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如果我沒有意會錯,你的意思是:
- 承接政府宣導品的製作;
- 該宣導品為政府政令宣導,是宣導某些事項,但並未引導閱覽者進行商業購買;
- 此宣傳品的內容裡能不能使用到原作者採創用CC授權提供的素材?
- 若可以使用原作者採創用CC授權提供的素材,此一宣導品其上會註解「廣告」兩字,這樣會不會與創用CC細部的授權條款產生衝突?
那麼我的經驗是:
1、政府宣導品本可以使用創用CC授權的素材,只要後續使用的細部狀態,與原作者選用的CC授權元素不會產出衝突;例如注意不要在商業性的對價關係裡,去使用到創用CC-非商業性元素提供的作品。
2、至於「廣告」一詞能不能加、應如何加,如果我推論沒錯,「政府宣導品中要註明廣告」,是因應預算法第62-1條的規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20001&FLNO=62-1) 其實這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經費透明且可供究責,後來不少行政機關構形式化處理這個議題,就是要求相關文宣品與宣導品直接加註「廣告」兩字來省去是否合乎該法規定的疑慮。實則這裡的「廣告」兩字,並非一般商業廣告裡要進行商品販賣的情境。
3、所以是這樣,CC授權條款裡有明訂「除非另取得原始著作人、授權人及(或)姓名標示對象事前的書面同意,不然您僅得依本條上述所定之散布的目的來使用表彰,您不得默示或明示地主張或暗示,您本人或您對本著作之使用,與原始著作人、授權人及(或)姓名標示對象間有任何關聯、贊助或背書關係。」簡要來說,就是說該素材僅提供著作權授權方面的使用,不得以原作者名義來為你的宣傳品內容做廣告背書,若能做到這點,則你所產製的宣導品即使形式上有「廣告」兩字,但不會讓人誤以為CC授權的原作者在為你產製的內容有背書、擔保的廣告行為,即不會違反CC授權此處的要求。
大致是這樣,希望有助你解決疑惑。
20170629 10:00 Luci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