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文本中不同颜色文字的意义:蓝色表示替换;橙色表示增加;绿色表示删除
署名- 非商业性使用- 相同方式共享 2.0
知识共享
组织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不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也不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本许可文本并不导致
"律师—当事人"
关系的建立。知识共享组织
"按其现状
"
(AS IS) 提供这些信息。知识共享组织对于所提供的信息不提供任何担保,也不对因使用该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n 原文中的"公司"(Corporation )替换为"组织"(Organization )。 与英文"Corporation "相对应的中文通常指营利性公司,而"Organization "则具有更为宽泛的含义,既可以指营利性组织也可以指非营利性组织。而 Creative Commons 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
n "As-is "是起源于普通法的合同概念。在中国法中没有相对应的概念,通常的做法是使用汉语的"按其现状" (status quo) 后面加上英语"As is "。
许可
本作品(定义如下)的提供是以适用知识共享组织的公共许可( 简称 "CCPL" 或 "许可 ") 条款为前提的。 本作品受著作权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保护。对 本作品的使用不得超越本许可授权的范围。
n 用"本作品"(This Work )代替"The Work "。首字母大写"Work "所具有的特定指代含义在中文中是无法理解的。为了达到同样特指和清晰的效果,指示代词" This"在中文中被放在" work "之前。
如 被许可人 行使本许可授予的使用本作品的权利,就表明被许可人 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许可的条款。在 被许可人接受这些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 , 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 本许可所包括的权利。
n 因为"你"(You )指代模糊,所以该处用"被许可人"(licensee )代替"你"( You )。并且,使用"被许可人"一词也能够与第1 条c 款所使用的"许可人"(licensor )一词相一致。
n 用"在这种条件下"(under the condition )代替 "考虑到"(In consideration of )。" Consideration "是普通法上的概念,在中国合同法之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概念。短语"在这种条件下" ( under the condition )包含了"consideration "的含义,没有改变原文的意思。尽管如此,它清晰地表明,只有当被许可人接受许可的条款和条件的时候,他才可以享有许可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1 、定义
a. " 汇编作品" 是指如期刊、文选、百科全书这类作品.在这类作品中本作品以未被修改的形式出现,和其它组成部分一样,它们本身都是单独、独立的作品,集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在本许可定义之下构成汇编作品的作品不被视为演绎作品(定义如下).
n 用"汇编作品"(Compilation )代替"集合作品"(Collective work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没有使用"集合作品"( Collective work )这一术语来概括期刊、文选或者百科全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 条的规定,"汇编作品"( Compilation )一词不仅能表达美国著作权法中"集合作品" (collective work )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能够涵盖"汇编作品" (compilation work )所涵盖的范围。
b. "演绎作品
" 指基于本作品,或本作品与其它已存在作品之上而创作的作品,如翻译、编曲、编剧、小说改编、摄制电影、
录音
、艺术再现、节选、缩写,或其它任何对本作品改造、转换、或改写后的形式。在本许可定义之下构成汇编作品的作品不被视为演绎作品。
为避免疑义,并为本许可之目的,当作品是乐曲时,将该作品依时间序列关系与动态影像配合一致而形成的结果,视为演绎作品。
n "录音" (sound recording )一词被删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录音" (sound recording )并不被视为一种作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1 条,"录音制品" (sound recording )的作者可以获得邻接权,但是并不能获得著作权。
c. "许可人 " 指根据本许可提供本作品的个人或实体。
d. "原始作者 " 指创作本作品的个人或实体。
e. "本作品 " 指在本许可条款下提供的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f. " 被许可人" 指以前就本作品没有违反过本许可条款,或曾违反过条款但已获得许可人明确同意,可依据本许可行使权利的个人或实体。
g. 许可的要素,是指许可人所选择的、并标示在本许可文本标题中的下列基本属性:署名,非商业性使用和相同方式共享。
2、 合理使用 。本许可无意削减、限制、或约束被许可人基于以下法律规定对本作品的 合法使用:合理使用, 首次销售原则,及著作权法或其它相关法律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
n 以"合理使用"(Fair Use )替换"合理使用权"(Fair Use Rights )。在翻译的过程中" rights "被删除,因为关于"fair use "是使用者的权利还是对著作权人权利所施加的限制的问题,在中国一直存在着争论。在中国的法律文件中,采用的是"合理使用"一语。
n 在"使用"(use )之前添加"合法"(Lawful )一词,使得句意表达更具有连贯性,更加清晰。
n 基于同样的理由,在首次销售之后添加"原则"(Doctrine )一词。
3、授予许可。根据本许可的条款和条件,许可人在此授予被许可人全球性的、免版税、非独占的永久性许可(在法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就本作品行使以下权利:
a. 复制本作品,将本作品收入一个或多个汇编作品中并在收录过程中复制本作品;
b. 创作和复制演绎作品;
c. 发行本作品(包括汇编作品中收录的本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本作品(包括汇编作品中收录的本作品);
d. 发行演绎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公开展览,公开表演, 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演绎作品;
n 在原文规定的"公开表演"(perform publicly )之外,增加"公开放映,公开广播" (Present publicly, broadcast publicly ),以尽可能涵盖中国大陆现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以下相关之处也作同样的处理。
n 考虑到中国大陆法律的用法,以"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transmit publicly via information network )代替"以数字声音传输的方式公开表演"( perform publicly by means of a digital audio transmission )。
以上权利可在任何已知的媒体和形式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为在其它媒体和形式上行使权利而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的权利。许可人在此保留所有未明示授予的权利,包括但是不限于由第
4条第
e款及第
f
款所规定的权利
。
n 以"已知的"(which are now known )替换"现在已知或者以后出现的"( whether now known or hereafter devised )。在现行中国法中,著作权得以行使的媒介和形式是特定的。因此"以后出现的"( hereafter devised )由于涵盖不能特定的作品利用形式,而被删除。
n "及第 f 款"(and 4(f) )被删除。因为第4 条(f )项被删除,参见下文解释。
4、限制。第 3条的授权须受以下条款的限制:
a. 只有在遵守本许可条款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本作品。在被许可人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本作品的每份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中,被许可人必须附上一份本协议的复制件或本协议的 网址( 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 )。被许可人不得就本作品提出或增加任何条款,从而变更或限制本许可条款和在本许可条款下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
被许可人不得对本作品进行分许可。被许可人必须完整保留所有与本许可条款及责任限制相关的声明。在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 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本作品时,被许可人不得使用任何技术性的措施以不符合本许可协议条款的方式来控制对本作品的访问和使用。以上限制同样适用于收录在汇编作品中的本作品,但并不要求本作品外的汇编作品受本许可条款的约束。
在创作汇编作品时,如接到任何许可人的通知,被许可人必须根据其要求在可行范围内删除汇编作品中对此许可人或原始作者的引用。在创作演绎作品时,如接到任何许可人的通知, 被许可人必须根据其要求在可行范围内删除演绎作品中对此许可人或原始作者的引用。
n 用"网址"(Internet Address )代替"统一资源定位符"(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 )。为了避免误解,在中文"网址"后附上了英文原来的术语,即 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 。
b.
只有在遵守本许可条款、
与本许可条款具有相同授权要素的后续版本或者其他司法关系区的创作共享许可协议(例如,署名
-非商业性使用
-
相同方式共享 2.0
日本)的
情况下,被许可人可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演绎作品。在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
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演绎作品的每份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中,被许可人必须附上一份本协议的复制件或前句中指出的其他许可协议,或者本协议的网址(
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
)。被许可人不得就本演绎作品提出或增加任何条款,从而变更或限制本许可条款和在本许可条款下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被许可人必须完整保留所有与本许可条款及责任限制相关的声明。在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本作品时,被许可人不得使用任何技术性的措施以不符合本许可协议条款的方式来控制对本作品的访问和使用。以上限制同样适用于收录在汇编作品中的演绎作品,但并不要求除本演绎作品外的汇编作品受本许可条款的约束。
n 删除"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创作共享协议(例如,署名- 非商业性使用- 相同方式共享2.0 日本)"(or a Creative Commons iCommons license that contains the same License Elements as this License ( e.g.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2.0Japan) 。因为除了"署名- 非商业性使用- 相同方式共享 2.0 中国大陆"版之外,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创作共享许可协议均不能在中国大陆施行。
c. 被许可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以上第3 条授予被许可人的权利 去谋取或因此获得商业利益或个人金钱报酬。但是,如交换过程中无任何金钱补偿,通过数字文件共享方式或其它方式用本作品去交换其它著作权作品将不被视为谋取或因此获得商业利益或个人金钱补偿,
n 用"去谋取或因此获得"(to pursue or as a result to gain )代替"试图或者导致"( That is primarily intended for or directed toward )。英文版涵盖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被许可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被赋予的权利获得金钱利益,另外一种情况,实施被赋予的权利导致被许可人获得金钱利益。中文版采用了不同的用语以使之更适合中文的语境。
d. 在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本作品或任何演绎、汇编作品时,被许可人必须完整保留所有关于本作品的著作权声明,并在姓名和/或标题已被提供的情况下给出原始作者的姓名(或笔名)和本作品标题,以适合所使用的媒体或工具的形式表彰原始作者的贡献; 并在合理可行的程度上,表示许可人为本作品提供的网址,除非该网址没有涉及到本作品的著作权声明或者关于本作品的许可信息; 如果是演绎作品,须指明演绎作品中使用的本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例如,"某作者作品的法语译本",或"基于某作者作品的电影剧本")。对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指明可采取任何合理方式,但在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中,对本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的指明须同时出现在任何其它作者姓名出现的地方,并至少与对其它作者的指明一样显著。
e 、为避免疑义,当本作品是乐曲的时候,许可人保留收取以下两种情形下的使用费的权利
(1) 一揽子许可的使用费
如果对本作品的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者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主要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或者是为了个人获取金钱报酬,那么许可人保留由个人或者借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者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例如网络传播)本作品的使用费的专有权。
n 为了使得中文表述更确切,此处以"使用费"(Royalties )代替"表演使用费"( Performance Royalties )。
n 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 of copyright )代替"表演权组织"( performance rights society )。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大陆唯一有权收取相关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组织。中国用来表示这种组织的名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n 中文版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表演权组织的例子,而没有采用原文中的ASCAP , BMI ,SESAC ,这些集体管理组织不能适用于中国大陆。
n 以"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transmit publicly via information network )代替"公开数字表演"( Public digital performance )。参见上述对第3 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n "例如网络传播"(e.g. webcast )被删除。
(2) 录制权与法定许可使用费
被许可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9
条第3
款
(或者其它司法管辖区相应的法律
)
规定的法定许可,将本作品制作成录音制品("翻录版")并发行,若发行该录音制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或者个人金钱报酬,则许可人保留由个人或者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或者其他受委托的机构,向被许可人就制作并发行本作品的录音制品收取使用费的专有权。
n 为了适应本地化的需要,此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9 条第3 款"(Article 39(3)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PRC )代替原文中的"合众国法典第17 篇美国著作权法第115 条"(17USC Section 115 of the US Copyright Act )。
n "或者其它司法管辖区相应的法律"(or the equivalent in other jurisdictions )一句被删除,因为其与中文版不相关。
n 此处以"依据法定许可"(subject to the statutory license )代替"依据强制许可"(subject to the compulsory license )。在中国著作权法中,使用的是"法定许可"(statutory license )而不是"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e )来表示相关的许可形式。
n 此处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 )代替原文中的"Harry Fox Agency ",因为前者是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管理机构,而后者并不适用于中国。
n f款被删除,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5 、声明、保证和免责条款
除非本许可的当事人相互以书面的方式表示同意,许可人按其现状(
As Is
)提供本作品,对本作品不作任何明示或者默示,依照法律或者其他规定的陈述或担保,包括但是不限于任何有关权利归属、可否商业性使用、是否符合特定的目的、未侵害他人权利、不具有潜在的或者其他缺陷、准确性或者不论能否被发现的错误的担保。
有些司法管辖领域不允许排除默示保证,因此这些排除性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你。
n "有些司法管辖领域不允许排除默示保证,因此这些排除性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你"( SOME JURISDICTIONS DO NOT ALLOW THE EXCLUSION OF IMPLIED WARRANTIES, SO SUCH EXCLUSION MAY NOT APPLY TO YOU )被删除。
6 、责任限制条款
除非属于相关法律所要求之范围,
基于任何法学理论许可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被许可人因本许可或因使用本作品而产生的任何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或惩罚性赔偿
负责,即使许可人已被告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n 删除"基于任何法学理论"(On any legal theory )。在中国大陆,"法学理论"不能作为一种法律依据。
n 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direct, consequential, and punitive damages. )替代"特别、附加、间接、惩罚性或者惩戒性损害赔偿"( Special, incidental, consequential, punitive, or exemplary damages )。附加 / 间接赔偿和惩罚性/ 惩戒性赔偿之间的区别是基于普通法的合同法传统的,中国合同法中不区分这些概念。中国合同法采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来涵盖相同的范畴。本款根据中国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7、终止
a. 在被许可人违反本许可任何条款时,本许可及其所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然而,根据本许可从被许可人处获取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的个人或实体,如该个人或实体仍完全遵守相关许可,他们的许可不会随之终止。如本许可被终止,第 1、 2、 5、 6、 7、 8条 仍然有效。
b. 在上述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此处授予的许可是永久性的(在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即便如此,许可人保留依其它许可条款发行本作品及在任何时候停止发行本作品的权利;但是,许可人的上述权利不能被用于撤销本许可(或任何其它在本许可条款下授予的或必须授予的许可)的目的, 除本条 a款指明的终止外,本许可将保持其完全效力。
8、其它
a. 当被许可人发行、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本作品或汇编作品时,许可人给获得作品的第三方提供本作品的许可,其条款和条件与被许可人所获得的许可相同。
b. 当被许可人发行或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演绎作品时,许可人给获得作品的第三方提供本作品的许可,其条款和条件与被许可人所获得的许可相同。
c. 如因相关法律,本许可的某一条款无效或不能履行 ,本许可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履行性不受影响。如本许可的当事人未采取进一步措施,此类无效条款应在最小的必要范围内修改以使其有效和可履行。
d. 除非当事人书面同意并签字 放弃某条款和允许某违约行为,本许可的任何条款或规定都不应被视为已被放弃,或被视为允许此违约行为。
e. 本许可构成相关当事人与本授权作品相关的全部协议。除已在此处确认的之外,并不存在任何与本作品相关的谅解备忘录、协议或声明。许可人不受与被许可人交流中出现的任何附加规定约束。未经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书面同意,本许可不得更改。
知识共享组织不是本许可的一方,对本作品不作任何相关保证。在任何法律理论上,知识共享组织不对被许可人或任何其它方的任何损失负责,
包括但不限于与本许可相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虽然有上述两点,但如果知识共享组织已明确标识自己为许可人,它将承担许可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除用于向公众表明本作品是依照知识共享组织公共许可(CCPL)
授权许可以外,如未经知识共享组织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可使用"知识共享"商标和其它相关商标及标识。任何被允许的使用都必须符合知识共享组织的现行商标使用准则.该准则已在其网站上发布或可应要求随时提供。
知识共享组织可通过http://creativecommons.org/
联系到。
能够详细说明一下为什么吗?
[[zh:user:shizhao]]
注:
文本中不同颜色文字的意义:蓝色表示替换;橙色表示增加;绿色表示删除
署名 - 非商业性使用- 相同方式共享 2.0
知识共享 组织 (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不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也不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本许可文本并不导致 "律师—当事人" 关系的建立。知识共享组织 "按其现状 " (AS IS) 提供这些信息。知识共享组织对于所提供的信息不提供任何担保,也不对因使用该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n 原文中的"公司"(Corporation )替换为"组织"( Organization )。 与英文"Corporation "相对应的中文通常指营利性公司,而"Organization "则具有更为宽泛的含义,既可以指营利性组织也可以指非营利性组织。而 Creative Commons 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
n " As-is "是起源于普通法的合同概念。在中国法中没有相对应的概念,通常的做法是使用汉语的"按其现状" (status quo) 后面加上英语" As is "。
许可
本作品(定义如下)的提供是以适用知识共享组织的公共许可( 简称 "CCPL" 或 "许可 ") 条款为前提的。 本作品受著作权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保护。对 本作品的使用不得超越本许可授权的范围。
n 用"本作品"(This Work )代替" The Work "。首字母大写" Work "所具有的特定指代含义在中文中是无法理解的。为了达到同样特指和清晰的效果,指示代词" This"在中文中被放在" work "之前。
如 被许可人 行使本许可授予的使用本作品的权利,就表明 被许可人 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许可的条款。在 被许可人 接受这些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 , 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 本许可所包括的权利。
n 因为"你"(You )指代模糊,所以该处用"被许可人"( licensee )代替"你"( You )。并且,使用"被许可人"一词也能够与第 1 条c 款所使用的"许可人"(licensor )一词相一致。
n 用"在这种条件下"(under the condition )代替 "考虑到"( In consideration of )。" Consideration "是普通法上的概念,在中国合同法之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概念。短语"在这种条件下" ( under the condition )包含了"consideration "的含义,没有改变原文的意思。尽管如此,它清晰地表明,只有当被许可人接受许可的条款和条件的时候,他才可以享有许可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1 、定义
a. " 汇编作品" 是指如期刊、文选、百科全书这类作品.在这类作品中本作品以未被修改的形式出现,和其它组成部分一样,它们本身都是单独、独立的作品,集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在本许可定义之下构成汇编作品的作品不被视为演绎作品(定义如下).
n 用"汇编作品"(Compilation )代替"集合作品"( Collective work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没有使用"集合作品"( Collective work )这一术语来概括期刊、文选或者百科全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14 条的规定,"汇编作品"( Compilation )一词不仅能表达美国著作权法中"集合作品" (collective work )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能够涵盖"汇编作品" ( compilation work )所涵盖的范围。
n 删除"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创作共享协议(例如,署名- 非商业性使用 - 相同方式共享2.0 日本)"( or a Creative Commons iCommons license that contains the same License Elements as this License ( e.g.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2.0Japan) 。因为除了"署名 - 非商业性使用- 相同方式共享 2.0 中国大陆"版之外,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创作共享许可协议均不能在中国大陆施行。
c. 被许可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以上第3 条授予被许可人的权利 去谋取或因此获得商业利益或个人金钱报酬。但是,如交换过程中无任何金钱补偿,通过数字文件共享方式或其它方式用本作品去交换其它著作权作品将不被视为谋取或因此获得商业利益或个人金钱补偿,
n 用"去谋取或因此获得"(to pursue or as a result to gain )代替"试图或者导致"( That is primarily intended for or directed toward )。英文版涵盖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被许可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被赋予的权利获得金钱利益,另外一种情况,实施被赋予的权利导致被许可人获得金钱利益。中文版采用了不同的用语以使之更适合中文的语境。
d. 在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本作品或任何演绎、汇编作品时,被许可人必须完整保留所有关于本作品的著作权声明,并在姓名和/或标题已被提供的情况下给出原始作者的姓名(或笔名)和本作品标题,以适合所使用的媒体或工具的形式表彰原始作者的贡献; 并在合理可行的程度上,表示许可人为本作品提供的 网址,除非该网址没有涉及到本作品的著作权声明或者关于本作品的许可信息; 如果是演绎作品,须指明演绎作品中使用的本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例如,"某作者作品的法语译本",或"基于某作者作品的电影剧本")。对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 指明可采取任何合理方式,但在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中,对本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的指明须同时出现在任何其它作者姓名出现的地方,并至少与对其它作者的指明一样显著。
e 、为避免疑义,当本作品是乐曲的时候,许可人保留收取以下两种情形下的使用费的权利
(1) 一揽子许可的使用费
如果对本作品的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者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主要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或者是为了个人获取金钱报酬,那么许可人保留由个人或者借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者使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
例如网络传播)本作品的使用费的专有权。
n 为了使得中文表述更确切,此处以"使用费"(Royalties )代替"表演使用费"( Performance Royalties )。
n 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 of copyright )代替"表演权组织"( performance rights society )。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大陆唯一有权收取相关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组织。中国用来表示这种组织的名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n 中文版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表演权组织的例子,而没有采用原文中的ASCAP , BMI , SESAC ,这些集体管理组织不能适用于中国大陆。
...
[邮件部分隐藏]
为什么要这样呢?
首先,This 的出现应该是在work之后的,正如chunyan
wang所说,是[ 被放在"work"之前]
;如此,便违反了语法,(违反语法也不会有太严重的后果,只是有些不顺畅)
其次,这种协议全篇读下来,给人的感觉是,"本作品"指的就是
[我的作品] ,何不直接译作"作品"?
另,英文也无须用This Work,用The Work就可以了。
*管见*
"
what do you mean by lawful, which law says what kind of use is lawful
under CC License?
This may looks good, but I think the original meaning is
mis-translated.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is not a law. It is a license
based on Copyright Law. Under different licenses, the lawful activities
could be very much different.
2. About the word "分许可". I guess you are referring to the word
"sub-license". When you distribute the licenses to other people, the
licenses are actually transfered from the original author to the people
who get the license, no matter who is in the middle. When you
sub-license the work, the license is coming from you to the reciver and
you are the initial licencer. So the word
"分许可" is not accurate. 分 something in chinese is more like you
have a lot and give some of them out to others. It means more about
distribution. However,
sub-license means that not only the license is distributed from you,
but also you are actually the "father" of the sub-licenses. The word
分许可 may not deliver that kind of meaning. I suggest using
"zi"许可 (child-licenses).
Sorry for typing in english. The pc here doesn't have chinese
installed.
It good to find a community discussing this stuff. I think Creative
Common would have a bright future and we must have it, and more
importantly have it right, in China.
just a question. When you modify the words :
1:"在"使用"(use)之前添加"合法"(Lawful)一词,使得句意表达更具有连贯性,更加清晰。
"
what do you mean by lawful, which law says what kind of use is lawful?
This may looks good, but I dont think the original meaning is
mis-translated.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is not a law. It is a license
based on Copyright Law. Under different licenses, the lawful activities
could be very much different.
2. About the word "分许可". I guess you are referring to the word
"sub-license". When you distribute the licenses to other people, the
licenses are actually transfered from the original author to the people
who get the license, no matter who is in the middle. So the word
"分许可" is not accurate. 分 something in chinese is more like you
have a lot and give it to others. It means distribution only. However,
One more thing to say. The translated license is only one of the 6 main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Are you going to make all of them
availiable?
Is there any kind of human deed or meta data for CCChi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