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著作權利處分或授權,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及第36條之規定,並非要式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不若不動產處分等要式行為一般,必須經公證等特別的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換言之,你在臉書個人簡介欄位,聲明你本人作品是採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發布,原則上即為有效的聲明與宣告。
不過!是否閱覽者能信賴此種模式的聲明,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因為依目前的宣告:
1、適用客體未能明確:臉書PO文有自撰、有他撰等第三方引用,CC0僅能適用於自行發表、自行創作的範圍,若無法被明確指認,一般來說當降低閱覽者使用該等聲明素材的信心;
2、個人簡介欄位未必能被閱覽者與個別臉書PO文進行聯結:若採手機APP瀏覽個別臉書PO文,該臉書用戶的個人簡介並不會被主動推播,從而瀏覽者亦無由得知,原PO文作者願意採CC0聲明提供其本身作品。
綜上,建議若明確希望採CC0提供個別PO文或文摘,發表該文時,仍得於作品之上緣或下排,簡要說明其原始權利人為何,並依原始權利人之地位,採CC0向外發布。
20211220 16:55 Luci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