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請參見附件內容。
一、115年4月4日中央氣象署就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等地區發
布豪雨特報,部分縣(市)肇生災情。
二、本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
區之賑災及重建為目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因本次豪
雨致造成民眾損失,可依下列規定向本會申請賑助。
(一)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核給要點:本要點所稱重大天然災
害係指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發
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認定基準:
1
、 中央或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2
、 中央
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
3
、 已明顯導致重大傷亡或財物
損失,經董事會同意專案賑助之天然災害。有關死亡、失
蹤、重傷、安遷、租屋、住戶淹水救助、失依兒童、青少
☑
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及緊急物資賑助,由中央社政
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造冊 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含領據)、述明
申請賑助項目、戶(人)數及具體事實備函申請。
(二)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 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
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
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
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本會申請。
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
(三)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
為協助國
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
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機關彙整造冊
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備函申請,應具備各
款申請資格略述如下:
1、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
或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住
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有其
他住宅者。
2、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
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
額者。
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
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
一定金額之1.5倍者。
三、本會賑助項目及賑助法規請參閱附表及網站
https://www.
tf4d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