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ChineseSSSR] 中国能找到宗教治理新思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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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Feng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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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23, 2016, 11:42:20 PM6/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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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马列主义,积极引导宗教

2016-06-17 卓新平 东方思想库

卓新平,男,土家族,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宗教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太湖文化论坛第二届理事会副主席。

编者按语

关于“允许一部分宗教界的领袖人物和精英入党”之说也是尝试对当前我们党和政府在处理宗教事务时一些实践做法的解读。这是我党统战工作在宗教事务管理上长期以来较为成功和成熟的做法。如果不再坚持,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宗教团体异化,失控或被敌对势力掌控的严重后果。对此,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

最近,习五一、田心铭等人在微博上发表署名文章,批评笔者在今年初发表的文章《论积极引导宗教的现实意义》之中关于“信徒可以入党”的说法。为此,有必要对其批评的相关论点加以反驳,并对“信徒可以入党”这一说法的来源及思考加以说明阐述。        

第一,党章和党的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信徒不能入党”。因此,这一说法并没有违背党的纪律,而是学术意义上可以允许的研讨。        

第二,信徒,包括教牧人员(司祭),可以入党的说法源自列宁的思想。列宁在多篇文章中已经阐明,而笔者正是引用了列宁的上述说法来加以论述,这并不违背马列主义。田先生本人在其批评文章中也证实了列宁这一说法.

第三,田先生承认,列宁上述说法的精神实质在于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但同时却又认为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这种说法过于武断,值得商榷。首先,在“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宗教与共产党的关系更为疏远,在这种情况下列宁却不禁止信徒入党。而我国目前处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党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明显比当时俄国的党、教关系要近得多。恩格斯和列宁都曾谈到,国家不应该给宗教一分钱,但我们党和政府对宗教团体的巨大经济援助是有目共睹的。而且,笔者在发表的文章中还论述了我们党和政府对宗教领袖的实际管理和政治安排等情况,这充分说明我国宗教与党的关系是更接近,而不是像俄国那样疏远。所以,田先生的说法也并非我国党教关系的定论,至少,还有研究探讨的余地。

第四,田先生说“至于有的宗教信徒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而要求加入党组织来为党工作那是“另外一件事情”,与这里“讨论的宗教信徒能不能入党的问题无关”。但笔者在文章中引用的周恩来总理的讲话,却恰好是论述信徒尚没有改变或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仍可以允许其入党的观点。在此,我再引用一次周总理的相关讲话,请田先生自己看看是否为“另外一件事情”?周总理说:“如果维吾尔族人,觉得共产党好,有的要求加入共产党,但他的宗教信仰一时又不愿放弃,我们便可以允许他加入,在政治上鼓励他进步,在思想上帮助他改造,否则会影响他进步。”

第五,田先生批评笔者在文中“允许一部分宗教界的领袖人物和精英入党”以“加强对宗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管理”之说的错误在于,田先生认为他们“不可能平等地对待其他宗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等。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乃无的放矢。实际上,这些人针对的只是本宗教内部的事务,而不涉及其他宗教和不信教群众,故而谈不上干涉他人的问题。

此外,笔者关于“允许一部分宗教界的领袖人物和精英入党”之说也是尝试对当前我们党和政府在处理宗教事务时一些实践做法的解读。在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时,我国一些纯宗教团体中仍然有党组织存在,这在前一段反腐败工作中已有披露;而一些宗教领袖或负责人为中共党员也是公开的秘密。如果不同意我的相关解读,那也必须对这一现象加以理论上的解释与说明。而且,这是我党统战工作在宗教事务管理上长期以来较为成功和成熟的做法。如果不再坚持,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宗教团体异化,失控或被敌对势力掌控的严重后果。对此,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

列宁对“宗教团体”的理解是信徒与政府无关,完全自由,私人性质的“公民联合体”。我们党结合中国国情而发展马列主义,在最近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把“宗教团体”解释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这种积极引导宗教的意向是非常明显的。如果发挥这种桥梁纽带作用,我党在宗教团体应该是有主动权,主导性作用的。因此,我们在新形势下必须坚持马列主义 积极引导宗教,深刻领会列宁、周总理的远见卓识,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中国的社会稳定,长治久安。

笔者在文中完全是以一种探讨的口气、研究的立场而对此讨论,指出“这一问题虽然极为复杂,但至少可以对之加以冷静考虑,认真分析”,这丝毫不涉及“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问题。希望田先生等人能系统、深入、全面地研读马列原著和中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宗教问题的论述,认真思考改革开放以来我党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写出政策水平高、理论造诣深、学术意识强的批评文章来,而不要肆意把学术问题变为政治问题,更不要热衷于断章取义、歪曲发挥、上纲上线、政治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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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Tuesday, May 31, 2016 at 1: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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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Re:Re: [ChineseSSSR] 中国能找到宗教治理新思维吗?

说老实话,卓新平老师的这篇文章我反复读了几遍,愣是没看明白呢。感觉自己的头像是被门挤住了,越来越不懂得该如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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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
                  zhaojie

在 2016-05-31 01:09:51,"Yang, Fenggang" <fy...@purdue.edu> 写道:
宗教问题脱敏,的确很有必要。但是,在战斗的无神论大行其道的时代,脱敏是可能的吗?不解决战斗的无神论问题,作为宗教学学者,你只能认了,或者改行吧。--杨凤岗

社会政治层面对待宗教问题应该脱敏

2016年05月30日 08:52
来源:凤凰佛教


卓新平(图片来源:凤凰佛教)

最近,学术界和理论界在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讨论中,出现了一些比较偏激的观点和引人担忧的主张,如在民族问题上希望尽快实现中华民族的“族群”融合而减少对少数民族特点的突出,在宗教问题上主张强调与主流社会意识之“异”而消极对待“求同”的努力。这些观点实际上会对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带来潜在的伤害和隐藏的危险,在当前中国发展的关键时期,可能会混淆视听、造成误导,甚至会增加我们和谐发展的难度,带来本可避免的麻烦。因此,为了防范于未然,我们深感有必要冷静、清醒、全面、智慧地思考、讨论“宗教与文化战略”问题,使我们的社会文化在精神动力和精神支撑上有更明智、更有利的选择和取向。

在宗教对于中国社会文化战略的意义上,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宗教是其社会状况的反映”这一基本原理,以及中华文化多元通和、社会一统的传统及现实,我们认为应该意识到且努力争取实现这一良性发展:把宗教从社会存在、文化意义、精神影响和政治归属上全面纳入社会的整体建构和一统体系,防止宗教因被误解、冷落、忽视、排拒而出现在社会中及对社会本身的“异化”或“恶化”。今年年初,我曾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呼吁,对于宗教,我们一定要“拉进来管”,避免“推出去乱”。所以,我们有必要构设、调整好我们关涉宗教的社会举措、政治策略和文化战略,力争形成如下发展态势:即当宗教作为政治力量时,应该成为现实政治力量的组成部分;当宗教作为社会系统时,应该成为当今和谐社会的有机构建;当宗教作为文化传承时,应该成为弘扬中华文化的积极因素;当宗教作为灵性信仰时,应该成为重建精神家园的重要构成。只有通过这种努力,才有可能防止宗教被“异化”、“他化”、“外化”和“敌化”。

自“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社会政治出现巨变,但其“精神性”诉求在传统语境中却被弱化。过去经济实力的不强使国人致力于发展“实学”,但对文化的“软实力”,支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力量”则明显关注不够,甚至出现偏差。与之相伴随的,乃是人们在心态上从“唯物”变异为“重物”,从突出“实践”滑向强调“实用”。实用主义、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交织,形成了社会发展的逆风和阻力,社会对此也没有理想的、普遍的解决之途。而在过去60年的宗教认知上,曾出现的存在与意识的脱离、社会基础与思想观念的脱节,就造成了难以理解的反逻辑、非因果关联的结局:人们批判宗教是因为其乃“统治者”的宗教,是替统治者服务并维护其利益的,却忘了今天的中国已是人民群众自己在当家作主,无产阶级革命党已经成了“执政者”,正在实践着其对国家的治理和统领;当社会在强调宗教负面、消极和落后的因素时,却遗忘了马克思主义所论及的宗教之负面影响是由于其负面的社会存在。当社会基础已出现根本变化,执政力量有了质的改变后,难道不应该重新审视在这一基础上所产生的宗教以及这一宗教对新的执政者的维护吗?我们需要社会和谐并为此作出持续不断的努力,但我们所习用的文化模式却仍然是共产党执政前的那种“革命式”、“造反式”的文化,我们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强调社会稳定时却缺乏一种和谐文化、维稳文化的基本支持。在宗教方面,也就是没有看到宗教恰恰是和谐文化的精神支撑和重要构成之一。在我们今天发展和谐社会的愿景中,宗教本来可以发挥其更为积极、有利的作用。在“新文化运动”出现近百年后的今天,我们有必要从中华文化重建的意义上来回顾并反思这一运动,梳理、澄清其对宗教的认知和态度。由此,我们才能真正完成其提出的建构中华全新文化的历史使命。

由于在社会思想意识形态中仍保持着对宗教的贬低,在社会政治存在层面上仍有着对宗教的敏感,其结果是,真正可能让宗教发挥其积极作用的,也只能是经济等相关领域。人们一方面在高喊并反对着“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但另一方面实际上却在鼓励、推动和促进宗教场所成为吸引人们消费的旅游景点。于是,宗教场所“被承包”、“被上市”,其经济作用被过度抬高,而宗教领袖也往往被视为当地招商引资的“人缘”、“人脉”,而没有太多关注其精神净化、超脱尘缘的灵性本真。这种恶性循环使社会误解宗教,亦使宗教深感压抑。宗教的存在和形象被扭曲,也使人们常常把社会其黑恶现象与宗教简单相连,这种情景已不应该继续维持下去了,我们必须推动一种良性、积极的转变。

从复杂、多元的国际形势和国内发展来看,宗教出现嬗变、“流俗”和“物化”的危险在加大,社会的偏见也可能触发宗教的某种隳沉,一旦出现宗教在我们现实存在的“非精神化”或“非超然性”变迁,一旦宗教走向“离心”之路或“另类”选择,社会就有可能进入“多事之秋”,民族宗教问题亦会频发。今天,中国应对国际上复杂、严峻的形势,首先必须自我强身,巩固我们自己的内部,拧成一股绳,形成凝聚力。因此,对宗教的态度就非常关键。如果以和谐为立意来看待宗教,则应主要用对话、沟通的方法。诚然,宗教中也有不和谐的因素,宗教之间的冲突、纷争乃不争的事实,而且宗教也与境外有着千丝万缕的正常或不太正常的联系,不能否认其中也包含着外界渗透的意向和实践,但我们处理这些问题却不是为了扩大矛盾、增加纷争、激化冲突,把宗教推向对立面,而应尽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平息冲突、理顺关系,使宗教界保持为我们的基本群众,成为向心力量,并扩大国际宗教界对我们的正确理解和友好相待。

所以,社会应以平常、正常之心态来看待和善待宗教,让宗教以其“神圣”、“道德”、“超越”之维来关心、支持并热情、主动地直接参与社会及文化建设,理直气壮地参与社会慈善和文化事业,减少人们的尘、俗追求,净化人们的心灵,提升人们的精神,使宗教成为社会大众安身立命、和谐生存的精神支柱之一,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和睦的催化剂和保护层。这种宗教生活的正常化及其由此而可正面追求的道德、精神生命的升华,这种对社会的积极推动与和谐构建作用的形成及扩展,应该是我们的社会及其宗教理应实现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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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Wednesday, May 11, 2016 at 11: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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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ChineseSSSR] 中国能找到宗教治理新思维吗?

冷静理性思考现实困境
心平气和探讨理论问题
欢迎批评


2016年05月12日 06:27 AM

中国能找到宗教治理新思维吗?

美国普度大学社会学教授、中国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杨凤岗 为FT中文网撰稿
 

4月下旬中共中央举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国际媒体对此颇为关注,几乎所有的报道和评论都指出,会议释放出了收紧宗教管制的信号。不过,我个人觉得,这场多次被推迟的会议所释放出的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信息是:中共高层认为,现有的宗教理论还需要得到发展,宗教工作水平需要得到全面提高。

就官方的宗教理论而言,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共是有明确的宗教理论的,即宗教的“五性”说——承认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在这个理论基础上,中共中央出台了1982年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为五大宗教的恢复重建提供了有限度的自由空间。

虽然19号文件坚守无神论,但基本上是一种“启蒙的无神论”,即认为当前社会条件决定了宗教必然长期存在,信教群众是团结的对象,中共所应做和能做的,就是进行无神论的宣传和教育,“启蒙”大众放弃或远离宗教信仰。不过,由于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及其带来的社会经济变化的影响,使得无神论宣传教育并没有有效地施行。

但是,1989年的政治事件后,特别是1999年法轮功事件后,面对国内和国际新的形势,中共中央深感有必要更新宗教理论,并且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这也是耗资巨大的马克思主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个阶段的官方理论努力,虽然有效瓦解了宗教“五性”说,但除此之外并无新的建树,只不过更多地采纳列宁和斯大林对于宗教的论述,即对于宗教要进行坚持不懈的政治斗争,从改革开放初期“启蒙的无神论”转向了“战斗的无神论”。

在此期间,官方尤其强调苏联东欧共产主义政权解体过程中的宗教因素,认定宗教是共产党政权的异己势力,强调宗教与共产主义势不两立,反复强调共产党员绝对不能信仰宗教。这种理论通过中共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系统,得以在中上层党政干部中广泛传播,其政治影响广泛而又深远。

与此同时,学院派的宗教理论建构一度趋向开放。在改革开放初期,学术界曾经就马克思有关“宗教是鸦片”的论述进行过激烈争论。其中有些很有影响的学者,一度主张“宗教鸦片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石,后来放弃这种观点,转而吸收近现代西方宗教社会科学理论,平衡看待宗教正反两个方面的社会功能,承认宗教对于社会也可能有积极功能。同时,宗教领袖提出的“宗教是文化”的宗教文化论,也得到学院派学者的呼应,这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不过,这些学院派学者面对广大信教群众,依然是居高临下地认为,宗教信仰是愚昧落后的,常常喜欢指出,宗教信徒中老年人多、妇女多、文盲多、农民多。只不过,他们不主张用政治方式打击压制宗教,而是主张对信徒进行启蒙教育和引导。

其实,在江泽民任期的最后两年,他似乎一度有意建构更加开放的宗教理论,摆脱宗教工作上的被动局面,甚至不惜摆脱马、恩、列、斯既有论述的束缚。但是,主管宗教工作的官方理论家们进行了消极抵抗。只有一位并非宗教问题专家的青年理论人潘岳,在《深圳特区报》发表了一篇《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认为中共应该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善待宗教信徒,结果却招致官方理论家们的一致声讨和封杀。

后来,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中国的社会主义者应该是温和的无神论者,主张真诚尊重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通过社会改革和发展来逐步消除宗教信仰所赖以存在的自然条件与社会条件,当物质文明得到极大发展之后,宗教就会自然而然地消亡。但是,温和的无神论提出后,立即被主管宗教工作的权力部门打入冷宫,不许在报刊上公开讨论。与此同时,战斗的无神论者却异常活跃起来,四面出击,点名道姓地批判宗教和宗教学研究。

在战斗的无神论猛力攻击下,学院派宗教研究者陷入被动,最先是沉默不言,后来则被迫公开表态,在宗教问题上向左倾斜。也有人主动投其所好,在看到战斗的无神论和官方理论家们对基督教发展倍感警觉时,便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宗教生态失衡论”,公开鼓吹用“土教”压“洋教”,呼吁国家扶持佛教、道教、儒教以及民间宗教,以便抑制基督教的迅速发展。只不过,这种民族主义的策略性理论,与高唱英特纳雄耐尔的马克思主义实在是风马牛不相及,因此在官方定调报告中实在拿不上台面。

与此同时,在反宗教渗透的口号声中,有些人勉强提出“宗教中国化”的策论,公开要求基督教必须向历史上的佛教学习,从“沙门不拜王者”的原则,转变为“不依国主佛法不兴”的心态,调整教义,改造神学。“中国化”的说法虽然被习近平的正式报告所采纳,但是语意模糊,其本意或许是瞒天过海,结果却是欲盖弥彰。其实,在文化和社会层面,基督教早已得到充分中国化,广泛融入中国社会之中,不然我们无法解释基督教为何会如此迅速地发展。问题的关键不是基督教还不够中国化,而是接受了战斗的无神论理论的党政干部,与基督教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张力。

总之,中共在宗教方面的种种现有理论和策论实在难以令人满意,但却不得不将其收纳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定调报告中,这实在是无奈之举。在宗教问题上,中共要想走出当前这种困局,的确需要取得宗教理论上的突破性发展。没有理论的发展,宗教工作岗位上的党政干部们无论怎样努力提高水平,恐怕都难以取得治理的成效。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bo....@ftchine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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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Feng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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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23, 2016, 11:43:54 PM6/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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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五一: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
点击:191  作者:习五一    来源:作者微博,昆仑策网编发  发布时间:2016-06-19 11:41:48

 

 

 

  《红色宗教徒的入党问题》一文,是华东师范大学教授李向平多年前发表的大作。2016年6月17日,经济观察报书评微信号,再次推出这篇文章,并将本文题目进一步扩张为:《红色宗教徒的入党问题:党员可以信教吗?》学术思想界这种质疑党的政治纪律的声音,此起彼伏,遥相呼应,值得关注

 

  在2016年4月22日至23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 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6月2日,“世界宗教研究”官方微信上,再次刊登卓新平所长的文章题为《论积极引导宗教的现实意义》(《世界宗教研究》2016年第1期)我看到“世界宗教研究”官方微信,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之后,再次登卓新平的论文,深感不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之前,卓新平的论文可以视为学者智库,献计献策。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之后,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卓新平所长应当向党中央看齐。卓新平作为《世界宗教研究》的主编,发表的文章应当宣传贯彻全国宗教工作精神,而不是坚持会议之前的“献计献策”。 
 

  6月2日,习五一在微博上发表加长微博,题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摘编田心铭教授的发言稿: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宗教信徒不能加入党组织,这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允许党员信教,或允许宗教信徒入党,都意味着党内可以有信仰宗教有神论、背离党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成员,都是同党章的规定相违背的。某些论者提出的种种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像某些论者所主张的那样,‘允许一部分宗教界的领袖人物和精英入党’,并且以这样的身份去‘加强对宗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管理’(卓新平:《论积极引导宗教的现实意义》,《世界宗教研究》2016年第1期,第7页),那么,无论他们属于何种宗教,都不能脱离其所属宗教的背景、利益和关系,不可能平等地对待其他宗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其结果,绝不是加强而只能是破坏党和政府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破坏宗教关系的和谐。”

  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严明政治纪律”时,批评有的党员干部“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他严肃地指出:“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对于某些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必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对待,严明党的纪律

 

  2016年6月3日,在“伊斯兰研究评论”官方微信上,卓新平所长发表题为《坚持马列主义,积极引导宗教》。与习五一、田心铭商榷共产党员是否可以信仰宗教的问题。

 

  原文的编者按语写道:关于允许一部分宗教界的关于“允许一部分宗教界的领袖人物和精英入党”之说也是尝试对当前我们党和政府在处理宗教事务时一些实践做法的解读。这是我党统战工作在宗教事务管理上长期以来较为成功和成熟的做法。如果不再坚持,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宗教团体异化,失控或被敌对势力掌控的严重后果。对此,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

  6月14日中穆青网转载卓新平所长文章,独出心裁,将原来的题目和编者按语,视而不见。另外创造一个新标题:《社科院专家告诫习五一:写出水平高的文章,不要歪曲发挥政治攻击》和新的编者按语。中穆青网高调参与关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问题的讨论,显然,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6月17日,经济观察报不甘寂寞,将李向平教授的文章,扩张题目,再次推出。南北呼应,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科学与无神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无神论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附录】“红色宗教徒”的入党问题:党员可以信教吗?

  (作者:李向平;原载:学术中国网;转自:经济观察报书评)

 

  社会的改革与变迁,导致中国社会呈现出五个令人关注的多样化:经济成份多样化、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分配方式多样化和利益关系多样化。在此多样化的社会环境之中,价值文化及其思维方式也具有相应地变化趋势。一方面是多样化,另一方面则是在多样化发展的同时,暗含着一种价值整合的现象,一个值得注意的社会现象。这就是在浙江、福建等民营经济发展得比较优势、比较健全的地区,各类宗教的发展也比较正常,已经积极地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互适应。而在这些正常的经济和宗教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先进的宗教徒基于自己的政治认识,已经在申请加入党的组织,有些宗教徒并已通过正常的手续,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在改革开放之前,这似乎是难以思议的事情。这些先进的宗教徒,在本地区往往是企业家、社会活动家、慈善事业家,或者是一身多任,或者是历年来被评选为“五好教徒”。而在一些宗教传统比较深厚的地区,有些出身于传统的宗教家庭,自幼就成为了一名宗教徒,所以,在这些人的生活历程中,他们要申请加入党的组织,在改革开放以前,往往要在提出申请之前,写出一份“反教书”,首先要对宗教及其信仰进行唯物主义的批判,放才能过接收其入党申请。事到如今,就是反教书也不用写了。基层党组织对于这些宗教徒的表现也常常给与较好的认可。还有些宗教徒家庭,事后由于个人的发展比较顺利,常常也是全家成为党员,成为党的干部。这是宗教、党员、干部,一个家庭三种构成的典型

 

  笔者近年来专事当代宗教与社会转型关系之研究,与此人物及其现象接触不少。当笔者与他们进行交谈,问及宗教徒申请加入党组织的关系时,大多数的回答是:两者之间没有矛盾,这是两件事情。宗教信仰是个人的认信选择,申请入党是为大众做事。还有的教徒认为,当这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作为一个公民,当然是以服从政府和法律为前提。至于谈到宗教信仰与公共政治的复杂关系时,他们也往往说,这可以采用“统一战线”的方法,求同存异,只要服从大局就是了。甚至有的教徒把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相与区分,认为政治信仰是对于一个政治或政党组织及其行动纲领的认同与服从,事关社会大众;而宗教信仰则是个人的精神修养问题,不会关涉他人,因此只是个人的自由,并认为这是宪法的规定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这些现象及其问题,可以说是公共政治与个人信仰的特殊关系,也是有神论与无神论的传统格局在新时期所面临的新挑战。有的宗教徒对我提出一个问题:“红色资本家可以入党,红色宗教徒为何就不能入党?”

 

  宗教徒能够提出这个问题,正好可以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影响,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社会权威;正好反映出社会发展多样化的同时,在价值层面上对于某种思想整合的趋向。认识并梳理这一问题及其现象,对于社会的稳定以及某些理论问题的探讨,无疑是具有理论和现实方面的双重意义。

 

  “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这曾经是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标准理解

 

  马克思在《<黑格尔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稍后,列宁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并把这句话归结为“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由此还引伸出另一结论:“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现代所有的宗教和教会、各式各样的宗教团体,都是资产阶级反动派用来捍卫剥削制度、麻醉工人阶级的机构。”

 

  如果孤立地使用这些话,很自然的,它会使人谈“教”色变,促使先进的阶级、先进的政党以及先进的文化与之格格不入;而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被理解为以无神论为中心,对立于世界上各类宗教体系。

 

  然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宗教的这些论述,并不是对于宗教本质的完整性的定义,仅仅是出于具体客观形势下革命动员的需要,对于宗教社会功能的一种历史性的描述。

 

  时代转变,革命党人对待宗教神学及其有神论的态度也相应转变。比如,列宁当时对宗教的批判,就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十月革命时,俄国东正教曾与反革命势力相勾结,抵制革命。共产党人则出于革命的需要,常常着意强调意识形态的纯洁性,从而把反对有神论、批判和抵制各类宗教思想,视为革命能否成功的思想动员,并认为,“对于社会主义无产阶级政党,宗教并不是私人的事情”。但在革命成功后,列宁对宗教的态度则有了新改变。他提出“不在自己的党纲中宣布我们是无神论者”,“不禁止基督教徒和信奉上帝的人加入我们的党”。他甚至举例说,“如果有一个祭司愿意到我们这里来共同进行政治工作,真心诚意地完成党的工作,不反对党纲,那我们就可以吸收他们加入社会民主党。”由此可见,列宁对于宗教的认识,是与时俱进而自觉加以修正的,并不拘泥于某个定义,一成不变。

 

  当前,我们对待宗教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在“宗教鸦片论”的直接影响之下所形成的政治性价值判断方式:认为宗教信仰乃建立在唯心主义和有神论的基础之上。它所具有的神学和非科学的内容,与社会主义革命的意识形态相对立,从而形成有神论与无神论的冲突或矛盾。宗教作为有神论和唯心主义的东西,往往与唯物主义无神论相对立,水火不兼容。长期以来,这个价值判断,已经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决定着世界观的是否先进。

 

  革命的时代,为了社会的动员和革命的成功,宗教组织作为旧制度的精神象征,往往通过对宗教虔信的制度化控制,成为革命运动以及社会进步的阻碍。时代转化之后,意识形态的作用已不局限于革命的动员,而成为了社会精神的指导力量。宗教有神论的教义或思想,已经不会与此发生冲突。它只会在政治领域内认同执政党的主张,而把宗教信仰局限在个人的精神范围,将宗教活动规范在法律的框架里。这就是说,在社会变革、时代变迁之后,精神领域也会相应地发生领域分化(如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分别、公共政治行为与宗教信仰的选择等)。而原来那种对待宗教的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似乎已经过时。因为这种整体主义的宗教方法,固守于唯心和唯物的对立,以整体主义的思路对待宗教,自身就易于流失为新生宗教或意识形态式的宗教,力图从观念层面上包打天下,包吃包住,保管灵魂。殊不知,在社会及其文化的问题之上,宜循序渐进,零敲碎打,不宜整体加工。画布不能一次刮净——除非使用行政暴力。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都形成现实基础,而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观点都构成上层建筑。”因此,在中国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之中,经济基础已经发生相应变化的今天,其上层建筑也将会发生适应性的变迁。在社会所有制多元呈现的前提之下,其上层建筑也相应地呈现出多元化的转变。对于宗教问题来说,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发展,其政治特征已相对减弱,其社会性或文化性特征正在逐步突出。信仰作为个人私事的个人性,也因此得到确认

 

  所以,宗教不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也不是私有制社会的垄断品。相对于各种社会政治制度而言,宗教即不姓封,也不姓资,更不姓社。然而,宗教可姓封,也可姓资,甚至可能姓社。它并不固定随着一种社会制度的兴亡而兴亡,所以它能够从古至今延续下来。正是宗教自身的延续性、独立性和可变性,也给自己创造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可能性。当然,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这里指的是宗教的社会文化特性,而非宗教的制度特征。就其制度特征而言,它就必然具有那个社会所赋予给它的政治及社会特征。

 

  中共“十六大”亦曾提出,要发展非公有经济。这就在体制上、政策上、法律上乃至理论观念上,为社会民营企业提供了最好的发展空间。与此相应的是,民营企业家在国家政府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作用日益突出。多元化的经济成分,已经是小康社会建设之中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主体。那种仅仅把公有制视为社会主义、把私有制视为资本主义,将所有制作为姓社姓资的分水岭的传统观念,已经成为马克思主义所反对的教条主义了。正是在这个前提之下,所谓“红色资本家”可以申请入党之事才能出现

 

  时代与社会的条件在变化,思想理论观念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原来强调的有神论和无神论之间的矛盾,也许可以在此前提之下得到重新的理解,不再将有神论和无神论作为思想观念是否先进的界限。换句话来说,是否先进并不仅仅取决于某一种观念形态,更重要的是当代中国社会理性的现代式多元重迭,即在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建设方面能够取得共识。只要在这点之上能够取得共识,无论哪个人或者是哪个阶层,都应该具备了能够生成促成社会发展、进步所应该具有的先进意义。正如周恩来曾经说过的那样:“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不管是唯物主义者,还是唯心主义者,大家一样地能够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即使是世界观上的“异”,也不可能妨碍政治上的“同”,不会根本决定其思想观念层面之上的先进与否。这个论断,大抵上是后来在有神论与无神论之间主张“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理论渊源。

 

  如今,中国共产党已从革命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转变为执政党和社会管理者,从以发动社会革命为主要任务,转变为建设小康社会、稳定社会为主要宗旨,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之中,需要有一种创新的、与时俱进的执政意识,来重新审视当下社会的宗教功能,合理地处理当代社会改革之中的政教关系。

 

  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来说,这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内涵就是:建制宗教与国家政治权力的分离(第一原则);建制宗教与公共生活秩序的分离(第二原则)。这是两个极其重要的层面。一是执政党依据政教分离的原则,以国家法律制定宗教发展的合法框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一是依据国家宪法,宗教成为次级制度下的社会文化形式,直接退出社会公共活动领域,不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政治、社会事务。

 

  在这里,政教分离的政治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制、舆论和教会人士的共同努力来完成。神职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职务;法律和舆论也禁止神职人员从政;任何教派不得以宗教教义,支持某种政治观点和政治派别,而舆论也不把政府管理方面的错误提升为宗教道德问题。这就是说,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已经构成一个合法性并被社会认同的空间和距离,宗教层面上的主要问题不再直接归属于政治领域,或是被转化为政治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到政治威权,或是直接影响到执政党的社会整合力量。宗教的问题只是属于依法活动、依法管理的事情。国家政权的正当化,从此与建制宗教无缘。宗教威权也因此被限制在一个非政治化的领域。

 

  这就构成了宗教个人化的制度性前提。宗教本身的变迁,可以转变为次级性的社会文化形式。在此社会背景之下,宪法肯定的宗教自由及其政策,促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宗教成为公民个人的事情,方才厘定成为现实,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也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多年以来一再强调的:我们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信仰则是个人的私事。

 

  特别是伴随着中国的社会改革所发生的社会转型,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分化。这不仅仅影响到制度化宗教的变迁,而且也影响到原来作为巨模伦理的宗教观念体系。它们已经在社会分化为多元的、多层的社会结构或利益集团的同时,日益退出社会中的公共领域,不再像过去那样去影响社会,更不会以控制宗教虔信的形式,发挥意识形态式的社会整合功能,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已经或正在转变为个人化的宗教,逐步生成为由外而内、由公而私的现代宗教模式,一种新型的宗教社会形式。

 

  在政教已经分离的法制框架之中,政治制度作为首属制度,并不会完全控制着个人的精神世界,只是在其中控制着意义活动运行的经济或法律框架,并引导着传统的宗教制度逐步变迁为次属制度,将其信仰界定在不会影响公共社会生活的层面。所以,宗教的现代影响大都局限在公民个人。其意义问题已经与宗教制度的功能规范发生远离。与此相应的是,个人化的宗教虔信,尚需获得其它社会政治层面的规范,方可正常作用,正常发挥其社会的、精神的、心理的功能。它的社会形式及其特征,与其说是在于它的思想表现,还不如说在于它所获得的社会支持乃至社会规范,从而体现出它应有的社会文化意义,乃至在现代化的建设当中,呈现出人们认可的先进意义。所以,思想先进的宗教徒,同时作为一名社会成员,他同样也可以形成这样的思想观念:“宗教信仰是个人的事情,这是宪法规定的;政治信仰则事关大众,不是一个人的事情,当然要按照政治方面的要求去做。

 

  所谓的“红色宗教徒”,就是指他(她)在社会行动方面,产生社会认可的先进意义,或是社会贡献。他们之所以可以申请加入党的组织,首先是取决于这样一些社会的和政治的前提。依此角度,人们也能进而理解当代中国宗教的新型社会形式。

 

  这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简单过程。它深深地制约于社会改革过程之中所形成的新型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在利益、阶层、职业、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多样化。有神论及其社会实体的代表——宗教组织,已经无法或根本上不能左右社会的公共生活,更不会去左右宗教信徒对于社会责任的个人承当。可以说,这是个自主的、精神性的“私人领域”。它的生成,与中国社会变迁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逐步分离,直接合拍。所以,这个精神领域及其功能,能够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方面,能够服从并遵照执政党的要求,积极配合执政党的先进文化思想。因此,政教之间提倡的爱国、爱教的原则关系,由此才有了最为生动的社会性表达形式。

 

  中共“十六大”修改的党章,曾经从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阶层的变化的实际情况出发,第一次把“其它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的对象。在这里,党章所指的其它社会阶层,是指除了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干部以外的其它社会阶层,主要指伴随着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造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社会阶层具有一个总的特点,既是以职业为基础而形成。

 

  江泽民曾经在2002年“七一”讲话中指出:“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它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就为十六大党章把这些阶层中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对象,奠定了理论基础。

 

  这里提到的“其它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者和开拓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过程中产生和成长起来。只要他们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纲领和路线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那部分人,就是这些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即可作为申请入党的对象。这是新时期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新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宗教职业者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在与社会主义积极相适应的过程中,也产生了制度性的结构变化。这些宗教信徒与其它社会阶层的成员一样,同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也为改革开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那幺,这个“其它社会阶层”,能否包括宗教职业阶层以及其它社会阶层之中的宗教信徒?如果一如既往地把他们安排在社会的边缘,可能不符合建构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虽然他们作为宗教信徒或是宗教职业者,在宗教信仰上参加某一个宗教组织的活动;但他们作为公民,也具有和其它社会阶层一样的政治共识,并把对这一份共识的理解,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并愿意为这一责任的实现做出道德和法律的承当。在这个方面,他们会觉得宗教信仰,仅仅有关个人的事情。而他们在社会生活秩序当中履行的,无疑是公民的责任。在他们的世界观当中,隶属于宗教信仰的有神论也仅具个体性;而其公民责任的履行,有神论不存影响,也不具备公共性。他们服从并承认的,却是跟其它社会阶层及其成员一致的政治共识和公民义务。

 

  所以,宗教职业阶层之中以及其它社会阶层中宗教信徒,他们也会与其它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一样,在其具有先进意义的社会行动当中,体现出他们应有的先进性。假如说,宗教有神论与唯物主义无神论尚存距离和矛盾,那也是宗教信徒的个人世界观与一个社会的政治共识所具有的特殊关系;只要这个宗教信徒在履行社会公共责任时,服从并遵循社会公德和应有的政治原则,他便可以在自己的社会贡献当中体现出他的先进性,成为这个社会当中的一名先进分子,并得到其它社会阶层、社会成员的认同和肯定。

 

  至于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则应当依法进行,依法管理,给定一个法律的框架,以及一个合法性的发展空间,将其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积极引导它与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那幺,他们所具有的唯心主义有神论的制度性影响,也有一个可加控制的规范。

  

  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式的现代宗教,具有多层社会文化功能,如社会服务、公益慈善、社会控制、心理安慰、人生认识等等。所以,不能再用无神论观点来狭隘地对待宗教,否则,宗教只能产生、发挥其固有的消极功能。至于有神论和无神论之间的矛盾,对一般公民而言,乃哲学认识问题,并非政治共识,不会对社会进步、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等问题产生消极影响。而伴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改革,无神论和有神论,也不应再次成为先进与落后的分水岭。不同的社会阶层之中的宗教信徒,作为有神论者,他们同样也可以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之中的先进分子,贡献于社会,服务于大众。

 

  这个问题的妥善处理,既有历史意义,亦有现实影响。因为,在中国历史上,宗教多半被政治所包含,尤其是在国家取代了社会的传统社会格局乃至单位社会的制度安排之中,宗教难以作为一种社会的制度设置进行自己的社会活动。但是这种包含与取代,往往政教关系发生直接的冲突,付出了极大的政治成本。如能依宗教社会性与合法性的制度设计,它能够将宗教团体乃至宗教活动的影响合法地分割在一个法定领域之中,难以直接构成政治领域的意识形态冲突,促使行政监督、社会控制成为宗教合法性的最好补充,宗教仅仅是一个行政管理、社会控制领域的事情,从而能够将宗教与政治的户动关系转移成为一个法律治理问题,转成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从而不太可能直接地构成政治领域中的意识形态冲突或直接的政治危机。

 

  这些问题,无疑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时要认真加以考虑的。至于“红色宗教徒”的入党现象,仅仅是此类问题的冰山一角罢了。

 

  (来源:作者微博,昆仑策网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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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Feng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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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23, 2016, 11:46:34 PM6/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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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五一: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
点击:292  作者:习五一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编发  发布时间:2016-06-03 09: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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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11日,中国社科院信息情报研究院召开座谈会。教育部社科研究中心原主任田心铭教授出席会议。他讲话的题目《严明“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政治纪律》,公开批判宗教研究领域学术权威的错误观点,义正辞严。摘编如下:

 

  全面从严治党是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政治纪律,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守这条政治纪律。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任何宗教,这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思想原则、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毛泽东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982年党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a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等文件都反复重申了“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为什么党中央明确地把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规定为一条政治纪律,始终如一地坚持呢?第一,党的世界观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如果党员信仰宗教,必然会破坏党的世界观基础。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党员信仰宗教,必然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第三,中国共产党是具有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的党,如果党员信仰宗教,必然危害党的组织。
 

  有人以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为理由,反对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规定,指责这一规定限制了党员作为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一观点把宪法的规定曲解为仅仅是信仰宗教的自由,抹杀了公民享有的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公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表明他按照党章的规定立誓要坚持党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无神论的世界观,这是他享有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党纪严于国法。“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党员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既然当一名共产党员,那就不仅要严守国法,而且要严守党纪。某些不愿意受党纪约束的人,退出党的组织仍然可以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因此,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应该将它们对立起来。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杂志上公开发表文章,质疑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和宗教信徒不能入党的规定,要求“重新思考和制定策略”,编造出种种理由论证应该允许宗教信徒入党。对于这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能不认真对待。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宗教信徒不能加入党组织,这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允许党员信教,或允许宗教信徒入党,都意味着党内可以有信仰宗教有神论、背离党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成员,都是同党章的规定相违背的。某些论者提出的种种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历史已经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代表包括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地为全中国人民服务,因为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除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宗教的性质与此截然不同。任何宗教及其信徒都不可能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利益。如果像某些论者所主张的那样,“允许一部分宗教界的领袖人物和精英入党”,并且以这样的身份去“加强对宗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管理”(卓新平:《论积极引导宗教的现实意义》,《世界宗教研究》2016年第1期,第7页),那么,无论他们属于何种宗教,都不能脱离其所属宗教的背景、利益和关系,不可能平等地对待其他宗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其结果,绝不是加强而只能是破坏党和政府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破坏宗教关系的和谐。
 

  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严明政治纪律”时,批评有的党员干部“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他严肃地指出:“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对于某些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必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对待,严明党的纪律。

 

  附:

  田心铭:严明“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政治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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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心铭教授,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

 

  【五一札记: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党的政治纪律。习近平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全面从严治党是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政治纪律,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光明日报》2016年4月24日)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守这条政治纪律。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任何宗教,这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思想原则、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7页)1982年党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a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33页)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等文件都反复重申了“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为什么党中央明确地把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规定为一条政治纪律,始终如一地坚持呢?
 

  第一,党的世界观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如果党员信仰宗教,必然会破坏党的世界观基础。马克思主义是彻底唯物主义和彻底无神论的世界观。在世界观上,它同任何唯心主义和有神论都是根本对立的、不相容的。共产党员必须把党的世界观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党员如果信仰宗教,就背离了党的世界观。党组织如果允许党员信仰宗教,就破坏了全党统一的科学世界观基础。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党员信仰宗教,必然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体系和社会制度,必须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依靠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和执行各项方针政策。如果共产党员信仰宗教,把个人和人类的命运寄托于造物主或任何超自然的力量,不相信人自身的力量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就不可能真正理解科学社会主义、认识中国国情,不能坚定、自觉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献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三,中国共产党是具有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的党,如果党员信仰宗教,必然危害党的组织。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的独特优势,是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重要保证。共产党员必须忠诚于组织,与党同心同德,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宗教既是一种信仰,又是一种有其教义、教规、宗教礼仪、宗教活动和团体利益的社会组织。党员如果信仰宗教,成为在世界观上与党根本对立的宗教组织的成员,就会在思想上、行动上随时随地都面临着在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之间的二难选择,不可避免地会与党离心离德,危害党的组织和团结统一。
 

  有人以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为理由,反对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规定,指责这一规定限制了党员作为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一观点把宪法的规定曲解为仅仅是信仰宗教的自由,抹杀了公民享有的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公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表明他按照党章的规定立誓要坚持党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无神论的世界观,这是他享有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党纪严于国法。“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党员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既然当一名共产党员,那就不仅要严守国法,而且要严守党纪。某些不愿意受党纪约束的人,退出党的组织仍然可以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因此,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应该将它们对立起来。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的指导思想,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规定预备党员必须宣誓“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之所以是必须坚守的政治纪律,归根到底是因为党员信教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章程》
 

  但是我们看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杂志上公开发表文章,质疑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和宗教信徒不能入党的规定,要求“重新思考和制定策略”,编造出种种理由论证应该允许宗教信徒入党。对于这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能不认真对待。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宗教信徒不能加入党组织,这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允许党员信教,或允许宗教信徒入党,都意味着党内可以有信仰宗教有神论、背离党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成员,都是同党章的规定相违背的。某些论者提出的种种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这里择其要者作一些辨析。
 

  理由之一是,列宁讲过“不禁止基督教徒和信奉上帝的人加入我们的党”,世界上有些国家的共产党吸纳信徒入党
 

  列宁关于宗教问题的论述,始终贯穿着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坚持从俄国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他指出,对于司祭能不能入党的问题,不能根据欧洲各社会民主党的经验做无条件的肯定的回答,因为西欧特殊的历史条件在俄国并不存在。在俄国,既不能一成不变地宣布司祭不能入党,也不能一成不变地提出相反的规定。如果有一个司祭愿意真心诚意地完成党的工作,不反对党纲,就可以吸收他入党,用党纲的精神来教育他。如果他入党后在党内积极宣传宗教观点,“那么党当然应该把他开除出自己的队伍”(《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列宁关于不禁止基督教徒入党的论述,其精神实质在于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做出党员不得信教和信徒不能入党的规定,正是体现了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俄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欧,中国的国情又不同于俄国。中国历史上有多种宗教,但中国从来不是一个宗教国家,而是一个世俗国家。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宗教成分,但人本主义和无神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对我国宗教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做了全面的分析,指出:“在我国人口中,特别是在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中,信鬼神的人不少,真正信教的人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22页)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论断,指出了中国不同于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的一个显著特点。党中央的规定是从中国这一实际情况出发的。从那时以来,虽然情况在不断变化,但大多数中国人不信教的宗教基本国情没有改变。党中央还指出,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共产党员不得信教这项规定的执行,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对于其中一部分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党员,不应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帮助他们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在新发展党员时,必须严格掌握,不要吸收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入党;对极少数不但信奉宗教,而且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经批评教育仍然坚持错误立场的,应当坚决清除出党。这些阐述进一步表明,党中央做出共产党员不得信教的明确规定,是建立在对我国国情全面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已经充分考虑到有的少数民族基本上是全民信教这一类复杂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政策来确保中央规定的执行。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不允许党员信仰宗教既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至于当代世界其他国家的共产党是否吸纳宗教信徒入党,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各国政党都有权决定自己的方针、政策和事务。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干部,拿列宁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党的论述和其他国家政党的政策来公开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是站不住脚的,是违背党的思想原则和纪律的。
 

  理由之二是,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是可以相互区分的,允许宗教界领袖和精英人士入党,可以体现政治上、社会意义上对宗教的关怀和包容,有助于党和政府加强对宗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管理
 

  人们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与世界观、宗教观,既是相互区别的,又是紧密关联的。因为二者是有区别的,所以一部分唯心主义者,包括宗教界爱国人士,虽然不赞同辩证唯物主义的无神论世界观,但是可以积极参加代表了他们根本经济、政治利益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为二者又是紧密关联、不可分割的,所以共产党员必须始终坚持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与世界观的高度统一。共产党员只有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不信仰任何宗教,才能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当作自己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矢志不渝地忠诚于党的事业,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因此,党高举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旗帜,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同时又对在统一战线工作的共产党员提出了严格要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在规定“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同时,又在同一条中明确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光明日报》,2015年9月23日)以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可以相区分为理由,宣扬允许宗教信徒入党,反对党中央的规定,这是抹杀共产党员和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区别,把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条件和党对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要求混为一谈。在统一战线和宗教领域工作的共产党员,只有坚定地树立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世界观、宗教观,才能深刻理解和坚定地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党组织以吸收宗教信徒入党来“体现政治上、社会意义上对宗教的关怀和包容”,那就颠倒了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关系、党与宗教的关系,不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是企图让社会主义社会去适应宗教。其结果,不是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管理,而是让宗教影响和改变党的政策和性质,干预国家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
 

  历史已经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代表包括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地为全中国人民服务,因为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除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宗教的性质与此截然不同。任何宗教及其信徒都不可能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利益。如果像某些论者所主张的那样,“允许一部分宗教界的领袖人物和精英入党”,并且以这样的身份去“加强对宗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管理”(卓新平:《论积极引导宗教的现实意义》,《世界宗教研究》2016年第1期,第7页),那么,无论他们属于何种宗教,都不能脱离其所属宗教的背景、利益和关系,不可能平等地对待其他宗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其结果,绝不是加强而只能是破坏党和政府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破坏宗教关系的和谐。至于有的宗教信徒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承认党的纲领,要求加入党组织来为党工作,那是另外一件事情,与我们这里讨论的宗教信徒能不能入党的问题无关
 

  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严明政治纪律”时,批评有的党员干部“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他严肃地指出:“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3、132页)对于某些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必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对待,严明党的纪律。
 

  (来源:作者微博,昆仑策研究院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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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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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26, 2016, 12:18:41 AM6/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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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斗无神论的代表人物近来对诸多学者和宗教、民族的抹黑已经让其臭名昭著,五一婆门派的伪马克思主义理论应该到了人人喊打的时刻了,这种刻板的、僵化的思维,只能到朝鲜生活了。
祝福婆婆们安度晚年,心灵不要过于扭曲。


From: "Yang, Fenggang" <fy...@purdue.edu>
To: "chine...@googlegroups.com" <chine...@googlegroups.com>
Sent: Friday, June 24, 2016 11:46 AM
Subject: Re: [ChineseSSSR] 中国能找到宗教治理新思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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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Feng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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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30, 2016, 11:06:52 AM6/30/16
to chine...@googlegroups.com
【第一届科学无神论论坛的学术结晶】《科学无神论第一辑》《前言》这本墨迹清香的论文集是第一届科学无神论论坛的学术结晶。
 2013年12月5日,第一届科学无神论论坛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报告厅召开。此次论坛以“纪念毛泽东《加强宗教问题的研究》批示50周年”为主题,旨在举起科学无神论的旗帜。
目前,中国学术界关于科学无神论内涵,众说纷纭。我们认为,近代西方的无神论思潮,由于它具有鲜明的反封建主义制度和批判神学的性质,被称为“战斗无神论”;因为它吸取近现代自然科学的成果,以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为武器,对科学发展起着推动作用,所以又被称为“科学无神论”。
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科学无神论的高级形态。它继承了17-18世纪英国和法国唯物主义、19世纪德国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等人类优秀思想的成果,通过唯物主义历史观和剩余价值论的发现而展示出来。科学无神论作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出发点和基石,由思想文化领域,进入科学社会主义运动的实践。
2009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与理论研究实施方(2009-2014)》。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方案中,将科学无神论作为濒危学科重点扶持,在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组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研究室”,同时成立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与无神论研究中心”。这是具有转折性的重要举措。此举不但组建了一个专业的科学无神论研究机构,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而且必将影响全国有关领域的思想趋势和学术结构向良性转变,对先进文化的建设和民族素质的提高,都能产生积极的作用。
自2011年起,在中国社科院马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和马研院的大力支持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年鉴》,在学科研究章节中,在原有的七个二级学科中,增加第八个学科——“科学无神论”。马克思主义研究网开设“科学无神论”专栏。科学无神论学科已经在全国的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发出自己的声音。
自2013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研究系,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下,正式设置“科学无神论”专业,聘请习五一教授招收硕士研究生。上世纪80年代,任继愈先生任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时,曾招收当代中国第一届“科学无神论”专业的研究生。此后随着任先生调往国家图书馆任馆长,这个专业自动消亡。这是当代中国学术界再次出现“科学无神论”专业的设置。更值得庆贺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年马克思主义理论骨干人才计划”,聘请《科学与无神论》杂志主编杜继文教授担任博士生导师,开始培养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专业的博士。
2013年是毛泽东主席诞辰120周年,也是毛主席关于宗教研究重要批示50周年。1963年12月30日,毛主席批示指出:“对世界三大宗教,至今影响着广大人口,我们却没有知识,国内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领导的研究机构,任继愈用历史唯物主义写的论佛学的文章有如凤毛麟角,不批判神学就不能写好哲学史,也不能写好文学史、世界史。”
    “研究宗教,批判神学”,是任继愈先生为纪念毛主席逝世一周年撰写文章的主标题。这一主题精确概括了毛主席批示的精神,对于创立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具有战略性的指导意义。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研究践行毛主席关于宗教研究重要批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工程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国社科院李捷副院长的具体指导下,中国社科院科学与无神论研究中心和中国无神论学会共同携手,经历短短数周的紧张筹备,第一届科学无神论论坛终于成功举办。来自祖国四面八方的朋友,冒着严寒,自己负担差旅费和住宿费,前来北京参加论坛。参加论坛的学者既有耄耋之年的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杜继文先生和金宜久先生,也有风华正茂的北京高校青年教师。在当今学术日益市场化的形势下,这些为追求真理的志士仁人,使我们深受感动。中国社科院马研院院长邓纯东研究员出席论坛致辞。全国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朱维群同志全天参加论坛,认真聆听专家学者慷慨激昂的发言,使我们深受鼓舞。
“风雨送春归,飞雪迎春到。已是悬崖百丈冰,犹有花枝俏。俏也不争春,只把春来报。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
万里长征始于足下。正如中国社科院李捷副院长所指出的,现在,我们要克服困难,努力开创科学无神论论坛。今后,我们要继续勤奋工作,将科学无神论论坛办成知名学术品牌,逐步复兴这个濒危学科,使科学无神论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中国社科院科学与无神论研究中心主任习五一
                                2014年4月5日清明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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