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三个译名:
1)创作共用
2)知识共享
3)创作共享
请直接在这个thread之下回复,讨论组都会有记录。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不说明。
J.J. Gibson
The Network Is The Computer(TM) | ocd...@gmail.com | ocde.cn
商业并没有在真实的资本成本上获得利润,必须为明天担当风险
>
--
"""Time is unimportant, only life important!
blogging : http://blog.zoomquiet.org/pyblosxom/
wiki enter: http://wiki.woodpecker.org.cn/moin/ZoomQuiet
in douban: http://www.douban.com/people/zoomq/
"""
1 创作共用 <== 包含商业使用
On Thu, 2006-03-30 at 02:19 -0800, Che, Dong wrote:
> 1 创作共用 <== 包含商业使用
>
> --~--~---------~--~----~------------~-------~--~----~
> You received this message because you are subscribed to the Google Groups "Creative Commons Mainland China (CCChina)" group.
> To post to this group, send email to ccc...@googlegroups.com
> To unsubscribe from this group, send email to ccchina-u...@googlegroups.com
> For more options, visit this group at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cchina
> -~----------~----~----~----~------~----~------~--~---
>
--
Zhang Yining
URL: http://www.zhangyining.net | http://www.yining.org
mailto: yin...@zhangyining.net | zhang....@gmail.com
Fingerprint: 25C8 47AE 30D5 4C0D A4BB 8CF2 3C2D 585F A905 F033
就"知识共享"吧,就像open
access的翻译一样,本意是开放的通路,但是翻译过来就成了彼此单向的开放获取了,适合现在中国国情,别说知识了,那怕是稍稍有些价值的信息,大部分不都掌握在特定人群手里吗?不要以为"创作"了,"共享"了,就很有"用"。
姑且不说采用“知识共享”的译名有多大的支持率,既然已经以这个名字发布了,即是说已经成为了事实。在这个时候还在搞这种名字的争论,我不认为这是一种建设性的态度,不认为这是真正对CC的关注和支持。
我想,每一个真正关注和支持CC的人,接下来应该做的是积极推广CC协议的使用,并且在使用中发现和解决遇到的问题,推动CC中国大陆版本的不断发展。
也许有人要说我是既得利益者,是话语霸权,不过可以坦白的说,我最初并不赞同“知识共享”的译名,但是我认为纠缠于文字,绝对不是一种建设性的态度。
面對溝通行為朝「開放分享」發展的新網路時代,我們該如何利用自由軟體與開放檔案格式來打造「協同合作」與「知識共享」的網路環境?
嘻嘻....
以后知识共享这个词用起来要慎重了,否则会有歧义的
On 3/31/06, tomz <tom...@gmail.com> wrote:
今后不用cc了。也不投票了。
可以继续使用1.0 的旧版CC哪!
现在的这个怎么看也象政府作绣
对于这个翻译,个人第一眼看上去真的觉得别扭.
和CREATIVE真的没什么明显的联系.
在LESSIG发言后我也问过这个问题,LESSIG没有怎么回答.事后王谨教授给我的解释是:
翻译不是直译,而且考虑中国国情.
她说这个翻译比较容易让人接受,没有阶级性在里边.
对此我不加评论.
另外大家要注意,CC的本身的内容是没有变化的,也就是说CC
在对任何CREATIVE
WORK上的作用仍然存在,没有因为这个翻译的变化而消失.
客观的看,是一个LABEL的变化,内容保持原有精神.
但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也许可以问,
既然保持了精神,为什么要把原有的大家都熟知接受的名称改变呢?
还有一个,事后英国来的PRODROMOS对ERIC做了个VIDEO
INTERVIEW,当时问到怎么会想出来用CREATIVE
COMMONS做为名称. ERIC说一开始大家也不是起CREATIVE
COMMONS作为名称的,是后来想出来的,而且CC的发展跟当初也不是完全一样.
这个VIDEO我会过后想办法弄到,或者找到连接给大家看.
我个人意见,目前再对翻译进行讨论,可以理解,毕竟这个变化有点出乎意料,"耐人寻味".
但既然内容没有重大变化,CC的精神还在,那我们还是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去使用CC,如何去传播CC精神和FREE
CULTURE.
如果因为翻译一个名称的问题而去否定CC在中国的价值,真的是不应该.
说因此不用CC,那是赌气的话而已.
冷静下来,理性思考,务实使用,恐怕才是重要的事情.
如果因为翻译一个名称的问题而去否定CC在中国的价值,真的是不应该.
说因此不用CC,那是赌气的话而已.
冷静下来,理性思考,务实使用,恐怕才是重要的事情.
This is not the problem of being "hegemonic" or not. I am sure no one
here will decrease the endeavour of improving the development of
CCChina because of "interest".
This is not the problem of whether will we "disseminate" the CC China
mainland. Of course we will. I have done it for about two years and
have never sought for any "interests". I believe most of persons here
are same even the name is something like ZHI SHI GONG XIANG. I believe
the founder of this group don't wish here turns to an ads. program that
broadcasting good news only, like C*TV. I suppose all members here are
at least understand what is CC, so we come here just for discussing,
commenting and contributing - if you need any help.
Also, this is not the problem of "attitudes". If one do not pay
attention to the CC, or if one do not support the CC, he will not
discuss its name here.
Finally, this is not the problem of which translation is PHILOGICALLY
correct, since you are not a translator of literature but the adaptor
of a legitimate or lawful treaty in specific jursipurduce.
The first problem "discovered" and waiting for "resolving" is: In
China's Copyright Act, "CHUANG ZUO" has been used as a legal word for
26 times, but there is no "ZHISHI" in the Act. Why a lawful document do
not use "legal" word?
Yes, CCChina 2.5 has been integrated into the the process of CC, but
that don't mean "ZHI SHI GONG XIANG" can live forever even it had been
proved a improper translation, unless there is no discussion, and
consequently, Ver. 2.5 becomes the last verion of CCChina.
但无论如何,你都应知道,这是一份法律文件的名字。所以当然是力求其精确性,而非“显得”怎么样,要显得权威,为什么不翻译成“大同世界”?
不是说现在大家最后都认为这个名字不对,所有2.5的工作就没有意义,真正会让它没意义的,是“不讨论这个名字对不对”。
其实,不只对CC中文的翻译问题,事实上,我个人对CC本身的精神也存在怀疑,自从他们要求把各个语言的版本纳入到creativecommone.org下的时候开始。
具体是什么意思呢?
我也想了一下,是不是存在这个问题:由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遵照各国的法律的本地cc,实际上不是一个license,那么,share
alike就不能用于不同国家的不同cc,因为sa要求license要一致。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香港地区目前使用的仍然是繁体字,如果香港地区的创作人的作品要使用CREATIVE
COMMMONS的话,应该适用哪个本地化的标准?另外搞一个香港的本地化的CREATIVE
COMMMONS吗?采用"中国大陆"版本吗?在http://creativecommons.org/上没有发现有关香港的信息,网络里面关于这个方面的东西也很少.
简体汉字是国家通用汉字,但是这并不表明繁体字就不是中国大陆的语言文字,有相当数量的艺术作品和出版、教学、研究资料需要用到繁体字,这会不会给想要采用CREATIVE
COMMMONS带来障碍?
在全面推广简体汉字之前,中国大量的历史文献仍然保留了繁体字的原貌,是否因为它们的文字表现形式和现在的通用文字不同而有司法管辖上的不同?如果有,该如何确定?
本地化的标准是什么?如果中国大陆某作者作品是繁体字,是否依然适用于当前的协议?
我对CREATIVE
COMMMONS的本地化了解不多,以上问题仅供参考.至于简体字和繁体字(或者说,正体字)是否是政治工具,我并不特别关心,我关心的是:司法管辖权的确定究竟依据的是CREATIVE
COMMMONS的哪个版本?英文原文?本地化了的版本?根据作者的选择?根据作品的文字样式(简体字或者繁体字)?根据作者的国籍?
有相当数量的艺术作品和出版、教学、研究资料需要用到繁体字,这会不会给想要采用CREATIVE
COMMMONS带来障碍?
在全面推广简体汉字之前,中国大量的历史文献仍然保留了繁体字的原貌,是否因为它们的文字表现形式和现在的通用文字不同而有司法管辖上的不同?如果有,该如何确定?
本地化的标准是什么?如果中国大陆某作者作品是繁体字,是否依然适用于当前的协议?
我关心的是:司法管辖权的确定究竟依据的是CREATIVE COMMMONS的哪个版本?英文原文?本地化了的版本?根据作者的选择?根据作品的文字样式(简体字或者繁体字)?根据作者的国籍?
就创作者选择协议来说,我认为也不是随意选择的,最好是根据作品的发表地来选择(在网络环境下,这个最初发表地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作品发表的服务器的所在地)相应的许可协议。如果随便选择,可能导致许可协议被法院判定为无效的后果。虽然许可协议有完整性规定,但因为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对此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选择相应管辖区的许可协议。
另外,Gene对许可协议普通问题的其他语言版本的理解,也是不完全正确的。普通文本不是许可协议的一部分,而仅仅是为了便于普通人理解协议而做出的对协议法律文本的简要概括,本身没有法律效力。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中国大陆许可协议的简体中文语言版本。如果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出现与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有关的诉讼,则要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有关冲突规范来解决。(顺便说一句,我认为这种情况下也不是简单的适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其他司法管辖区相应版本的问题)
另外,Gene对许可协议普通问题的其他语言版本的理解,也是不完全正确的。普通文本不是许可协议的一部分,而仅仅是为了便于普通人理解协议而做出的对协议法律文本的简要概括,本身没有法律效力。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中国大陆许可协议的简体中文语言版本。如果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出现与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有关的诉讼,则要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有关冲突规范来解决。(顺便说一句,我认为这种情况下也不是简单的适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其他司法管辖区相应版本的问题)
问一个实际问题。我们知道,在Flickr中可以选择版权,包括CC。那么我们在Flickr中选择的CC类型,是遵守英文版的CC,还是遵守中文版的CC?如果我们要采用一个美国人按CC许可发布在Flickr上的照片,我们该采用英文版CC,还是中文版CC?
如果我们把通用CC看作公制,简体中文CC看作市制,那么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一个换算公式?或者两者压根就没什么关系?
我是否有必要在我的blog上设置多个CC授权,如简体中文CC、繁体中文CC、英文CC、日文CC、韩文CC。。。以便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都让我的CC许可有法律效果?
选择许可协议的决定权在创作者。如果作者选择的是CC美国版,那么当然适用CC美国版。(Flickr上好像只有美国版可以选择,这可能是因为他的服务器在美国。这跟我上个帖子里所说选择协议的基本原则一致。另外,说句题外话,我认为Flickr的协议选择非常不方便,我们正在跟新摄影网合作,在他们的图片blog中集成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希望在选择协议上会比较方便,呵呵。)
另外,这种情况下,如果原作者选择的协议允许创作演绎作品,且要求以相同方式共享,则演绎作品的作者可以美国版或者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域版本的协议发布演绎作品。当然,在选择时,最好还是遵循与发表地一致的原则来选择。
>如果我们把通用CC看作公制,简体中文CC看作市制,那么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一个换算公式?或者两者压根就没什么关系?
其实,所谓通用CC只是美国版的CC,因为CC最初是根据美国版权法设计的,所以这个版本的协议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域被采用的时候,可能因为法律规定不同而被认为有些条款无效。CC本地化的目的,也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我是否有必要在我的blog上设置多个CC授权,如简体中文CC、繁体中文CC、英文CC、日文CC、韩文CC。。。以便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都让我的CC许可有-法律效果?
这是没有必要的,也不可取的,只会引起协议适用的混乱。前面所说选择作品发表地版本的协议,是因为有些管辖区域可能对在本区域订立的合同应该适用的法律有强制性规定,这种规定可能导致采用其他管辖区域版本的许可协议无效。至于合同订立以后出现纠纷的管辖问题,各司法管辖区域在私法领域一般都会认为当事人间的合同适用合同订立地的法律。比如说,我在位于中国大陆的服务器上发表了一个作品,采用某一CC中国大陆许可协议。一个美国的使用者,在使用我的作品时违反了协议的规定。我在美国法院对该使用者提起诉讼。法院会认为我们两者之间的协议(合同)是有效的,并且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只是在美国的法庭上,我需要把这个简体中文的协议版本翻译成英文,还可能需要我提供中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至于各司法管辖区域的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各国的冲突法规范,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是跟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区的法院,一般会认为他自己有管辖权。
各个司法管辖区的大原则是一致的,只有细微的差别。事实上很多人都没有详细看过后面的法律文本,只看前面的对普通用户的提示,这也不会产生问题。区别只有在后面(我们可能根本不看的)的法律文本上,因为各国法律会有细微的差别。
这差别其实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既然我们都可以不看法律文本而应用CC。另外好象中文CC2.0草案中,有明确司法管辖相关条款,但是2.5正式发行前,考虑到司法管辖是个很麻烦的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不是有了条款就能生效的,所以最终去除了?
所以,理论上任选一种CC就成了。当然了,我看不出大家要选葡萄牙语CC的理由。
如果按照首次发表地来确定CC版权的司法管辖权,网络里面的盗用就无法真正得到约束,只能依靠个人的道德自觉了,因为很多人都选择国外大公司的服务器发表作品。另外,依据作品首次发表地确定司法管辖权的归属在CC里是否有明确规定?
港澳地区中英葡萄牙语的作者应该都有,所以,多给自己的作品一个版本的选择恐怕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尤其是对于那些经常在不同国家不同的服务器上发表作品的人来说。
如果在中国的服务器上发表的作品需要采用CC的话只有“中国大陆”一个选择,这样的选择实质上意义不大,因为网络里面的盗用通常是跨国界的,准确的说,是跨司法管辖区的。
港澳地区有自己的著作权条例,和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法非常不同。而且香港和澳门也不同。如果我没有记错,香港的属于欧陆法系,澳门的属于大陆法系。因此如果需要在港澳建立CC本地化,那么就要分别有CC HK和CC MO才对,而不是使用CC China.
CC之所以要将协议许可文本针对各司法管辖区域进行本地化,是为了确保在各司法管辖区域成立的缔约行为按照该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是有效的。只有如此,协议的有效性才能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域得到承认。因为各司法管辖区域可能基于司法独立的考虑,不承认在本区域内按照外国法律所签订的合同。一般来说,在互联网络的情况下,各司法管辖区域都认为合同的缔结地是发表作品的服务器所在地,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推荐大家选择服务器所在地的管辖区域版本的原因。
至于港澳地区的问题,最初CC曾经希望做协议的中国版,但是考虑到大陆地区和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有所不同,我们建议CC分别在这些管辖区域发布不同的协议版本。CC采纳了我们的建议。所以现在发布的是中国大陆版,适合台湾地区的版本也已经发布。香港地区的CC项目也正在运作中,相信不久就会发布。我们也与香港的项目组保持着联系,讨论有关的问题。
总结一下,这里说明了几个问题:
1、CC的本地化协议是根据各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作相应调整,适用于各该司法管辖区域的协议文本。在该区域内发表的作品应该采用该文本。
2、我们的本地化成果确实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大陆”版(Mainland
China),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
3、香港地区的本地化项目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