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私立及非營利幼兒園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配置護理人員配置情形, 請貴園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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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教育處蔡佳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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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7, 2020, 2:23:16 AM5/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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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規定辦理。
二、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7條第4項規定略以:「幼兒園及其分班應置護理人員,其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以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次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特約,幼兒園與醫療機構簽訂,具資格之護理人員,於必要時提供專業服務之契約;所稱兼任,指幼兒園聘請具資格之護理人員,以部分工時於幼兒園從事指定工作者。」。
三、復按幼照法第51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依第七項所定標準有關置廚工之規定。…」。
四、另教育部102年8月6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68564號函示說明四:「有關特約之內涵,依幼照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所稱特約,指幼兒園與醫療機構簽訂,具資格之護理人員,於必要時提供專業服務之契約;……』,前開條文意旨,係指幼兒園與醫療機構簽訂契約,由醫療機構於必要時派護理人員至幼兒園提供專業服務。因簽訂提供專業服務契約之主體為幼兒園與醫療機構而非個別護理人員,爰有關所派護理人員之薪資係醫療機構權責,與幼兒園無涉。」
五、綜上,請貴園於109年6月12日前將兼任之護理人員到職資料報府備查;如以特約方式配置請將與醫療機構簽訂之契約影本免備文寄至本府(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7樓教育處)。

(契約範本請自行上網搜尋,無一定規範格式)


備查特約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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