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文庫] CC by NC之非商業性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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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昭憲

unread,
Feb 10, 2022, 4:27:29 AM2/10/22
to CC 台灣社群討論室
你好,承包政府標案的廠商,如運用CC by NC的攝影作品,製作光雕供公眾欣賞,是否符合非商業性?謝謝!

LUCIEN C.H. LIN

unread,
Feb 10, 2022, 9:31:35 AM2/10/22
to CC 台灣社群討論室
您好,

如製作光雕供公眾欣賞,該展覽活動並無營利收費行為,「且是以政府機關本身名義為之」,並且,「承包廠商」對該項產出不主張、不擁有任何著作權上的地位,則應可符合非商業性。然而,若前述幾個要點,有一項不符合,則應視為不符合非商業性元素之要求。

簡單來說,對NC素材的應用,非營利機關是有機會尋求廠商的協助,也就是說,可以委由助手、助理來進行相關工作。此種「委託者非營利、受託者營利」的發布模式及相關分析,可參照右列美國訴訟分析專文,《Great Minds v. Fedex Office and Print Services, INC. - CC授權司法爭議系列》:http://creativecommons.tw/blog/20161020

該案於司法意見上的判準要點為:「依CC授權條款的解釋,原權利人授權被授權人得就非商業性目的使用素材,自然包括透過僱員或與第三方締約的方式來協助利用,如禁止被授權人經由第三方的協助來進行利用,這不但於法無據,也完全沒有被記載於CC 授權條款的法律文字裡。」

然而,這種委辦關係裡對NC素材的應用,受託者必須單純站在「助手、助理」的地位,因受託者本身是收取報酬來進行受任事務,其酬金的收取,不得與NC素材的授權或著作權利分潤有關。所以說,若是政府機關委由受任廠商,就其選定的NC素材進行客製化,其後相關著作權利,僅存於原作者、並以政府機關為改作者,收費的受任廠商僅支出勞務來收取價金,其後相關成果也僅用於非商業的公眾展覽面向,則並不與原作的NC元素產生衝突。

但倘若受任廠商是自主擇定NC素材來提供政府服務,並且主張客製化改作的成果由廠商取得,或與委託機關共享其著作衍生權利,則後者的情境,便違反了NC元素的規範。

所以此處要符合NC的規範,基本上有二個重點要素,二者必須同時存在:

1、由政府單位發起之公眾展覽,是否其於執行時,並沒有任何的收費或廣告收費機制?
2、承包該展覽之廠商,雖有收受政府機關提供的委託資酬,但是否於展覽素材之客製化或衍生上,不具任何著作權利之共有或分潤,而僅採勞務或統包名義取得協助專案進行的資酬?


也就是說,NC裡是否涉及商業性利用的判準,原則上要就「實際利用人」的使用情境來做判讀,若是實際利用人本身是非營利組織、並採非營利模式發布,僅是過程中付費邀集「助手」來協助相關工作,若該助手單純為勞務收費,而不涉及作品之後的共享或共有,則此種模式並沒有違反NC元素於CC授權條款裡的規範與要求。

然而,若是以上二個要點,有任一要點的回答為「否」,則建議另洽國文庫平台授權聯繫窗口,來聯繫該NC素材的原作者,取得延伸授權。

而當以上二個的答案皆為「是」,則政府機關得採用CC-NC授權之素材,然必須依CC授權姓名標示的要求,明確於展覽進行時,註明個別作者之姓名標示。

關於如何善盡CC授權的姓名標示,建議參照右列條目之說明,《要利用國家文化記憶庫上採CC授權提供的素材,應如何正確的進行符合CC授權要求的姓名標示?》:https://tw.creativecommons.net/tcmb/#faq-properly-making-the-attribution-for-the-cc-materials-on-tcmb

以上,再請參酌!

20220210 22:30 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 / CC Taiwan Chapter Lead 林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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