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園加強園內教師教保知能,切勿有不當對待、管教等情事發生,以免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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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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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8, 2021, 1:47:40 AM5/18/21
to 幼兒園行政公佈欄
說明:
一、
為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之學習環境,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3條第5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基於處罰目的,致使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若有違反該項規定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第2款裁罰該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情節重大或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予裁罰減招、停招、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等處分。
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
邇來幼兒園不當對待、管教等情事接二發生,請貴園加強園內教師教保知能及情緒控管,以免違法以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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