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3條規定: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
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
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
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二、承上,本縣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幼生之巡迴輔導服務乃
屬不分類巡迴輔導,且每學期皆需提出申請,申請對象凡
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及安置通過,且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登錄為確認個案者均可提出。
三、111學年度第2學期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服務申請期程:
(一)第一次申請區間:112年1月3日至1月31日止。
(二)第二次申請區間:112年3月27日至4月11日止。
四、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服務之申請方式,請於上述區間內,
以學務系統之帳號密碼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
https://www.set.edu.tw/setnet/reg/login.asp)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