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权成立
所谓完全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据此,侵权成立。
这种显而易见的侵权,实际上就是仿制专利产品。其仿制的产品包含了属于专利包含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中用文字描述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基本上不存在任何差异(有人称为相同侵权)。
2、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成立
被控侵权物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仍然应该认定为侵权。
在实践中,和专利技术相比,增加了技术特征的被控侵权物也许获得了专利权,构成一项从属专利。既便如此,从属专利也会构成对在先专利的侵权。
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中有一部分与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但不相同部分属于等同手段代替----侵权成立
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虽然构成两者的技术特征数量相等或相差不多,但其中的技术特征内容不相同。经过比较,如果这种代替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容易变换的,仍构成侵权。
4、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中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有一个以上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
大量的改进型发明创造都是在现有产品或方法的基础上完成的,通过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或改变原有的技术特征,使技术不断的完善,从而推动各项技术向前发展。当然这里讲的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必须是有本质性区别的,有实质性的改进。
5、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中比专利缺少了一个以上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权利要求中由必要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的整体内容不可分割,所以,独立权利要求中各个必要技术特征全部被利用的行为才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缺少一项将不能完成发明任务的特征。他人在缺少专利技术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完成了同样任务的发明,这表明,实施者用较少的技术特征达到了专利技术的目的和效果,这本身已是一种创新,是技术进步,显然不能视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