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訂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各1份,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0年5月2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58046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國教署前開函示,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4項、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7項及第24條第3項規定之授權,訂定「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及「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爰本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當待幼兒案件及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認定等事宜,係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
(二)為提供處理相關案件時有更為明確之處理機制及步驟可資依循,以確保幼兒權益,教育部國教署訂定旨揭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本府將依旨揭注意事項及流程落實辦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之通報、調查、登載、處分及輔導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