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活動本身是「免費」活動,但以公司得角度來說是透過標案(商業行為)受公部門委託辦理此活動,因此想詢問將圖片使用於活動上屬「商業行為」嗎?如果商業公司完全是以「委辦、助手」的立場來協助活動的辦理,使用該
NC素材為「公部門的直接指定」,並且活動對向宣傳完全是由公部門出面,該活動亦無收費,事後亦不會印製有任何收費機制的文物、刊物來進行廣宣,且受委辦公司對活動的產出不具有任何著作權利的使用延展,那麼這樣的型態符合CC全球組織,對非商業性元素的解釋立場。簡要來說,寄信者為甲、遞件者乙--郵差為受委辦單位,郵差的送信是有償行為,然若NC素材的傳遞,始終在於寄件人甲(公務機關)及收受者丙(公眾),且甲丙之間無金錢對價,那麼這樣的模式符合非商業性。
重點在於該NC素材的應用,是由非營利性質之公部門出面為之,受委辦公司,僅居於技術性協助的立場。
進一步的理解,可參閱右列美國訴訟分析專文,《Great Minds v. Fedex Office and Print Services, INC. - CC授權司法爭議系列》:
http://creativecommons.tw/blog/201610202、CC授權的圖片被輸出於天燈中,假設媒體記者拍攝了天燈施放的畫面,還否需要標示相關CC授權標示呢?若媒體記者是拍攝整個活動,入鏡的天燈數量不只一隻,而是大範圍不同天燈入鏡,媒體記者可以主張「
附帶入鏡之合理使用」,相關說明得參閱
智慧財產局100年10月24日日電子郵件1001024b號函釋: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53433-3d6c6-301.html當主張合理使用時,是直接援引著作權法上著作權利例外與限制的抗辯,此時是主張無授權狀態的利用,自負法律風險,然合乎社會常情,故主張不視為侵權,所以也不需要進一步執行CC授權的姓名標示。
然而,若是媒體記者是
局部重點式翻拍個別天燈後發稿,該天燈圖樣又是採CC授權發布,則一般司法實務視為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散布,以及公開傳輸。這種狀況,建議應按CC授權圖樣的要求,實踐顯名標示,因或有無法主張合理使用的風險。
3、將CC授權圖提供給媒體記者發布使用,圖片出處標示應該為"Niagara Falls" © Rosalba Tarazona @ flickr, CC-BY-SA-2.0 還是「由XXX單位提供」呢?應該是"Niagara Falls" © Rosalba Tarazona @ flickr, CC-BY-SA-2.0",而
不能僅標示「由XXX單位提供」。
CC授權於其法律條款明註不得再轉授權(You may not sublicense the Work.),意即不論該作品如何被重製、轉發到不同平台,發布時的姓名標示,必須依循原作者指定的資訊。所以說:
(1)
"Niagara Falls" © Rosalba Tarazona @ flickr, CC-BY-SA-2.0" →此種標示合格
(2)
"Niagara Falls" © Rosalba Tarazona @ flickr, CC-BY-SA-2.0" 由「XXX單位轉發」 →亦可!
(3) 僅註解由「
XXX單位轉發」→未符合姓名標示的要求。
當然如果引用的是國外作品,就算沒有做好姓名標示,國外原權利人未必能察覺,而主張其權利。然而該項工作既然
受託於公部門,建議相關處理必須嚴縝,因為若是忽略相關義務,當民眾發現並提報時,委託該項活動工作之公務部門,當可能承受最大程度公共關係及公務道德上的譴責,此一面向不可不慎。
以上,再請參酌。
20211229 15:20 Luci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