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性的行为
加拉太书 5:19-21 情欲的事都是显而易见的:就如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有古卷在此有“凶杀”二字)、醉酒、荒宴等类。我从前告诉你们,现在又告诉你们,行这样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国。
保罗没有让那些按罪的生活方式生活的基督徒感到有永恒的保证。他还在别处说:“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哥林多前书 6:9-10】还有:“因为你们确实地知道,无论是淫乱的,是污秽的,是有贪心的,在基督和神的国里都是无分的。有贪心的,就与拜偶像的一样。不要被人虚浮的话欺哄。因这些事,神的忿怒必临到那悖逆之子。”【以弗所书 5:5-6】
不幸的是,现在有很多基督徒似乎忘记了这样的警告——在布道中,在实践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那些把在基督里的自由看作是犯罪执照的基督徒,往往把这些警告当作墨守律法。在他们看来,人的得救状态与其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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