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006/2007开发区退税政策,个人退税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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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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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19, 2007, 4:39:08 AM3/19/07
to bitmilong's BBS
仨星有没有啊?
我要申请还得让上家公司给开工资及缴税明细加盖公章

"Dragon 写道:
"
> http://www.teda.gov.cn/servlet/publish/PublishNewsServlet?main_Info_Id=71202&bureau_name=%C8%CB%CA%C2%BE%D6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
>
> (定稿)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目的】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吸引、培养与奖励人才的机制,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符合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
> 简称管委会)审核批准的各类企业和机构及其在上述企业和机构中工作的各类人才。
>
>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泰达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人才专项
> 资金中列支。
>
> 第四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本规定。
>
>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
>
>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
> 第六条 【人才引进对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区内工作。
>
> (一)高级人才。是指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称号;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
> 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的第一主持人;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拥
> 有发明专利或国内先进的专有技术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在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占有不低于5%的股权比例。
>
> (二)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经理以上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管理类职称,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
> 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
> (三)高级技术人才。是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生产和研发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0万元人民币
> 以上的人才。
>
> (四)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经营或管理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年薪在8万元人民
> 币以上的人才。
>
> (五)技术人才。是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生产或研发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年薪在5万元人民币
> 以上的人才。
>
> (六)高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且年薪在4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
>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或机构签订两年以上工作合同。
>
> 第七条 【人才引进费用资助】对于符合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条件的企业急需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开发区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
> 和途径引进。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
>
> 第八条【人才公寓与住房补贴】管委会为下列高级人才提供限期两年的高级人才公寓或住房补贴:①占所在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高级人才;②回国创业或在
> 开发区从事国内外领先技术研发工作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③进入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
>
> 管委会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其它各类人才提供限期两年的白领公寓或住房补贴。
>
> 第九条 【安家费资助】对在开发区担任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开发区高新技术领域急需的技术带头人中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
> 才,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协议,并在开发区购房的,"泰达人才专项资金"给予40万元安家费资助。
>
> 第十条 【子女教育与户籍】各类人才的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人才(含按规定随迁
> 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和天津市人才居住证,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
> 海外归国创业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就读开发区国际学校国际部或者天津市内同类学校的,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人民币5千元,每个高级人才子女教育补贴金额全
> 部累计最高额为5万元。
>
> 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
>
> 第十一条 【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资助100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
> 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2万元。
>
> 第十二条【技能型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20%的资助;对技能型人才培
> 养比例每年上升幅度超过10个百分点的企业,培训费用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培训费资助最高比例可达40%,但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500元。
>
> 第十三条 【技术交流扶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学术评价工作,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经费
> 支持。
>
> 第十四条 【技能竞赛资助】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
> 第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费资助】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员工,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对于其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费给予100%
> 的资助。
>
> 第四章 人才奖励
>
> 第十六条 【人才奖励】符合本规定第六条鼓励条件的各类人才到开发区工作,经管委会审核批准,五年内比照其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扶持。
>
> 上述人才在开发区购房的,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进一步的扶持。
>
> 第十七条【推荐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开发区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
> 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开发区推荐获得"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
> 第十八条 【研发项目奖励】在开发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奖励项目第一
> 主持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
>
> 第十九条 【获得称号奖励】对于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天津市的奖励外,开发区三年内给予每月政府津贴200元。
>
> 对于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天津市的奖励外,开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和5
> 千元;对于员工获得上述称号的企业给予同等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
>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
> 第二十条 【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开发区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
> 次性科研经费资助5万元。对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3万元。
>
>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课题组奖励】开发区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技研发质量和水平。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
> 题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奖励的给予5万元奖励。
>
> 第二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扶持】管委会给予在站博士后以下扶持:
>
> (一)给予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给予博士后创新基地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3万元,由其个人自行
> 支配使用。
>
> (二)在站期间论文被SCI或EI检索期刊发表的,奖励1万元。
>
>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安家费资助】在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出站后继续在开发区工作的博士,与开发区企业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开发区
> 购房安家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资助10万元人民币。
>
> 第六章 其它鼓励
>
>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开展跨省市、跨地区及国外人才和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对开展上述活动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支
> 持。
>
> 第二十五条 【归国人员创业扶持】建立滨海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鼓励扶持海外留学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发展。
>
> 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相应条款的优惠。
>
> 第二十六条 【泰达奖学金】开发区在重点高校设立"泰达奖学金",企业也可申请与开发区联合出资、共同冠名设立奖学金,对企业与开发区联合冠名的奖学
> 金,开发区最高资助5万元。
>
> v第七章 操作程序
>
> 第二十七条 【认定程序】申请人才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
>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
>
> 2.准备"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
>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
>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程序】申请本规定中相关政策的办事程序为:
>
>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
>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
>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
>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与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然后拨付款项。
>
> 第八章 附则
>
>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
>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
> 项奖励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认证管理办法》
> 即行废止。

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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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19, 2007, 8:56:36 AM3/19/07
to bitmilong's BBS
仨星有没有啊?
我要申请还得让上家公司给开工资及缴税明细加盖公章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

(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六条 【人才引进对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区内工作。

(六)高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且年薪在4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或机构签订两年以上工作合同。

管委会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其它各类人才提供限期两年的白领公寓或住房补贴。

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四章 人才奖励

上述人才在开发区购房的,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进一步的扶持。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扶持】管委会给予在站博士后以下扶持:

(二)在站期间论文被SCI或EI检索期刊发表的,奖励1万元。

第六章 其它鼓励

第二十五条 【归国人员创业扶持】建立滨海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鼓励扶持海外留学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发展。

v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认定程序】申请人才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2.准备"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程序】申请本规定中相关政策的办事程序为: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与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然后拨付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http://www.teda.gov.cn/servlet/publish/PublishNewsServlet?main_Info_Id=71202&bureau_name=%C8%CB%CA%C2%BE%D6

fang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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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0, 2007, 7:33:08 AM3/20/07
to bitmilong's BBS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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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实施细则

                 (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所提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是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
暂行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规定》所提的“机构”不包括天津开发区管委会下设部门和机构以及天津开发区控股公司。

第三条 《规定》第三条所提“泰达人才专项资金”在开发区预算中列支,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支出。

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主管部门”所称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指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第五条 政策兑现申请由劳动人事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劳动人事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劳动人事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
劳动人事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六条 《规定》第六条“人才引进对象”中对各类人才的年薪要求均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所得。

第七条 《规定》第七条所提“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是指:对于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引进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
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30%的资助,每人次最高补助10万元。

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招聘的,企业须事先报劳动人事局备案。企业与引进的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企业所引进的人才在实际工作六个月后,企业可
提出补助费用申请,经核定后支付。

第八条 《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所提“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的界定条件以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国人部发[2005]25号《关于
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的范围为准。

第九条 《规定》第八条中高级人才公寓和白领公寓的管理部门为劳动人事局。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公寓也可申请住房补贴。由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所涉及的
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规定范围进行核准。

公寓使用限期最长为2年,期满后,入住者应及时搬出公寓,保证公寓正常周转。人才在租住公寓期间,工作调离开发区的,公寓管理部门将收回公寓。

不符合入住公寓标准需要入住的及居住期满仍需使用公寓的,需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使用。

入住公寓期间物业管理费、网络通讯费、能源费等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由入住公寓人员缴纳。入住公寓期间,公寓内固有设施(含配备的家用电器、家具)如出
现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需要维修的,发生的费用由入住人员承担。

公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不申请公寓的,可以向劳动人事局申请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与申请公寓相同。享受住房补贴的期限最长为2年。符合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1500元,符合第二款规定的人才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400元。该标准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适时调整。

第十条 《规定》第九条中,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发区高新技术领域担任重要负责人或技术带头人的,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的企业和
课题进行核准,并经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的认定。其中“负责人”是指项目第一主持人。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安家费资助,应先向天津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基金解决,不足40万元部分由开发区一次性补齐。

对于在区内高新技术领域担任重要项目负责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天津市未给予安家费资助的,本人可向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兑现安家费
资助,安家费将分四年支付,每年10万元,劳动人事局每年十二月份受理当年安家费的申报,并核实受助人仍在本单位工作且所购房屋未转让,否则停止发放资
助经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规定》第十条海外归国创业人才子女学费补助的,需在每个学年结束后的一个月有效期内向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十一条“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的企业,于每年年初提出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劳动人事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每年资助的人员
总量不超过100人,申报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培训名额按照重点、平衡的原则分配。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十二条优惠的企业提交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劳动人事局批准后执行,企业委托的培训和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需经劳动人事局备案、
审核。培训结束后办理培训费和鉴定费补助。考试不合格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补助。

高技能人才占一线员工的比例由劳动人事局根据获得证书人员占企业办理正式人事关系的生产人员比例进行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优惠的单位需提交活动方案和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经劳动人事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规定》第十四条“技能竞赛资助”是指对竞赛主办方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资助。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需由主办部门提交活动方案和申请补助资金
额度报劳动人事局,经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十六条 《规定》第十六条所提“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贡献”是指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各类人才当年度个人薪资收入缴纳给开发区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一定的扶
持”是指开发区对于上述人才按照其个人年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年薪总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30万元人民币计算,并
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有效期自政策颁布之日起五年内实施。

“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进一步扶持”是指各类人才如在开发区内购房的,奖励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提高到100%。年薪总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
才,按30万元人民币年薪基数的奖励金额计算。申请人需第一次购买商品房且购房者必须是商品房的产权人,并与购房合同、发票一致,有效期自政策颁布之日
起五年内实施。

曾享受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奖励的人才,若符合《规定》第十六条奖励条件的,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
奖励,但两项政策累计享受时间为5年,其中购房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额。

第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十七、十九条奖励的各类人才,需在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后3个月有效期内,将申请材料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经劳动人事局审核并报管
委会批准后实施。

《规定》第十九条的奖励是指在获得国家和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按照天津市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企业申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奖励金时,须向劳动人事局提交培训计划和方案,在天津滨海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自主选择培训科目和专业,在获奖后的当年内实施培训
计划。

第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十八条奖励的各类人才,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劳动人事局进行核实,按照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额度2%匹配的原则给予奖励,最
高不超过10万元。如果国家或省部级资助经费分批拨付的,该奖励款项也将分次拨付,国家或省部级第一笔资助经费到帐后奖励到帐款项的2%,最高不超过5
万元;待国家或省部级拨付全部资助经费,且课题通过经费资助部门验收的,奖励其余款项。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十九条 《规定》第二十条给予建立博士后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的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须用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的研究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和用于
人员奖励。

第二十条 在开发区注册并具备如下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建立博士后工作分站:

1、具有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科研项目。

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注册的具备如下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可以申请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1、 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较大。

2、 重视科技投入,能够为引进的博士后提供较好科研、生活条件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规定》第二十一条所提博士后研究课题是指经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立项、批准开展的课题。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务院颁发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在站博士后的扶持是指进入博士后工作分站的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其中签订进站协议后发放
2.5元,通过中期考核发放2.5万元,通过出站考核后发放5万元。进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其中签订进
站协议后发放1.5万元,通过中期考核发放1.5万元,通过出站考核后发放3万元。

博士后申请第二款奖励的论文,须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六章 其它鼓励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四条优惠的单位需提交活动方案报劳动人事局,经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规定》第二十六条所提企业申请与管委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设立奖学金的,应于每年七月份向劳动人事局提交设奖方案,经评估由开发区管委会
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开发区高级人才认证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
发区高级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On 3月19日, 下午4时39分, "Dragon" <bitmil...@gmail.com>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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