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性的行為
加拉太書 5:19-21 情欲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奸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有古卷在此有“凶殺”二字)、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
保羅沒有讓那些按罪的生活方式生活的基督徒感到有永恆的保証。他還在別處說:“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 6:9-10】還有:“因為你們確實地知道,無論是淫亂的,是污穢的,是有貪心的,在基督和神的國裏都是無分的。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不要被人虛浮的話欺哄。因這些事,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以弗所書 5:5-6】
不幸的是,現在有很多基督徒似乎忘記了這樣的警告──在布道中,在實踐裏。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那些把在基督裏的自由看作是犯罪執照的基督徒,往往把這些警告當作墨守律法。在他們看來,人的得救狀態與其行為沒有任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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