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顺: 沉思科技伦理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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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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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17, 2008, 2:34:37 AM4/17/08
to 东京大学中国留学生学术沙龙
沉思科技伦理的挑战

李德顺

20世纪科学技术的大发展,提出了许多事关人类生存和尊严的重大伦理道德问题,它们足以使人们为之新奇或兴奋、焦虑或不安。于是,与之有关的各
种伦理学说应运而兴,如科技伦理学、环境生态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这成为20世纪末的一大热点。对于这种现象,我认为需要有一种冷静、清醒、深入的思
考,才能充分理解它的意义。
比如,不少人有意无意地以为,这些伦理新学科、新学说的产生或凸现,仅仅是人类为了避免或减少科技滥用给自己带来的“负面”作用,从而要为人们
的科技行为制定出一套规范和一定的限制,以使其不至越轨;在一些说法中表现出来的潜词似乎是:一切科技伦理问题的解决,都在于要从既定的伦理道德立场出
发,去判定科技行为的是非,向科学技术发出规范性的呼吁或指令,而并不需要对藉以思考的伦理道德体系本身加以实质性的反思、修正和发展,等等;总之一句
话,是科学技术单方面地要向伦理学“求教”,人类社会的实践单方面地要向哲学“求教”。
如果是这样地看问题,那么就不免有失之偏颇和肤浅的可能。因为问题的实质可能恰恰在于,人类科学技术和社会实践的新发展,它们提出的新问题,对
于我们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乃至整个哲学说来,实际上是挑战多于膺服、冲击大于求教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事实上不难看到,这里出现的许多重大问题,已经不是在传统理论框架内所能够回答的,而是包含着对传统理论观念及其前提的一
种超越性要求。只有在重新批判地思考并回答一些基本前提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够对它们做出有效的回答。这里不妨分析两个实例:
一个是有关环境伦理学的争论:在确认必须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争论的一个理论焦点在于,我们的理论认识,是要从此根本否定 “以人类为中
心”这一原则,还是要重新理解和合理地规范它的内容及涵义?譬如,人为什么要保护环境生态?是归根到底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还是为了实现动植物与
人类一样的“平等的权利”?自然界从来就是变化着的,是人类的出现和活动使地球的变化有了一定的方向。那么当人类意识到要保护环境生态时,其 “保
护”的动机是否仍然要以人为中心?“保护”的目标和界限在哪里?比如说,(如果可能的话)最终要保护到什么程度?是以适合于人类的持续生存发展为原则
(由此将不否定人类同时保有继续改造环境的权利),还是旨在恢复某种以前的天然状态(由此则可能得出根本否定人的活动合法性的结论)?等等。争论的实质
仍然是确定人的宇宙地位,或者确定自然界与人的关系。
从中可以看到,如果思考不是陷入迷信或虚伪的话,那么环境伦理学的前提,仍然只能是以人为中心,任何人对此都无法做出合乎逻辑的回避或否定。为
此,笔者曾发表《从人类中心到“环境价值”》(见《哲学研究》1998年第2期)一文,认为“环境价值”这一概念的形成,是人类对自己与自然界关系认识
的一个质的飞跃,一个伟大的进步,但它绝不意味着要走向“自然中心主义”或“非人类中心主义”。换言之,古代人们把大自然与人看成是“亲子关系”,近代
人们则颠倒之,把人与自然界变成“主奴关系”,现在开始明白人与自然环境是生死相依的“一体关系”。这是人对自己存在状态和范围的一种新的认识:不是要
保持人与自然的割裂和彼此外在,而是进一步提升、放大人自己――用马克思的话说,人把自然界当成是自己的“无机身体”(《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
稿》)。保护生态环境也就是保护人自己。
如果这种说法能够成立,那么今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思考的意义,实质上是要重新理解“人”,即人类要重新理解和把握自己――比如关于什么
是“人自身之内的”,什么不是?什么是“以人为中心”时所必须保持的外部范围,什么不是?等等,对此则要有全新的思考角度和高度。
另一个是有关生命伦理学的争论。譬如“克隆人”的问题。随着英国科学家克隆一只绵羊的成功,关于所谓“克隆人”的预警立刻引起了极大的震动。我
们看到,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情感一度占据了舆论的前台。当人们争吵着要不要、该不该允许“克隆人”的时候,想的比较多或者主要的就是种种道德的原则和
规范,而对于 “克隆人”在技术上是否真的可能,却并不怀疑,甚至未加思考。道德家们在这里注意的只是“克隆”能否用于人,而不是“人”的本质。相反,
倒是有些科学家比较清醒地提出了问题:所谓“克隆人”究竟是不是“人”?因为他们想到了人是社会的、文化的、历史的动物,严格说来,每一个个人都是独一
无二的、不可复制的,也就是说,种种社会的、文化的、历史的因素,恰恰是无法从技术上“克隆”出来的。如果用爱因期坦的细胞进行复制,也不可能再有一位
相对论的发明人;同样,用希特勒的细胞“克隆”出来的,也不可能再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元凶……这个问题显然比直观的道德争论深刻得多。它表明谈论“克隆
人”的问题时,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通过技术复制出来的生命个体的社会属性?他在什么条件下和在什么意义上是一个现实的、完整意义的人,从而享有人
的权利和责任,而在什么条件下和在什么意义上则并非如此?――这是一个在过去曾经遇到的问题(如关于“堕胎算不算杀人”),却从未在哲学和伦理学意义上
给以全面回答。而这个问题比其他问题更具有前提性的、根本的、普遍的意义,正是这场争论中的关键之所在。
有鉴于此,为了保留必要的思考空间,我曾建议:不妨在“克隆人”这个提法中加上一个“体”字,暂时叫做“克隆人体”,以示从自然生命的“人
体”到完整的现实的“人”之间,客观上有一个社会发生的过程,主观上也有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界定问题。“一个(自然的或人工的)个体人的生命的萌芽,从
何时起、在何种情况下成为享有社会权利的个人?”这个问题尚需经过研究以确定其界限和共识,然后才能做出进一步的道德判断。由此看来,关于“克隆人”的
争论,也并不仅仅是哲学和伦理学要为某一科技行为立法和立什么法的争论,而是首先要对自己全部学说的前提――“人”的观念进行反思和批判的争论。
综上所述,环境伦理学的争论,提出了“人的存在”的外部界限或极限的问题;生命伦理学的争论,则提出了“人的存在”的内部界限或极限的问题;这两
个问题合起来是一个问题:究竟如何理解“人”的生命或存在的空间与时间界限?我想,这个问题的意义,是无须多言的。在科学技术业已将“人是什么”这个问
题重新提出,并要求提供比以往更精确的回答之际,如果我们的哲学和伦理学缺少相应的意识,却仍旧停留于未加批判的传统观念之中,那么即使不成为实践发展
的阻力,至少也可能陷于隔靴搔痒的空谈。因此需要理解和面对这种挑战。

(哲动态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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