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111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辦理退費相關事宜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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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教育處楊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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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4, 2022, 4:21:36 AM1/4/22
to 幼兒園行政公佈欄
一、依據行政院110年5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103001945號函暨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標準(以下稱本標準)辦理。
二、111年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1月29日(星期六)至2月6日(星期日);農曆初三(2月3日)為星期四,2月4日(星期五)調整放假,並於1月22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依據本標準第8條規定:「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逾五日(含例假日)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四、綜上,本縣轄屬教保服務機構如配合行政院彈性調整111年2月4日為放假日,並於111年1月22日補課,則該日(111年2月4日)不予退費111年農曆春節連假應退費日期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2月3日共計4日,請各園退還上開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
五、教保服務機構如有另定園內收退費規定,仍不得低於本標準 ,並須事前對外公告,倘家長仍對退費有所疑義,教保服務機構應積極溝通並妥善處理,避免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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