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十八 条
本党经费之筹措,应以配合党务发展之需要为目标,并以党员缴纳之党费、党员特别捐助,社会募集、党外捐助
以及本党经营投资事业之盈余暨其他收入充之。
本党为社团法人,其会计事项、财务处理、财产管理及事业投资等,均应依执行之所在国有关法令办理,暂由临时中央党部另行制定。
一、
党员缴纳党费及特别捐之募集办法,原则:
1
党员党费,特别捐款与党员的职业,公众身份,党内职务分工等毫无关系,党员的党内外活动,个人生活不受其影响。
2
党员党费应以党员之收入差异进行有差异制定,以示公平公正,个人党费数目任何组织、党员不得公开。
3
党员党费实行约定缴纳制度,由党员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在基本党费的基础上自主承诺与党约定缴纳期限,到期再约定。
4
党员因自身情况可提请延缓,减免交纳党费。
5
党员特别捐款应由党员自主认捐,党组织成员不得索要,非议,捐款党员,捐款数目任何组织、党员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