標就是要看“基督教在中國”是否已經變成了“中國基督教”。按照段琪教授的說法,實現了“三自”就完成了轉型:“這些是地地道道的中國基督徒組成的中國人自己的教會,完全由自己管理,實現了三自,它們不是 ‘基督教在中國’,而是 ‘中國基督教’。”

(可是,“中國基督教”的神學依據又是什麼?其實,二十年前學術屆非常擔憂“基督教”變成“中國基督教”,因為這可能意味著又多了一個“民間基督教”,多了一個“洋迷信”。因為缺乏神學依據的提法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

  一些學者抓住“洋教”帽子不放手,筆者認為,也許積澱在們心底深處的“夷夏之”情結有關。“夷夏之辨”淵源於先秦。《春秋左傳正義‧定公十年》:“中國有禮儀之大,故稱夏;有服章之美,謂之華”。夏是指周王室及其所建立諸侯封國;夷則指“是非王之支子母弟甥舅也,則皆蠻、荊、戎、狄之人也。”(《國語‧鄭語》)二者區別的標準,是諸夏有禮而蠻夷無。其實這標也不是固定的,後來更多傾向以對諸夏的友善態度為以後,凡是華夏之“禮”所及之處(即接受華夏文明的種族),就是同處一個天下,於是便出現了“天下概念”。不斷向外推行華夏文明舉措,便稱為“天下主義”。“夷夏之”是中國古代歷史上基於華夏中心主義心態的民族認同意識,與“天下主義”的思想看似矛盾,實際上都是文化優越感,目標為“變夷為夏”。

兩千多年,特別是蒙古人和滿人兩次入主中原後,“夷夏之“天下主義”內涵和表述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時至近代,面對列強入侵,國族存亡危機,夷夏之辨和天下主義演變成兩種極端形態:種族論和文明論。兩者都必須回答中國的核心問題:如何從傳統國家轉變成現代國家?答案似乎應是:一方面必須與世界文明接軌,建立具有近代的文明價值和制度,同時又要保持自己的文化認同。

 在古代中國,天下文明就是以華夏為中心的文明,即使政權是異族建立的,在文化上依然不會發生“我者"認同的困境。然而到了近代,普世文明並非華夏文明,兩者之間出現斷裂,天下不再是“我者"的天下,而華夏也失去了文明的優越感。在這一困境下,近代中國的認同問題便凸顯出來。

究竟什麼才是中國人的認同?是“華夏禮儀”、“儒家倫理”,還是“現代文明”?“為窮人鬧翻身的馬克思主義”還是“追求GDP的馬克思主義”?不過,無論我們以什麼為“認同”,必須面對“民族文化認同”和“現代文明建設”之間的矛盾。一味強調傳統文化認同(包括儒家和馬克思主義),就難免走上自我封閉“文化自閉症”;過多強調“現代文明”與世界接軌,似乎又容易失去“文化的自我價值”。

當代中國知識分子的歷史使命,是努力使這兩者平衡發展,建設中華新文化,以振興民族,而不是簡單地揣摩執政者的意圖,為短暫的政治需要而忽略長遠的文化發展戰略。如何對待基督教在中國的傳播與發展,考驗著當代知識分子的歷史使命和社會責任。

人類歷史有兩樣東西沒有“國界”和“族界”,就是“商品”和“宗教”。前者滿足物質需要,後者滿足精神需要。如果一國的國民只購買別國的產品,該檢討的,是本國的生產能力;同理,一國的國民願意接受別國的宗教,便該檢討:本國是否沒有能滿足國民的精神需要。

我們的思維方式永遠是:錯在別人如,近代中國遭受侵略、割地賠款,常聽到的,是指責帝國主義如何可惡的聲音,似乎如果不是他們那麼壞,我們就不會那麼差!很少聽到有人檢討中國自己的問題,如:官員腐敗、政府無能、體制落後、民心渙散等等。如今看到中國基督徒人數迅速增多,似乎“一教獨大”,一些學者去檢討:改革開放近四十年來,們在精神文明建設中做了什麼?不去思自身的職責,反倒歸於“境外勢力”。這與以上面對近代史的思維模式豈非一模一樣?

在市場經濟主導的社會中,人們可以自由選擇商品;同樣,在開放的社會,人們也可以在各種宗教選擇自己的信仰。現在,由於不能公然否認人的“自由”權利,這些學者就給基督教再次貼上“洋”標簽,想產生嚇作用暫且不去評估這做法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當我們看到,二十一世紀的中國人已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在世界各選擇居住地、甚至國家歸屬而這些知識分子還“夷夏之”的狹隘心態看待社會的宗教現個人的自由權利、理性選擇的角度來評價,實在讓人匪夷所思

 

“神道設教”和“宗教管理”

新教幾乎與洋槍洋炮同時入華,西人在華宣教的權也被寫進不平等條約,這歷史確實讓國人無比憤慨,也讓政府當局對基督教心存芥蒂。

1949年以,政府對基督教的態度有變化過程,但原則(始终)一,:利用、限制、改造(“文革”時期外)。至於作法與程度根據黨的主要任務與需要來定。改革開放之初,提出“文化搭台、經濟唱戲”。那的“文化”主要是宗教,可以說利用“宗教”作為吸引外資的“橋梁”。政策寬、對外開放,加上國內原來的“意識形態”式微,信教的人數自然就多起來了。人數多,政府就緊張

中國幾千年歷史裡從沒出現神權政治,能與國家抗衡的宗教力量。當今政府自然也不會允許。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基督徒人數在各種限制中不斷增長,有部分原因應是由於政府看重GDP的增長。儘管基督徒沒有“暴力”表現,但“一教獨大”的現讓某些人感覺不舒服,“臥榻之傍豈容他人鼾睡”?現提出“基督教中國化”,應該是進入以“改造”為主的階段了。

改什麼?怎麼改?簡言之,就是基督教在中國不僅要完全認同現有的政治體制、文化傳統、社會制度,而且還要在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發揮應有的作用。這看法使我想到了“神道設教”。

  神道設教的提法出自《周易》的卦篆辭:“中正以觀天下。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下觀而化也。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盥是敬酒灌地以降神的儀式,祭禮以此為盛。薦則只是向神位獻籩豆等物的小禮儀。按照篆辭對觀卦的理解,百姓看到王在宗廟祭祖中舉行盥的隆重典禮,從而對神道產生敬信。宗廟祭祖符合天之神道,四季便沒有差錯。聖人於是根據神道制定教法,使天下百姓服膺,達到有序的治化。

   “神道”是“天之神道”(或“天道”),表現為四季循環等自然秩序。聖人立敬天祭祖的禮儀,將天之神道彰顯出來,意義在於實現人道教化。

  稍後的賁卦篆辭說:“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天文與人文對舉,是天道與人道有所顯現的表像。通過這種表像,不但可以對幽微的天道和人道有所體認,而且可以將無形之道化為有形之文,從而達到教化成俗的目的。可見,人文是以道化俗的途徑。

所謂人文化成,在春秋戰國之前是通過以祭祀為主的禮儀制度實現。《左傳》成公十三年:“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宗廟之祀、兵戎之祭,被看作武功文教的頭等大事。《禮記-祭統》說:“凡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

在中國並沒有獨立於“政”之外的“教”,而“政”一定意義上是為“教”行使權利,也即按照“自然之道(天道)”來對人“施教”,教化而成其為人。是故,“神道設教”便是使“人道”合乎“天道”的過程。而“祭祀”在這個過程中最主要的環節:“是故君子之教也,必由其本,順之至也,祭其是與!故曰祭者,教之本也。”

“祭”是古禮,居五種主要禮儀之首。“祭祖”作為一種宗教活動,禮儀文化的大系統中發揮著重大的作用,因為祭禮與政教、風俗渾然一體。歐陽修的說法,三代以前的社會,禮樂與政教法規都寓於風俗民情之中,因民情而成風俗,因風俗而形成自然的禮儀節文和法規。所以禮樂政教雖然簡單,卻能達到高度的和諧大治。

這樣的政治體制既不是“神權政治”,也很難說是“政教合一”,因為此“教”完全不是西方詞彙中的“宗教”,更不是如基督教的“一神教”。從功能上看,發揮西方“宗教”的社會作用——強化族群認同、提供道德資源、體現終極關懷等;但從形態學意義上看,它卻是無神的、或泛神的。(從這個基本特徵來看筆者主張,不妨將傳統“神道設教”中的“教”看作是“無神宗教”;無法詳此課題)。

  在“功能”意義上,“神道設教”解決了對“宗教”的需求,而且還達到了兩個統一:“政(治)”和“(宗)教”的統一,信仰和倫理的統一。這兩個統一杜絕了社會上出現另一(宗)教的可能,也絕不可能再出現能與國家相抗衡的(宗)教勢力。這樣的社會又一步強化了“神道設教”的理念。這種互為因果的歷史進程,在中國孕育出與西方完全不同的社會形態。

人們會質疑:為什麼在漢以後的歷次農民起義,幾乎無一例外都用了“宗教”性的密謀組織,如東漢的“黃巾起義”假借“五米道”?這是因為秦統一中國,過於依賴武力,缺乏“合法性”的精神來源。以後中國政治關注“權力”;政治的最高價值是權力意識。譚嗣同在《仁學》中說:“兩千年之政,秦政也,皆大盜也;兩千年之學,荀學也,皆鄉愿也。唯大盜利用鄉愿,唯鄉愿工媚大盜,二者交相資,而罔不托之於孔。”

由此,帝王為防止權力被質疑、受挑戰,必須建立能瓦解任何政治凝聚力的制度,及完全服從皇權的組織,以控制整個社會;就是官僚體系。這體系將政治變成統治:“中華帝國的統治,根本就是一種反政治或者說無政治的統治”。雖然漢武帝推行“獨尊儒術”,增強“合法性”和國民的凝聚力,但這種作法是以服務“統治”為目的,不以“民生”為根本;儒家思想被“意識形態化”的過程中,過於理性化,缺乏整合全體民族的基礎。

所以以後,廣大民眾一直在尋求安身立命的精神資源。因此,道家被迅速宗教化,佛教湧入並扎根中國。每當社會出現重大危機時,底層的民眾便會以傳統宗教(特別道教)來作為凝聚百姓、抗衡朝廷的精神力量。

遺憾的是,每次改朝換代結束後,登上權力寶座的統治者又繼續強化權力意識,而政治意識。沒有建立新的政治理想或藍圖,想維持權利寶座,儒家思想就成了身符。

歷代以來,政府對以宗教凝聚起來的社會“勢力”更加忌諱和敏感。為了鞏固統治,一方面擴大官僚體系,對任何非正統、非官方的學說進行扼殺和剿滅,一方面盡量將民間的“異端”整合到官方意識形態中,為“教化”民眾所用。“神道設教”便從“政治”轉變成“權術”,而不斷延續。

 

“一教獨大”和“依法治國”

“一教獨大”為什麼會引起恐慌?一是思想問題,二是制度問題。

思想問題是指,人們繼續用四十年以前的“極左”意識形態看待今天的新局面;再加上受列強欺辱情結的積澱,就形成了一種思維慣性;在對西方國家的認知上特別明顯。 

有一次學術會議期間,我和另外幾位海外學者應邀出席該地區統戰部的晚宴。上一位上年紀的官員問我:美國有沒有統戰部?我脫口而出“沒有”。他半天沒有吭氣,後來突然對我說:“你為什麼這麼肯定美國沒有統戰部?”我一時語塞,後來解釋,統戰部在中國屬於“黨”的機構,美國各黨內部機構都很簡單;至於政府部門,需要國會通過才能設立。無論怎麼解釋,他那略帶敵視的眼神告訴我,他根本不相信我說的。此事讓我深思。這典型的“有罪推定”方式,顯然帶有種族仇恨的情緒,但卻用“意識形態”的語言表達出來。

所以,一旦有人提出西方國家利用基督教對中國施行“金字塔計劃”、“土計劃”等等,就沒有人否認,因為:肯定這種說法並不需要證據,但若要否定,需要充分的證據說法到了某些教授學者和政府官員的耳裡,就會產生驚天動地的效應,大小報告持續向上遞送。至於決策人士是否會以此為據,制定政策,我們難以預料,但是高層會受影響乃是必然的,因為他們要否定這種說法,也拿出“證據”啊!

我對此類事情深惡痛,曾經當著某位家的面問她:你文章中引用的資料,為什麼全是一些教會或宣教機構出版的宣傳品,沒有出自於大學教授、智庫學者等資料?教會和宣教機構一般在表述“異”時大多數喜歡“語不驚人誓不休”,可是一些學者官員的神經就經不起這“語言”的折騰。

晚清時期發生許多教案,今天看來都是“誤解”造成的。但是當時的文人學士和基層官員寧可把“誤解”說成“蓄謀已久的陰謀”,有個別人士明知真相也不便說,說了也沒有人會信。當年“天津教案"便是一例。

天主教堂路邊棄嬰設“育嬰堂”,民間不理解洋人為何對中國孩子那麼好?惡言謠傳四起。文人學士不僅不澄清事實,反而推波助瀾,以至最終釀成“教案”。曾國藩受命前往勘察處理,幾天後上奏彙報,要點有四:(1) 經調查,民間甚囂塵上的洋教士“殺孩壞屍”、“采生配藥”,教堂內“有眼盈壇”云云,並無其事;(2) 洋教士之育嬰慈善事業,“以收恤窮民為主,每年所費銀兩甚巨”;可是卻反遭誹謗,自然也憤憤然不平;(3) 民衆對洋教士的誤解也不為無因,教堂“經年扃閉,過於秘密,莫能窺測底裡”,說到底,是不溝通所致;(4) 天津教案的發生必然中有偶然,適值其時“有拐匪用藥迷人之事”,而恰恰育嬰堂中又“死人過多”(修女善意為生病和垂死兒童洗禮),湊在一起釀成了巨變。

以上四點可歸結:“誤解太深”和“缺乏溝通”。這兩點在今天竟還是一些學及官員跨不過去的“坎”,以至於面對中國基督徒人數近三十年內激增的現象,不去反省自身,而怪罪他人。

中國基督改革開放以來增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幾點:

  1. 道教神秘、佛教腐敗、迷信被鏟除後難以恢復;加上“文革”後出現的“三信危機”不予處理,一味發展經濟,將思想理論問題“掛起來”,社會上出現“精神真空”狀態。
  2. 改革開放後形成全民經商的潮流,民工進城,學者下海發財升官的走進廟裡燒香,需要幫助的人進了教會。
  3. 知識分子廣泛地接觸西方資訊,發現西方的科學、文化、社會、教育、甚至法律都基督信仰傳統密切相關,故對基督教產生好感,甚至委身皈依。

假如沒有以上這些客觀因素,即便“境外”實力再強空拍也無濟於事。在信息化時代,傳播的渠道好比天羅地網,人們對信仰的選擇與商品別無二致,若想要藉強制來達到所謂“宗教生態平衡”,是不可能的。

學者所認為中國“宗教生態平衡”現象,是過去採用對宗教嚴格控制而產生的倘若把這個子虛烏有的“生態”作為理想目標,打擊、消除“一教獨大”現象,無異再次恢復“人為”的強權壓制。這種做法的結果,不只是“基督教”受壓,對整個社會絕對會帶來天大的災難!

“制度”層面來看。卓教授談到“政教關”時,曾:“從古至今,中國的現實一直是政治為主、宗教為輔的,從來沒有出現過宗教壓倒政治、引領政治的局面。依據現代社會的共識,選擇 ‘政教分離’的模式、採取‘依法治教’的法制政治,是比較合理的型態。"但他強調,要從‘政主教從’轉變為‘依法治教’,需要長的一段時間,短期內無法在中國實現。

卓教授所說的“政主教從",其實相當於傳統的“神道設教";這已經不適合現代社會的治理模式。他提出,現代社會應該“依法治教”,至少說明:當下的政治體制不應該是終極性的需要不斷朝向“現代性”的制度轉型。

當然,“依法治教”的“法”,不是“宗教法”,憲政司法化後“法制社會”的“法”。也就是說,宗教信仰問題是屬於憲法中的“公民權利”問題。顯然,這個權利在短時期內無法兌現。目前的關鍵在於:面對無法兌現的憲法承諾,當局是用“取消承諾”的辦法走歷史的回頭路,還是有條件地“部分兌現”,逐步向“合乎現代社會共識”治理國家的方向邁進?

 

結語

金陵神學院院長王艾明牧師,於201532日在江蘇省基督教兩會召開的“基督教中國化”論壇上發言,可成為本文的結語引述如下

 

“基督教中國化,這一命題的提出,不可否認其願望具有極強的儒家法統的潛意識。從現實的宗教事務管理來看,這一美景可以將基督教信仰納入國家秩序之內,連接著公共事務的合理性規範。但是,基督教信仰在制度層面固有的雜性和生成機制,卻使得這一美好的願望陷入極其尷尬的境地,最終使得這一口號式命題成為一項運動式議題。這就是說,大凡將以教會信仰為基督教信仰之正統性納入國家在一個特定時期的世俗政制中,無論是歷史上的帝國、朝廷,還是近代以來的政黨、政府或公共組織,最終都會成為國家和公眾的負擔、麻煩和極端意義上的災害。這一歷史教訓已經明確無誤地成為基督教神學、歷史學、法學、社會學、經濟學等等知識學領域人類知識的基本共識。若我們願意就基督教中國化'命題的思考和研究,做國家、民族、社會和家庭等層面的分析,就勞動、婚姻、教會和國家這四大神聖秩序的神學範疇來論證,一切圍繞著基督教中國化的誘惑、誤區和危險,就會得到明證和澄清,進而我們就可以避免歷史教會兩千年發展過程中一再重和遭遇過的錯誤和陷阱,真正使得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基本秩序和基本權利獲得法律保障,最終承擔基督徒的基本責任和使命。”

 

“基督教中國化” 的真正內涵,應當包括:基督教在中國如何進一步傳播?如何建立與社會傳統相融的教會組織?在《聖經》翻譯上如何使既合《聖經》原意,又合中文表達?如何將二十世紀初中國教會先賢開創的“基督教神學本色化、本土化”等事業繼續向前推進,建立具中國特色的基督教神學?這些都是值得考慮的課題

至於基督徒個人或教會究竟應該如何與社會相處、如何對待國家、法律等,《聖經》有明確的教導。使徒保羅樹立非常好的榜樣:絕不利用基督搞政治,而要在各樣環境中善用一切方式,傳使人悔改的福音。

 

  作者為基督教與中國研究中心總幹事

 





发件人: chine...@googlegroups.com <chine...@googlegroups.com> 代表 Yang, Fenggang <fy...@purdue.edu>
发送时间: 2016年9月22日 14:06
收件人: chine...@googlegroup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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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琦

unread,
Oct 15, 2016, 10:15:00 PM10/15/16
to chine...@googlegroups.com
宗教生态失衡是一种表现,造成的原因是人为的干预,其中主要是政府的干预,解放初对土教的打压,给基督教以后在农村的发展扫清道路。这个观点并不是我的创造,而是梁家麟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村基督教》中的观点,我很赞成他的分析。现在怎么把这个说成是我的发明?实在不敢当。尤其是有人认为我想用这种观点让政府采取扶植佛道教去打击基督教,这更不是我的想法,因为我最反对的人为的干预,如果扶植某种宗教去打击另一种宗教,这就是最大的人为干预,就会造成新的宗教生态失衡,而且扶植起来的宗教是不会有生命力的。我之所以提出这一说法,主要是我不同意把基督教的发展主因说成是西化渗透的结果,而马虎成反对我的说法恰恰就是要强调渗透是主因。长期以来,很多人对我的观点作出种种诠释,都把它说成是提倡政府扶植佛道教来打压基督教,怎么就没看到这种观点本身最主要的是反对人为干预呢?这是我积压了很长时间想说而未说的话。我也就声明这一次,以后对此不会再作什么回音。
段琦


 

LIU Yi

unread,
Oct 16, 2016, 8:53:27 AM10/16/16
to chine...@googlegroups.com
段老师,

不要生气啊!您在这个圈子这么久,相信各方面都是了解的。我们也坚信您的为人,以及在学术上实事求是的态度。回来很久,一直没找到合适的机会跟您问好。也希望你不要怪罪。到上海,就一定让我知道。年底前再有机会,就去北京看您。圣诞前后还可能去河南调研,说不定在那里见呢!

刘义
上海大学




--
LIU Yi, Ph.D and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Histor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Shanghai University
99 Shangda Road, Shanghai 200444 China


 

Li 李 Daniel 灵

unread,
Oct 17, 2016, 2:46:06 AM10/17/16
to chine...@googlegroups.com

段琪老师:

我只是就所知道的文字资料作为根据对“基督教中国化”谈点自己的一点看法,丝毫没有想到会若您生气,对此我深感抱歉!这篇小文谢了也半年多了,是今年二月底为一次研讨会而写的,现在刊登在《恩福》最新一期杂志上。说实在的,我对“宗教生态”这个概念是是否成立表示怀疑,一直找不到机会向您求教。至于您说到的“反对人为干预”才是“宗教生态失衡”之说的真正内涵,这点我确实没有看出来,恕我愚钝,希望有机会面见您时再表歉意!----李灵




发件人: chine...@googlegroups.com <chine...@googlegroups.com> 代表 段琦 <duanq...@163.com>
发送时间: 2016年10月16日 2:14
收件人: chine...@googlegroups.com
主题: Re:答复: [ChineseSSSR] 对《宗教事务条例草案(送审稿)》的
 

LIU Yi

unread,
Oct 17, 2016, 8:06:52 AM10/17/16
to chine...@googlegroups.com
段琦,段老师?





--
LIU Yi, Ph.D and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Histor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Shanghai University
99 Shangda Road, Shanghai 200444 China

lihuawei

unread,
Oct 17, 2016, 8:12:00 AM10/17/16
to LIU Yi, chine...@googlegroups.com
段老师的名字都被写错了。


发自网易邮箱大师


在2016年10月17日 20:06 ,LIU Yi写道:

要在网络上查看此讨论,请访问https://groups.google.com/d/msgid/chinesesssr/5b693144.1087a.157d2895df8.Coremail.translation.liu%40163.com
要查看更多选项,请访问https://groups.google.com/d/optout


Li 李 Daniel 灵

unread,
Oct 17, 2016, 9:44:17 AM10/17/16
to chine...@googlegroups.com
哇,这是何等大的问题啊,连段老师的名字都写错了,谢谢指正,也再次向段琦老师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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