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縣收托特殊需求幼兒之公私立幼兒園(含非營利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中心)、早療機構及身障機構,請依研習日期與時間所規劃之場次,務必指派1名特教業務承辦人參加。
(二) 本縣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含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巡迴輔導班)依需求則1場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