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利用催眠术获得大量详细潜意识下的信息,可以真实再现犯罪现场的细节,避免因受测者亲历犯罪现场,从而在感官、知觉认知上产生主观意识的偏差,误导
警方进入歧途。因此,运用催眠术调取潜意识,通过正确的、没有干扰的回忆,描述出真实的犯罪现场,以供刑侦破案人员做为查案依据。
例如,女性在受到性侵犯时,常有激烈的肢体冲突,性侵犯者并伴有威胁性的心理暗示,这往往导致被害女性由于巨大的心理压力,还有身体上的伤痛,不能清
醒、冷静地记住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而细节是破案的关健所在。实际上,被害女性在受害过程中,其潜意识已经记下每一个细节,但被害女性的表面意识,却
由于痛苦、仇恨、羞耻等等心理作用,而有意无意的“忘记”了犯罪现场细节。催眠术的使用,正是让受害女性在没有其它复杂情感因素干扰的前提下,细致地描
述出案发现场的每一个细节,例如:何时、何地、何人,犯罪嫌疑人的详细体貌特征。从而为警方破案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线索。
在催眠侦查时,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催眠调查受测者,是在所有传统侦查方法都已经试过后,才可使用的方法;
2、催眠师应该和警方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也和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且催眠师应该是个丰富经验的催眠师;
3、由于大众对催眠术的误解,在催眠受测者前,应该尽量讲清催眠术的功能,这有利于受测者在潜意识下的正确回忆;
4、事实上,催眠术或催眠药物的使用,并不能保证真实性的100% 再现,所以大部分法学家反对警方以催眠获得的陈述,做为法庭呈堂证供,催眠结果只能
被尽量运用于警察机关,而且不得使用于被告和犯罪嫌疑人;
5、在催眠调查前,应该先了解受测者的心理状态,看其是否是一位酒精中毒者、精神分裂者或有精神分裂倾向,是否有严重的心理障碍;
6、要分清催眠侦查和催眠治疗的区别,催眠侦查的目的,就是正确引导受测者回忆出真实的内容,却又要避免被警方办案人员误导,造成冤假错案;
7、在催眠侦查过程中,应该有受测者家人和律师在场,因为催眠的目的是再现犯罪现场,而不是泄露受测者的个人隐私,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环节;
8、对催眠现场的行为和对话,最好有全程录像,这对任何一方都是具有保护作用的。
催眠术从十八世纪发展至今,一直处于被做为娱乐表演的地位。直到1958年,美国医药协会才正式承认催眠的教学和使用。而催眠术之运用于警方侦查,始于
1962年的美国。中国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大力发展心理学,而催眠术的研究和作用,也开始走上前台,但中国公安机关在催眠术的运用上,仍然存在瓶
颈,其使用范围和深度,仍然存在很大的潜力。由于中国已从静态社会转向动态社会,社会上的犯罪率开始增长,流窜犯和惯犯增加比率尤其明显,加上中国法律
越来越尊重人的权利,这给一些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而中国公安机关的破案手段,有点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所以,笔者建议应该加大催眠术在公安工作中的
运用!
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