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非營利公開展覽文建會數位典藏影像檔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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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菀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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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3, 2023, 4:13:59 AM3/23/23
to CC 台灣社群討論室
您好,

本公司目前正為高雄港區歷史建築「棧貳庫」規劃高雄港區歷史大事紀,
當中有一區塊為老照片影像輪播,目前使用了三張文建會的數位典藏影像檔。

已電聯文化部 國家文化記憶庫克服((02)6631-6711)詢問此事。
獲得回覆是文建會檔案目前沒有專職管理人員,需自行判斷照片資料的利用合理與否。

若如此,作為非營利的教育意義性展覽,是否可以直接引用老照片影像,標明出處即可?

三張影像分別為:
1. 新舊任高雄港務局長交接
國家文化資料庫系統識別號:573097
來源識別號:6455855


2. 駐華大使賴特眺望高雄港擴建區
國家文化資料庫系統是別號:575117
來源識別號:6457881


3. 高雄港與聖地牙哥港締結姊妹市
國家文化資料庫系統識別號:2280010
來源識別號:779794


感謝撥冗閱讀,還請您回覆,感激不盡!

林誠夏Lucien C.H. Lin

unread,
Mar 23, 2023, 4:56:21 AM3/23/23
to CC 台灣社群討論室
雄本老屋您好,

下列三個鏈結,為您所詢問國家文化記憶庫轉載圖像,於國家文化資料庫之原始出處資訊。

1、新舊任高雄港務局長交接

網址:https://nrch.culture.tw/view.aspx?keyword=%E6%96%B0%E8%88%8A%E4%BB%BB%E9%AB%98%E9%9B%84%E6%B8%AF%E5%8B%99%E5%B1%80%E9%95%B7%E4%BA%A4%E6%8E%A5&s=573097&id=0006455855&proj=MOC_IMD_001
圖像鏈結:https://nrch.culture.tw/doviewer.aspx?do=0&s=573097&id=0006455855&proj=MOC_IMD_001
拍攝者:中央社
創作日期:1962年
國家文化資料庫發布日期:2002年


2、駐華大使賴特眺望高雄港擴建區

網址:https://nrch.culture.tw/view.aspx?keyword=%E9%A7%90%E8%8F%AF%E5%A4%A7%E4%BD%BF%E8%B3%B4%E7%89%B9%E7%9C%BA%E6%9C%9B%E9%AB%98%E9%9B%84%E6%B8%AF%E6%93%B4%E5%BB%BA%E5%8D%80&s=575117&id=0006457881&proj=MOC_IMD_001
圖像鏈結:https://nrch.culture.tw/doviewer.aspx?do=0&s=575117&id=0006457881&proj=MOC_IMD_001
拍攝者:中央社
創作日期:1963年
國家文化資料庫發布日期:2002年

3、李連墀

網址:https://nrch.culture.tw/view.aspx?keyword=779794&s=2280010&id=0000779794&proj=MOC_IMD_001#
圖像鏈結:https://nrch.culture.tw/doviewer.aspx?do=0&s=2280010&id=0000779794&proj=MOC_IMD_001
拍攝者:中央日報
創作日期:1967年
國家文化資料庫發布日期:2003年

那麼,依文建會時期所取得之被授權權限,該等攝影原權利人,授權文建會國家文化資料庫存檔及於網際網路上進行100年非商業使用之展覽,故若您預期於「棧貳庫」進行實體展覽,解釋上並未於文建會原始取得授權範圍之內,或許,依國家文化資料庫專頁指示「如需進一步使用本數位作品,請逕洽原典藏單位取得授權。」會更加簡便而沒有疑慮。

前二兩張照片的創作者為中央社,中央社最初由中國國民黨建立,其後組織型態已轉為中華民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機構,目前仍運作中,您可逕洽中央社聯絡窗口,洽談授權可行的相關事宜;然末張照片的創作者為中央日報,已於2006年停刊,官方網站亦已無法連結。

或是您若能委由專職人員,就所涉三張照片進行著作權利盤點,探求其公開發表日期,則亦有機會依著作權法第34條第1項,主張「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亦即依您公司名義,主張三張照片已進入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而能依著作權法第43條之意旨:「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主張自由利用之地位。

然要援引相關條文,必須踐覆著作權利盤點相關流程,並以您公司本身名義主張盤點結果,並負擔相關責任和立場。初步觀察此三張攝影,其拍攝日期皆早於1972年,倘拍攝當年即已公開發表,那有機會援引著作權法第34條、第43條規範來進行利用,然是否已於創作年進行公表,國家文化資料庫專頁上並無相關註解,故必須要由利用人依據所得事實,另行分析與判斷。

以上簡要回應,希望對您進一步理解這三張圖可得利用的狀態,有所幫助。

20230323 16:55 CC Taiwan Chapter Lead / 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 林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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