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网上大叫被敲诈勒索,引起网上的讨论,我跟踪了一下,主要是学习法律知识, 这里作个个人学习总结。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不对本文付法律上的责任。Lisa 的案件发生在加州,当时加州的新劳工法还没有生效。因此基本上和联邦法是一致的。
案子的基本情况是,月嫂和雇主约定薪资一个月 $3000 左右,有的签了合同,有的没有, 我们知道,华人社会的习惯,很多月嫂要求是24小时 on call, 晚上起来帮忙喂奶,哄睡。
Lisa 在雇佣关系结束一年左右后开始一个一个状告好几个原雇主, 因为按照劳工法,24小时 on call, 那么就是要24小时都付薪的,每小时不能低于联邦法定最低工资$7.25,加州可能高些,北卡是$7.25。 即便合同中写明没有加班工资也不行,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更让雇主感到不公的是,原定的 $3000 左右的工资,没有明确注明的情况下, 劳工法一律认定这个工资是付给每周 40 小时的,那么小时工资就远远高出雇主和月嫂协议的原意,也远远高出法定最低工资。 但按照劳工法,雇主必须按照 3000/(40*4) 的小时工资付
所有实际工作和所有 on call 的时间。 这几个雇主就是这样被判赔远远高出原来协议的工资和罚款的。
所以这起事件可能会引起华人保姆市场的规范化,签合同,并记录工作时间等数据, 既保护雇员,也保护雇主,看来是非常必要的。不论雇员是否是非法移民,是否合法工作,乃至是否交税,一旦雇员因为工资的事情将你告上法庭,那么法庭就会只按劳工法而做出有利于雇员的判决,而不会考虑雇员的身份和缴税状况。
即便你们当时的雇佣关系友好结束,你甚至付出了相当的小费表示感谢,但是雇员仍可能在一年半载之后将你告上法庭。 这种案件的追溯期一般是2年。 而且,这里面涉及的金额巨大,对某些雇员有强烈的诱惑。 而劳工法规定所有的劳工数据记录的责任在雇主,其中包括实际的工作小时数,这导致了一旦发生纠纷上法庭,法庭会认为举证的责任全在雇主。
研究了一下联邦劳工法,这里是我的一些总结
Nanny 这类工作和我们这里大多数人拿年薪的是不一样的,按照劳动法,一定要按照小时付工资,雇主有责任详细记录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并按小时付薪。
不住家的40小时以内按你们商定的标准小时工资付,40小时以外要付 150% 的小时工资。 住家的不一样(一周5天以上), 40小时以外也只要付 100% 标准小时工资。
但住家保姆有一个问题就是工作时间容易模糊,因为所有 on call 的时间都要付薪,只有完全 off duty, 可以不受打扰地做自己的事情或者离开你家的时间才能免除。 所以要雇住家保姆,最好是合同中写好哪些时间是完全 off duty 的, 并且记录每天的工作时间,并在每周付薪的时候让雇员签字。 记住,一旦发生纠纷,比如雇员说我晚上也 on call,法庭会认为举证的责任在雇主。
还有一种说法(网上一个律师网站看到的)说劳工法缺省地认定住家的睡觉时间也算工作时间,但是承认雇佣双方任何合理的约定,所以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那些时间是 off duty, 不付薪水的。
食宿如果不是工作要求,而作为 benifit 提供给雇员,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但是基本上只能是成本,不能按市价。而且只能抵除 40 小时以内基本工资的那部分,而不是 40 小时以外的加班工资那部分。住宿如果是工作要求,不能折。
加班与否是按40小时/周算,不能平均,也不是按天算,比如一周工作80小时,一周不工作,那么第一周要付 40小时的加班费。但节假日和周末工作不享受劳工法的特殊待遇,这个和中国不一样。
另如果通过第三方,比如月子中心雇来的保姆,即便住家也不享受40小时以外的加班工资豁免, 需付 150% 的小时工资。
类似的问题有如果你找来装修的人, 如果是请的有执照的,人一般是有自己的公司的, 那就不受这个限制, 那属于contractor。 如果是老墨黑工,人家如果黑, 告你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而你没有付加班工资,而是总体付一笔钱,没有记录工作时数,没有按小时付钱, 人家要是去告,也是一告一个准。
另外劳工部只管工作时数这些问题,不管税务问题,税务问题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补充,据说明年新的劳工法生效,全美住家的nanny也要付150%的加班小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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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部探源员O先生就此问题在网上面向公众答疑,具体可以看这里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1/SanFrancisco/34231605_0_1.html
联邦劳工法和住家保姆有关的规定原文
http://www.dol.gov/whd/regs/compliance/whdfs79b.htm
这里是媒体采访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SanFrancisco/342317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