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彥好!
桃園市政府提供公告資訊的事實性整理圖表,可視為PDM!
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
1、第1項第1款明文律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2、然後第2項再擴充解釋,指出公文的範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而您提供的0107桃園個案公共場所足跡、桃園社區1月9日、1月7日、1月8日臨時採檢站地點與服務時間,即為前述的「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及其他文書」。
至於重整這些文告、文書,拼成一大張加上設計,得否用CC-BY釋出?
可以,著作權法邏輯上沒有問題,但若是方便,建議就改採CC0發布會更好!
這是因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傳染病,其相關資訊的傳播高度受到「傳染病防治法」的約束與規範,第63條明確指出:「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說,除了著作權法的面向上,另一個就是資訊傳播正確性的嚴縝,會建議另行改作者,不妨即採CC0的態度,不主張相關衍生的著作權利,亦不要變動原出處昕示權威資訊,以避免產生誤解、誤讀,或更為佳。
以上簡覆,再請參酌!
亦敬祝 新年快樂、平安順心!
20220107 18:10 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 / CC Taiwan Chapter Lead 林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